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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FOF)Y(0187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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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09477 | ||||||||
基金代码 | 018720 | ||||||||
公告日期 | 2024-02-0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编制日期:2024年02月02日 | ||||||||
信息全文 | 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02月02日 送出日期:2024年02月0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FOF) 基金代码 015962 下属基金简称 国联添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混合(FOF)Y 下属基金代码 018720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02月1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周桓 2023年02月17日 2009年09月21日 刘斌 2023年11月03日 2010年07月12日 注:本基金自2023年8月8日起增加Y类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目标风险的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基金品种选择策略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长。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中枢为2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2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基金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6、债券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8、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届 时相关公告。针对Y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可以依法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条件及继承事项的情况 下豁免前述最短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具体根据《暂行规定》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075%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 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2、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最终风险来源 于市场风险最终来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 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 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2)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 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风险。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 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3)投资QDII基金的风险;(4)基金承担费用比其他普通开放式基金高的风险;(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估值、 净值披露时间较晚的风险;(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7)港股市场投资风险;(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9) 投资商品基金的风险; (10)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8、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通过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个人养老金 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相关资金及资产将封闭运行,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 具体业务规则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 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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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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