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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类-人民币(96802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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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35519 | ||||||||
基金代码 | 968022 | ||||||||
公告日期 | 2023-12-29 | ||||||||
编号 | 2 | ||||||||
标题 |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2023年12月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相关子基金收益分配的修订内容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3年12月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1 一、前言......................................................................................................................................... 2 二、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4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相关税收安排 ..................................................................................................................... 7 3.货币兑换安排 ..................................................................................................................... 8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9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3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3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3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4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 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4 三、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4 1.境外投资风险 ................................................................................................................... 24 2.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 27 四、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31 1.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31 2.定期报告 ........................................................................................................................... 32 3.基金份额净值 ................................................................................................................... 32 4.其他公告事项 ................................................................................................................... 32 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33 6.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33 五、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4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42 2.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 44 七、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45 1.伞子基金的终止 ............................................................................................................... 45 2.本基金的终止 ................................................................................................................... 46 八、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46 九、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47 1.登记服务 ........................................................................................................................... 47 2.资料查询和发送 ............................................................................................................... 47 3.查询、建议或投诉 ........................................................................................................... 47 4.网上交易服务 ................................................................................................................... 48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8 1.名义持有人安排 ............................................................................................................... 48 2.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49 3.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50 4.收益分配政策 ................................................................................................................... 52 5.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 52 6.拒绝或延迟赎回 ............................................................................................................... 53 7.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 54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7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刘敏 谢涌海 齐文清 王颖 李锐良 杨惠妮 保管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基金保荐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鲗鱼涌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10、11、26、45层 一、 前言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是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 投资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 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连同基金保荐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据日期为2002年6月 28日的信托契约及不时所作出的修改、修订或补充(“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 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2002年6月20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 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 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 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 者。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63号文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伞子基金及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 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 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 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 销售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 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 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所有子基金。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及其 相关份额类别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 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 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 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相关差异之概述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 “十、对内地投资者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章中“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 规则之概述”一节。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 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 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 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 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 的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 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 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界定的 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 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已依照《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 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 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是根据于2002年6月28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及其不时更新), 于2002年7月1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已于2002年6 月20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系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 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 求 基金管理人于1999年10月4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 今,并最初于2000年1月7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当时可以从事 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牌照,随后基于香港证券相关法规的修订,基 金管理人于2005年2月18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 产管理牌照。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 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 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 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持续经营至今,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 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注册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 司,且受托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6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 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 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 包括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 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德国、 法国及日本。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 资:核心规定” 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的规定,并且, 在香港市场存在多只相似的基金产品。