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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开(01718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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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52609 | ||||||||
基金代码 | 017187 | ||||||||
公告日期 | 2024-01-1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基金托管人名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公告依据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开 017187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2022年12月23日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2024-1-22 2024-1-22 2024-1-22 2024-1-22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不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本基金自2024年2月27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自2024年2月27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开申购金 额(M) M〈100万 100万≤M〈300万 300万≤M〈500万 500万≤M 申购费率 0.50% 0.40% 0.30% 1000.00元/笔 备注 - - 按笔收取 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国新国证鑫裕央企债六个月定开持有期限(N) N〈7天 7天≤N 赎回费率 1.50%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开通与以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在此次开放期内,本基金可与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68)、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97)和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代码:A类000785、B类000786)、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6838、C类016839)等互相转换。 (1)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2)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1)转出基金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2)申购费补差 两只开放式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照转出基金以及转入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费补差。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③转入份额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本公司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优惠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状态,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份额限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账户或份额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7)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对投资者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8)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单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9)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是否全额转出。 10)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联系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网站:www.cr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话费) 6.2 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8.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8.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咨询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费))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s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8.5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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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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