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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诚致益债券发起式C(01750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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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700021 | ||||||||
基金代码 | 017504 | ||||||||
公告日期 | 2024-02-01 | ||||||||
编号 | 3 | ||||||||
标题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 售】 基金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 【11】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84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因交收违约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 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 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 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 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更新基金经理部分内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3 年第2季度报告。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9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6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4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0 第一部分绪言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 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指《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达诚致益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 信息查询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达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是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设立日期: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49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1258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7号文件批准,于 2019年8月5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于 2023年6月16日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490万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43,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991%; 章月平出资人民币24,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3.356%; 赵楠出资人民币22,52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1.468%; 李峻出资人民币4,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57%;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4,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57%; 李宇龙出资人民币4,9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67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宜农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市场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赵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投委会委员; 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达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李宇龙先生,董事,博士,CFA、CPA持证人。曾任美国Waddell & Reed Financial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美国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Management 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投资总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天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拟任总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小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商海粟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楼光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 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李峻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中保信期货公司理财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员;中关村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周良子女士,监事(职工监事),硕士。历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 总监。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产品总监。 3、管理层成员 李宇龙先生,总经理,博士,CFA、CPA持证人。曾任美国Waddell & Reed Financial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美国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Management 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投资总监,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天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拟任总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险峰先生,督察长,博士。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纺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更名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长、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慎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 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蔓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经理;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监。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栋先生,硕士。拥有16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 行金融同业业务业务经理;平安银行总行资管部固收投资投资经理;平安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固收投资投资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部门总 监。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5-27 - 2 达诚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4-14 - 3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7-11 - 陈佶先生,硕士。拥有10年证券相关行业经验,历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员、交易主管;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主管。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达诚定海双月享6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3-22 - 2 达诚腾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4-14 - 3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7-11 - 何盼盼女士,本科。拥有1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利顺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货币经纪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资管中心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1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1-30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李宇龙先生、首席投资官 赵楠先生、固收投资部部门总监王栋先生、多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监胡慕静女士、 基金经理何盼盼女士,其中李宇龙先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持有QDIIETF、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 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 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 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 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 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 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 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本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 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 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 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本行监 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 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 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 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 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4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11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联系电话:021-60581258 传真:021-60581239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60581258 网址:www.integrity-funds.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95548-3 传真:010-60833355 联系人:李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崔泽宇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崔泽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2】年【1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27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 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单位元)M 认购费率 M<1,000,000.00 0.50% 1,000,000.00≤M<5,000,000.00 0.30% 5,000,000.00≤M 10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10)/1.00=9,960.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10元,则可得到9,960.25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1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 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认购份额=(5,499,900+550)/1.00=5,500,4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4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 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微信交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1元(含认购费)认购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 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首 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 方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无法予以控 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 的情况除外)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微信交易除外)申购,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申购下限。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调整投资者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0.0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 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0.0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 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 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 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单位元)M 申购费率 M<1,000,000.00 0.50% 1,000,000.00≤M<5,000,000.00 0.30% 5,000,000.00≤M 10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A/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 1.5% 7日≤Y<30日 0.3% 0 Y≥30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248.76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500=47,382.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382.1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申购份额=5,499,900/1.0500=5,238,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15天 4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3%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33.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0,967.00 11,000.00 例五: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C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1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休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外汇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应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 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公开募 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股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综合运用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 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策 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在力争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在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的前提下,确定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2)信用策略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 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 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 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 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进行投资。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含)。其 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以外的信用债依据债项评级;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依据主体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或者债 项评级与前述评级要求不一致的,参照主体评级。其中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资产比例不超过50%,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为 50%-100%。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主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 具的信用评级,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定。基金持有信 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 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适当运用杠杆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5)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预期波动率水 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以控制组合波动,谋求基金资产稳健增值为目标确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的投资比例。 (6)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 品种。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 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 成本等。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 投资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 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 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 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 理。 5、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 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 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 细致分析,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 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 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投 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7、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于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包括QDIIETF),本基金将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筛选,获得候选基金池、完成组合构建, 并作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具体来说: (1)定量筛选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基金的业绩表现、流动性、基金规模、运 作时间,并对跟踪偏离度及增强收益效果设置适当的选择标准,选取出表现稳定 且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筛选在定量筛选出候选基金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 各基金的投资价值。例如分析基金费用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 基金经理情况,深入了解基金经理取得优异表现的原因;基金管理人情况,剖析 公司治理理念、运营情况等。 (3)基金池管理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进入基金池。基金管 理人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向等因素,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基金池中的基金, 确保其符合定量和定性的筛选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基金选择标准和流程,规 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构建和维护的基金池 进行更新和维护。 (4)基金投资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 精选,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 整。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 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 行调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QDII ETF、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 基金和本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9)、(13)、(14)、(17)、(18)、 (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持有QDIIETF、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 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2%。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 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 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债券 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 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 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 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故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中债综合全价(总值) 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2%目前能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公司停止 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时进行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 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指导基金经理 制定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交易进行批准,并监督投 资决策的执行情况。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 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控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合规管理人员对本基金投 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设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包括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结 构、风险敞口等。 (2)建立投资备选库,并对投资备选库按照授权比例进行分级管理,基金 经理在投资备选库的基础上构建本计划的投资组合。 (3)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充分考虑实践运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通 过设定事前的风险监控指标等措施,控制并降低风险。 (4)定期开展投资绩效评估,基金经理据此对前期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执 行效果绩效评估并调整优化投资组合。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票 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含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合约、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含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7、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 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 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进行估值。 12、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证 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扣除后E<0,则E取0。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扣除后E<0,则E取0。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月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或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提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流 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 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 略。 (十四)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的相关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或发生其他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名册和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 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产 品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5、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二)基金的投资与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 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 能。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 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 生重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以上投资标的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较长,市场透明度 高,正常情况下,标的资产能够及时变现,保证基金能够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 极端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 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实施 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债券市场的变化会影响到基金业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 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本基 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4、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 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 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 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6、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 本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2)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 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 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 响。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 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3)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 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 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 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 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 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8、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9、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 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 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 的净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11、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 估值等风险。 12、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日常运营。为本基金提供运营外包服务的机构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该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 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是否能够满足本基金的运作需要。虽然具有以上基础, 但是基金管理人仍然无法保证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可以永久符合监管部门的法 律法规,如在基金存续期内该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操作风险事件或无法继续存续 等情况,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1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 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 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 易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 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 为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收益分配、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 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主 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 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 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成立时间: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490万元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公开 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股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的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 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 行调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QDII ETF、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 基金和本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以及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9)、(13)、(14)、(17)、(18)、 (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持有QDII ETF、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 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 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收到 方向变更方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之后,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及时提醒后,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若出现违约情形,届时可基于托管协议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 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10、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商处开立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本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 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 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并保存相关文件。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 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 托管人复核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 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 务。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含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衍生品、期货合约、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含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7)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所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 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衍生品按估值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 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 (12)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证 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方 式)复核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或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 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 面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60581258),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integrity-funds.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6058125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1) 60581239 公司网址:http://www.integrity-funds.com 服务信箱:service@integrity-funds.com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4-21 2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3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4-21 4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4-21 5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3-04-21 6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3-04-21 7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4-21 8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3-07-06 9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3-07-07 10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7-12 11 达诚致益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3-07-20 12 达诚致益参加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07-20 13 达诚致益参加部分销售机构基金转换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07-20 14 达诚基金新增通华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03 15 达诚致益调整销售对象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23-08-31 16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08-31 17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31 18 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31 19 达诚基金新增海通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9-2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integrity-funds.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达诚致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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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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