因此,本基金属于常规股票 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根据于2002年6月28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及其不时更新)而 设立,满足基金需成立1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 民币。 本基金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70%)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 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其中内地市场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20%,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40%,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但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公告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如果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 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全 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当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 金总资产降至40%以下,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在合理、合规及可 行的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0%,基金管 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可立即停止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直 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40%以下,基金管理人 方可视乎情况在合理、合规及可行的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 的申购申请。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 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 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其在内地的销 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 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 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 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 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有关税收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 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 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 围,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应适用增值税税收政 策。但目前内地对香港互认基金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 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 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 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 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 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 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 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是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 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 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 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 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5年 12月14日签署了《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代理协议》(其可能不时 修订及补充) (“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 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 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 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 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 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 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 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如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人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且代理 人接受的,代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范围内与销售机构订 立销售协议; iii.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 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 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控;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 遵守中国结算的最新业务规则;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相关法律文件以及 代理协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披露内容,及时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 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 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与基金管理人的协议约 定,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授权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 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 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销售机构,基金说明 书中涉及认可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 明书关于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工作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 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FATCA下须申报人士及《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S 下的美国人士(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 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中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5)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时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有且仅有A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其将仅供内地投资者申购,香港投资者将不可申购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 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 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1.5%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 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 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 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 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 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 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日期。 香港交易日是指每个香港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的批准后 可能不时一般地或就某类基金份额类别而确定的营业日;但是,如 果在任何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挂牌、上市或买卖所在的任 何商品和证券市场,当日未开市交易,则基金管理人可确定该日就 本基金而言并非交易日。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定义”一节关于交 易日的定义。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照常营业的一日(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 理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一般地或就本基金而同意的其他日子;但是, 如果于以上任何一日,香港的银行开门营业的时间因八号或以上台 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缩短,则该日并非香港营 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同意。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定 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 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 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提出的申 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 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获基金登记 机构接纳的并且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合格机构为申请人及 名义持有人,并对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 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和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 损失不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接受 或拒绝基金份额的任何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会发行与本基金有关的基金 份额类别,申购款项(或其余款)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购款项(或其余款)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资 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 可撤回。内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撤回时限 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对于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价将以该工作日适用的申购、赎回价为准。 就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而言,该类份额于某一工作日的 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赎回价将是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A 类–美元基金份额于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于该工作日 16:00(伦敦时间)WM/Reuters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使用其他机构所报的其他汇率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 具体而言,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于某个工作日的申购价 和赎回价应根据以下各项确定:(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 类别的任何负债或加上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之 前,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于该工作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ii) 在与本基金有关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将该资产净值金额按本 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 割基金份额的数目摊分; (iii) 从该摊分的金额扣除特别归属于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负债,或将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加 入该摊分的金额;(iv)将所得的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计算的 金额除以紧接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工作日之前该类别已发行 的基金份额数目,以取得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根据 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价策略和机制,可能对以本基 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适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摆动因子(以 调整百分比的形式),以计入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vi)按基金管 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费用后 根据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本基金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及(vii)将计算所得的价格以四 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关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价策略和机制,详见基金 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 申购价和赎回价的 计算”一节。