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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科技创新6个月定开混合C(0093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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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44034 | ||||||||
基金代码 | 009365 | ||||||||
公告日期 | 2024-01-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七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七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93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A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364 00936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1、本基金第七个封闭期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 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即 2023 年 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2、本次开放期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3、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19 日起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次开放期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 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 用 种 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 回 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续持有期小于 7 天 1.5%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续持有期小于 7 天 1.5%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续持有期不小于 7 天 1%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且持续持有期不小于 7 天 1%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 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 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 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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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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