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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新灵活配置(LOF)(5010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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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0798 | ||||||||
基金代码 | 501000 | ||||||||
公告日期 | 2015-06-0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6、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本基金的发售基金代码为501000,场内简称为“国金鑫新”。 7、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倍数。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99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1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5、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咨询购买事宜。 16、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国金鑫新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LOF) 基金代码:501000 场内简称:国金鑫新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6、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7、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经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5年6月8日到2015年6月18日,本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本基金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及认购限额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6)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倍数。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99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2: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98,814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金额=0.23×1.00=0.23元 利息转份额=50/1.00=5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 +50=98,8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8,864份,退还投资者金额0.23元。 6、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三、场内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场外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5年6月8日至6月18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1,000.00元,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个人开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基金简称: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LOF)、基金代码:501000),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2、认购限额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单个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3、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3)选择证件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开户成功。 4、通过官网网上交易系统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站https://trade.gfund.com,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申请,一经受理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投资者如开户不成功、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时认购资金将于确认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账户划出。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场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时间:2015年6月8日至6月18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柜台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用机构印鉴卡。 6)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9)填妥的《机构开户业务申请表》。 10)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注:上述8)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1001079800053006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基金简称: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LOF)、基金代码:501000),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前到账。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柜台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日 客服电话:4000-2000-18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直销传真:010-880058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官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官网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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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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