如基金管理人调高摆动因子,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 站向内地投资者公告调高后的摆动因子。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但受限于内地销售的技术条件限制,内地投资者申购的有效基金 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 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520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0520 x (1+1.5%)) = 46,826.12份 申购费用 = 1.0520 x 46,826.12 x 1.5% = 738.92元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国结算明细分摊处理后 确认的结果为准。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以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万份,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1.052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 款项支付的详情。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 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交付。若申购款项 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基金管理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 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 金将以相关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 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向 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 (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工作日。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只要名义持 有人将有关赎回申请和账户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人,赎回款项通 常情况下将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暂停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并将于T+5日内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 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到达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6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 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 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除非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或已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的 额外证明文件或基金管理人豁免相关要求,否则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出向第三方付款的要求将不获接纳。赎回款项划付过程中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如有)可能由最终收受赎回款项的主体(即 内地投资者)承担,并可能因而从赎回款项扣除。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 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 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 款项。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或有关类别货 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量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 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或最低赎回金额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行 使对最低持有金额赎回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事先通知。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 金额、最低持有量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 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 算”一节所规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 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 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c)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 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e)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 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f)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40%,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 请。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 节所规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 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 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x.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 准后,将任何工作日赎回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基 金管理人销售或通过受托人注销)限于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该上限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拟于该工作日 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该等基金 份额的价值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该等基 金份额原应已被赎回)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但须 受相同的上限所限制,而赎回价将以该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 值而确定。若因任何系统的限制而不能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则 该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将予以撤销。如果在未被赎回的基金 份额申请被撤销后,内地投资者拟继续赎回相关基金份额,则内 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赎回要求根据上述进行结转,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xi.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之间现时不得转换。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亦不得进行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地销售 的其他份额类别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 在内地销售的另一子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储蓄计划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允许定期储蓄计划(类似于定期定额)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储蓄计划的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及“子基金之间的转换”各 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 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 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 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 输。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通常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 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T日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 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与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香港 基金代销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 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项将于T+4 日内划至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6日内划 至各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数据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b)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c) 内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 不当得利的权利。 (ii)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 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需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如果发生任何关于基 金行情计算的误差,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根据规定向相关监 管机构报备情况并与受到影响的投资者做关于损失赔偿的沟 通。 (iii)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 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申请删除原发 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送正确 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 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 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 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iv)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 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指定 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 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 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 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指定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 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v)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 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 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 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 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 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vi)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 据,在内地代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代理人应配合 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如中国结算在内地代理 人同意的规定时点内没有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中国结算及内地代理人应联络沟通及协商应变措施。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点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点“强 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 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6、45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联系人:丁袁影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66 网站:www.bocim.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 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 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 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的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 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以求实现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美国存托凭证、 全球存托凭证等。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在适 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及定息证券。本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 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本 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活动。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 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 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内地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将存在与境 内投资有重大差异的各类风险,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风险 因素”部分关于本基金相对于内地投资者作为境外投资的各项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 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 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 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 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 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 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 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 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 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 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认股权证、期权、远期货币合约等衍生工具,认股权 证、期权和远期货币合约等衍生工具作为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投资标的 并非内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常见的投资标的。衍生工具的风险揭 示如下: 衍生工具可能对经济或市场情况的变动较为敏感,并可能增加本基金 的波动性。如作对冲用途的衍生工具未能成功对冲,本基金可能产生 损失,本基金的回报亦可能因所产生的对冲费用而减少。在不利的情 况下,本基金运用其作对冲可能并不奏效,本基金或会蒙受巨额损失。 运用衍生工具可能使本基金承受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 流动性、相关性、信用、波动性、估值、结算及场外交易等风险,这 都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的影响。衍生工具可能涉及嵌入 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所产生的市场风险,远较进行交易时所支 付或存入的款项为大,以致市场上出现相对轻微的不利变动,也可能 使本基金蒙受超过原投资额的损失。如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交易对手 违约,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依照香港法规,本基金的投资方式还包括借款用于投资,但在 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并未采取此种投资方式,且受到借款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10%的限制,而内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通常不被允许借款用于日常投资。由于香港法规允许本基金借款用 于投资并受一定比例的投资限制,这带来杠杆性投资的可能性,倘若 本基金借款但借款获得的资金无法获得投资收益或收益不足以充抵 借款本金和利息,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和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系统性 风险。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会因应实际基金运作情况尽快计算确定本基金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在香港交易日是否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 的50%。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40%,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但对 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公告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如果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 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全部申购 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当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 降至40%以下,基金管理人可视乎情况在合理、合规及可行的时间内 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40%,基金管理人 及内地代理人将可立即停止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直至内地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40%以下,基金管理人方可视乎 情况在合理、合规及可行的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 请。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 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 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 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 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 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 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 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 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工作日和申请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 交易日和交易时间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工作日为同时为 香港交易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 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 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内地投资 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 行登记,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 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 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 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 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 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 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 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 币进行支付。然而,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如果本基 金全部或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价,本基金可能未能及时得 到足够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赎回要 求。因此,即使本基金旨在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人民 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投资时收到人民币。同时,投 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 及限制导致没有足够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 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的其他类别 基金份额。就内地销售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在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该基金份额类 别计价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购买本基金,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该基金 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赎回时赎回款亦可能由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 货币兑换为其他货币。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可能会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 可能发生延迟。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 位币计价的收益。 (6)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 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 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 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进行数据交换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交换与传输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投资基 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而导 致的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交换与传输的正常进行,甚 至出现投资者的权益记录不及时或错误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的情形。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 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 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 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 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承诺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 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 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 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 账目及其后的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登载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年结日是每年3月31日。 截至每年9月最后一个香港交易日的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应于其所涵盖 的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上述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将载有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及组成其投资组合的 投资价值的报表,该等报告将以中文刊发。 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一经刊发,内地投资者将获得有关该等报告(印刷版 本及电子版本)获取途径的通知。当该等报告可供查阅时,内地投资者亦 将获得通知。具体通知的获取以届时内地代理人的安排为准。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和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受认可 的媒介披露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每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一节所规定的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暂停 发生后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 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约定及内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 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 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 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 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 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报告(如有); (5) 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 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 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 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 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 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 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 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 法规为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权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 (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 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 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 对不同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 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 关合理费用。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者) 后更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1)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应以基金管理人书面指示的方式 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 和决策权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 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 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4)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和基金保荐人批准(受托人和 基金保荐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5)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保荐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伞子基金和/或 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 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 基金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3)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人协商后为本基金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4)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 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 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 会,并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6)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7)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或基金保 荐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8)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 (9)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0) 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 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11) 在伞子基金和/或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 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12)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 面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3)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 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 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规定。 (14)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在考虑到《单位信托守则》 第4章的规定下,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本基金的财产而言,具备 执行其职责和职能及履行其义务的适当资格。 (15) 基金管理人应在任何时候均证明其委任或就本基金聘请的代 表和代理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子基金 的相关投资。 (16)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控 和计算本基金的持仓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状况的影响。 (1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并且按照产品设 计持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在考虑到本基金的规模及费 用和开支水平等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权利: (1)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受托人应就其获授予的所有信 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享有全权和不受控制的酌情行使权, 不论就其行使方式或模式或时间而言,在没有欺诈或疏忽的情 况下,受托人不应在任何方面就行使或不行使上述权力引起的 任何损失、费用、损害赔偿或不便而负责。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 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义务: (1) 受托人应根据和遵守信托契约的条款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信托形式持有本基金的资产,并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 款保管或控制本基金的全部财产及以信托方式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而持有。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安全保管构成 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有关投资,受托人应按其认为适当而处理该 等有关投资以便予以安全保管。现金和可登记资产必须以受托 人名义登记或记入受托人账下。就本基金基于其性质而不能以 持有方式作保管的财产而言,受托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账 册内备存有关财产的适当记录。受托人应按照一般信托法履行 其职责,并应在任何时候均确保,在考虑到《单位信托守则》 第4章列明的规定下,受托人具备适当资格履行其保管子基金 财产的职责、功能和保管义务。 (2) 受托人应: i. 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 任何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规定为本基金的保管和/或安 全保管而委任的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 名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派代表; ii. 信纳上述每名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 代理人以及受委派代表仍然持续具备适当资格和胜任能力 向本基金提供服务; iii. 就任何身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 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委派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和承担责任,就如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一样。为履行信托契约列明的关于并非受托人的关联 人士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 和受委派代表的义务,受托人应(i)以合理的审慎和尽职的 态度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其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 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委派代表;及(ii)信纳所委任的 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和受委 派代表仍然具备适当资格和胜任能力提供相关服务;及 iv. 只要受托人已履行其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义务,则无须就 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保管人或副保管人的无力偿债、清 算或破产负责。 (3) 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隔离:(i)基金管理人、被转 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ii)受托人及整个 保管链内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及(iii)受托人及整 个保管链内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的其他客户,除 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设立的具备充分保 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每一子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 录,并且已进行频密和适当的对账; (4) 制订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5)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 行、赎回及注销。 (6)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价、赎回价、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 (7)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但有关指令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8)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及 本基金获得认可的条件均获遵守。 (9)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妥善的监控。 (10) 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尽职的态度,监控获受托人委任的第三 方的表现,该第三方须执行与受托人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有关的 某些职能和作业。 (11)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列明须由受托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和规定; 及以应有的技能、审慎和尽职的态度,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符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履行其义务时,受托 人应参照《单位信托守则》附录G所载关于受托人的内部监控 措施和制度的职权范围的最低要求。 (12) 设立清晰和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到 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 就此而言,受托人应(i)就可能影响其以本基金的受托人身份行 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 新消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报告(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ii)就其知悉的任何就本基金而言重大违反《单位信托 守则》及《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 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适用条款 的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尚未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报告),尽快 通知香港证监会。 (13)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14) 在本基金和/或伞子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15)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 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 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 人仍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三) 基金保荐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保荐人为信托契约的签署方之一。 1. 基金保荐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权利: (1) 基金保荐人是信托契约的一方,有权对信托契约明确规定的若 干事项给予批准并予以执行。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基金 保荐人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全权酌情决定批准 或拒绝批准上述任何事项及行使信托契约所授予的权利。 (2) 未经基金保荐人事先批准,信托契约的条款不得被修订。 (3) 基金保荐人有权退任并由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公 司继任。 2. 基金保荐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义务: (1)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 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保荐人均无须因遵守 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 基金保荐人应已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规定。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文件和备查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 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 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 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 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 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 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 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包括就名义持有人代为 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及相关规则如下。 信托契约约定在发出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将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行份额百分之十(或就拟提出作 为特别决议的决议而言,为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没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会议将延后至少十五日。 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发出通知,而在延期会议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 其人数及其持有的份额数目多少)将构成法定人数。 根据信托契约,某些目的需要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 须由出席正式召开的会议并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上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百分之七十五的大多数票数通过。普通决议可由出席正式召开 的会议并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上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简单多 数票通过。 信托契约载有约定,说明只有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受影响时,为持 有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如进行举手表决,则亲 自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个人)或由获授权代表出席的每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即合伙企业或法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份额应有一票; 如进行 投票表决,则如上所述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 为持有人的每个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享有多于一票投票权的人士无须用 尽其所有票数或以相同取向投票。 在任何会议上表决的特别决议应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除非主席或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一名或以上合计持有或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二十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举手表决或宣布表决结果之前)要求进行 投票。除非已如此要求投票,由主席宣布决议获通过或一致同意通过或获 特定大多数票通过或不获通过,应为决定性的事实证明,无须提出赞成或 反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的证明。 如已正式要求进行投票,应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被视为要 求投票的会议的决议。 就挑选主席或延期会议的问题要求投票的,应立即进行投票。就任何其他 问题要求投票的,应按主席指示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的要求可随时撤 回。 要求投票不应妨碍会议继续处理任何事务,但已要求投票的问题除外。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约定下,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意而按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出席 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章。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 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 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内地投资者的具体参加方式及程序以届时名义持有人 发布的相关规则及公告为准。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将通过下述方 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i.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 投资者公告投票安排。 ii. 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网上投票将采 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票服务。网上投 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 iii.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 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iv.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告,内 地代理人同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伞子基金的终止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 方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1) 如有以下情形,基金保荐人可终止伞子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或已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 人,而且没有在60日内解除该项委任; 或 (b)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伞子基金不再获得认可或正 式批准,或 (c) 通过任何法律,致使伞子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或基金保荐人 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是不适当的; 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管理伞子基金,而且受托人未能委任继承的基 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不再担任伞子基金的受 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没有委任新的继任受托人。 (2) 如有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可终止伞子基金,但须经 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a) 伞子基金成立一年后任何时候,伞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至低 于200,000,000港元的等额; 或 (b) 伞子基金不再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获得认可或正 式批准,或通过任何法律,致使伞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保荐人(以适用者为准)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 实可行或是不适当的。 如果伞子基金在上述情况下终止,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终止 伞子基金的通知将事先提交香港证监会批准,并将列明终止的原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的选择以及预期将会涉及的费用。 2. 本基金的终止 在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1) 如有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荐人可终止本基金: (a) 本基金成立一年后的任何时间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至低 于相当于40,000,000港元的美元; (b)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本基金不再获得认可或正式 批准,或如果通过任何法律,致使本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保荐人(以适用者为准)认为继续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 或是不适当的; 及 (2) 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议而终止本基金。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 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 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 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 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 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以了解本基金的 进一步资料。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021-38834788 400-888-5566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021-6868067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bocim.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内地代理人营业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 26、45层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 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将准许内地代理人和内地销售机构为本基金开通 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 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 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 上进行登记,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 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 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 额所代表的权益。 目前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义持有人的权利: (1) 以名义持有人名义为实益拥有人持有相关基金份额并作为该等基金 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2) 以名义持有人名义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并登 记在基金登记机构备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3) 根据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其与实益拥有人之间签订的授权文 件,代表实益拥有人行使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权利。 名义持有人的义务: (1) 管理和记录其自身与各实益拥有人所拥有的基金份额。 (2) 按实益拥有人指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 (3) 接收任何基金管理人所刊发的通告、补充文件及其他重要信息,并 及时通知实益拥有人该等信息。 (4) 代为收取基金派息的收益分配 (如有),并按各实益拥有人实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实益拥有人。 (5) 根据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及其与实益拥有人之间签订的授权文 件,代表实益拥有人履行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 务 。 (6) 因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实益拥有人 的身份及实益拥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等信息。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70%)投资于主要环 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以求实现 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 可转换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于各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配可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 情权及对现时和预期的市场状况看法而改变,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 能集中于某(些)国家或地区。 本基金可最多将其资产的30%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 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及/或 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A)在联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买 卖基金(“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 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 资于A股);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B股。 本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定息证券。 本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效 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活 动。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和借款限制”一节。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目前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分段计算) 首个2,500万美元的0.125%, 第二个2,500万美元的0.10%, 余额的0.0875%, 须缴付最低月费2,500美元,最高为1%* 其他费用和支出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成立、结构设计、管理及行政所发生的费用、本基金投资及将投资变现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及副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如有)、审计师的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发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拟备及印制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任何审计账目或中期报告所发生的费用。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根据本基金购买或销售基金份额而可能须支付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税项、印花税、登记费、保管及名义持有人费用。 * 请注意,该等费用可在向内地投资者至少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后提高费 率(但最多不超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费用和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中“收费和支出”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而本基金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将用于再投资,并反映于本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中。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有下列情况,本基金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就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已要求赎回该等基金 份额,并且注销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对本基金的投资持有的任何账户: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或成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之 利益持有基金份额:(i)《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规定S下的美 国人士;或(ii)FATCA下须申报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FATCA” 部分); 或(iii)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定义” 部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或并未及时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如适用,受托人) 根据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 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的要求、披 露或申报规定而合理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或其他协助; (c) 基金份额持有人撤回根据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 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 信息)规定就申报或披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投资有关的资料或 文件所给予的同意;或 (d) 基金管理人认为是为遵守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 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 信息)而有必要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款项中预扣、抵销或扣除合理数额,条件是:(i)适 用法律和条例允许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 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 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a) 拒绝赎回 i. 基金管理人可因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所提供的资料出现 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下拒绝任何赎回之申请。 ii. 如有以下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任何类 别部分基金份额: (i) 该赎回将导致其在赎回之后在本基金该类别的持有量 少于10,000港元或等值人民币;或 (ii) 从该类别中赎回所得的款项少于10,000港元或等值人 民币,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豁免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 最低持有量及赎回的要求的权利。 iii. 此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任何基金份额的工作日后七日内 或就该基金份额收到以已结算资金支付的款项的日期(如果该 日期较早)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准赎回该基金份额。 (b)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豁免外,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予任何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a)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妥为签署 的书面赎回要求已经以亲自、邮寄或传真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不时决定的方式(除非基金管理人要求正本)提交予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代表基金管理人收到,而且 (b) 如果受托人如此要 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予 以核实,使受托人确信。 ii. 在暂停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ii. 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 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价,本基金可能未能及时得到 足够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赎回 要求。因此,即使本基金旨在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投资时收到 人民币。同时,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 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没有足够人民币以作货 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iv. 如果进行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限于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 汇管制),以致在相关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切实可行,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会延迟进行。在上述情况下,延迟付款 的时间应反映相关市场在特定情况下所需的额外时间。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 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查询及投诉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查询及投资”一节载明了基金份额持有 人如欲就本基金作出查询或投诉,请联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主任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接获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 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 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 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 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份额类别有A类–美元基金份 额和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但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A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因此,基金说明书中关于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提述并不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3)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销售机构”或“认可的销售机构”之处包含在 香港受认可的销售机构,该等销售机构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 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内地投 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或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公示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 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4) 转换 基金说明书中“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一节规定,持有伞子基金某一 子基金某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换为(i)同一只子基金不同类别(可能以不同货币计价的类别)的 基金份额或(ii)与另一子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由于本基金现时 仅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内地公开销售,内地投资者并不能将其 持有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换为(i)本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 或(ii)伞子基金另一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5) 申购、赎回流程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的赎回”等章节有 关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流程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 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6)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发行”、“基金份额的赎回”等章节有 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以支票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规定,该 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支 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7) 实物赎回 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 允许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实物(而非以现金)向任何或所有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允许以实物作赎回付款。 (8) 税务 基金说明书“税务 - 香港”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税务 义务。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义务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 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9) 账目和报告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账目和报告”说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发 有关年度及中期报告(印刷版本及电子版本)获取途径的通知。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中期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 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 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2点“定期报告”。 (10) 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刊登份额净值”说明,本基金每类别份额 净值将于每个香港交易日计算并将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pru.com.hk)内提供,和/或刊登于相关报章。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 式)”第3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 和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受认可的媒介披露在内地销售的 份额类别每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阐述了适用于名 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 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 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 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 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 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2)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基金份额的转让”下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3) 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 - 可供查阅的文件”载明信托契约以及最新 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如有)复本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查 阅。信托契约复本亦可通过支付合理费用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 式)”第6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 内地可供查阅的文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 ─────────────── 基金说明书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经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的第一份补充文件、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的第二份补充文件、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的第三份补充文件及 2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第四份补充文件 修订后之整合版本) 2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相关子基金收益分配的修订内容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资料于刊发日期属准确承担全 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 期并没有遗漏足以令本文件的任何陈述具误导成分的其他事实。然而在任何情况 下,本基金说明书的交付或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本基金”)其下的子基金(“子基 金”)的最新可供查阅的产品资料概要的交付或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或发行均不构 成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该日期之后任何时间均正确的声明。本基金说明书和 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予以更新。有意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 人查询是否已发行本基金说明书的补充文件或任何其后的基金说明书或其后子 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上最新可供查阅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 最新可供查阅的年报和账目以及任何以后的中期报告。基金份额的发售只以本基 金说明书、最新可供查阅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以及(适用的话)上述年报 和账目及中期报告所载的资料为根据。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 作出的(在各情况下)且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或最新可供查阅的子基金的产品资 料概要的任何资料或声明,均被视为未经授权的资料或声明,因此阁下不得依赖 该等资料或声明。 本基金和子基金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本基金或子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本基金或任 何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或认许本基金或子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除香港外,并没有在为了发售基金份额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任何子基金的产 品资料概要﹚而须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以准许上述发售或 分发。因此,本基金说明书和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不可用作在销售或招揽不获 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情况中进行上述销售或招揽。 尤须注意: (a)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而 且除了在没有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中要约或销售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 可直接或间接地在美国或受其司法管辖的其任何领地或属地或地区或为美 国人士(定义见该证券法规定S)(“美国证券法规定S下的美国人士”)的利 益要约或销售。 (b) 本基金未曾且将不会根据经修订的《一九四零年美国投资公司法》注册。 (c) 除非根据有关豁免权进行,否则基金份额不得由ERISA计划购买或拥有, 或连同ERISA计划的资产一起购买。ERISA 计划的定义是美国《一九七 四年雇员退休收入证券法》(经修订)第一部分之下的任何退休计划;或美 国《一九八六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975 条之下的任何个人退休账户计划。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确保基金份额不被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第9至10页的“定义” 部分)认购/申购或持有而施加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限制并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 动。有关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不合资格人士的新认购/申购、强制赎回由 不合资格人士直接、实益或间接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于合规目的而按要求从 赎回款项中扣除或预扣所需金额,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采取的任何行 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宣布将某个组别或类别的人士视作不合资格人士。 美国人士限制 基金管理人已宣布FATCA下须申报人士(定义见“FATCA”部分)及美国证券 法规定S下的美国人士均为不合资格人士,不得拥有基金份额。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美国于2010年制定FATCA。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s”)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税务局”)申报持有或控制 离岸金融资产的特定美国人士(定义见下文)的详情。由2014年7月1日起,不 遵从FATCA的FFIs可能须就若干源自美国投资收益及其源自美国投资总收益及 其他非美国投资的潜在收益,被征收30%的美国预扣税(“FATCA预扣税”)。 香港与美国政府已于2014年就香港的FFIs实施FATCA签署版本二《跨政府协 议》。 各子基金为香港的FFIs,必须根据《跨政府协议》遵守FATCA的规定,包括进行 尽职调查及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若干资料的要求,以核实他们的美国税务状 况。每子基金均为(《跨政府协议》所指的)“已注册的视为合规海外金融机构” (Registered Deemed Compliant FFI),这意味着各子基金的所有FATCA责任 将由一家保荐实体履行,包括尽职审查、预扣、申报及其他要求。保荐实体在履 行各子基金在FATCA下的责任时,将拥有各子基金的所有权力和权利。本基金说 明书中有关各子基金的所有FATCA相关提述将包括保荐实体。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某些实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是特定美国人士(定 义见本节下文),各子基金将会向美国税务局申报有关该名人士的资料。 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保管人、其代理人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要求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某些实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提供额外的资料,以履行各子基金在 FATCA下的责任。适用的FATCA规则可能会更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 情况的FATCA适用联系其自身的税务顾问。有关FATCA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 美国税务局的网址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 mpliance-act-fatca。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FATCA下须申报人士”的定义如下: 1. 《跨政府协议》及《美国国内税收法》第1471至1474条FATCA之下的财政 部规定所指的特定美国人士。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该术语通常包括《美国 国内税收法》第7701(a)(30)条及其下的规定所定义的任何美国人士,包括 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在美国或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成立的合伙商 号或法团,以及美国国内信托。 2. 具有属于“特定美国人士”的控制人(符合《跨政府协议》所指含义)的 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FE)(“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 此外,非参与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应被视为根据FFI协议需要申报总支付的账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作为FATCA下须申报人士的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法 律或税务顾问。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投资之后成为特定美国人士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任何其他不 合资格人士,该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i)被限制作出任何追加认购/申购,及(ii)其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被强制赎回(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 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详情请 见下文“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部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按要求向各子基金提供必要的资料,以满足由相关司法管 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下的相关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定义见“自动交换信息”部分)的责任),各 子基金可: (a) 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否发出 通知);或 (b) 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或 (c) 从本应分配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作出预扣;或 (d) 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售其权益。 为遵守FATCA,如任何特定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通过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拥有或 控制须申报金融账户的权益,则各子基金将向美国税务局披露该等人士的姓名、 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及金融账户资料,以及FATCA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拟申请认购/申购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咨询其自身的税务顾问有关在其 注册成立所在国家/地区、公民身份所属国/地、居留国/地或原籍国/地的法 律下其可能遇到的,而且可能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各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有关 的 (a) 可能的税务后果,包括但不限于FATCA对其自身及各子基金可能造成的 影响、(b) 法律规定;及 (c) 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者不应将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视作与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其他事项有关 的意见,并建议此等申请人应在购入、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之前咨询其自身的专 业顾问。 投资者应注意,尽管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售的产品称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 但该等产品的管理或行政事宜并非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责。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 就本文而言,“自动交换信息”包括: (a)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 准 – 统一报告标准(“CRS”)及任何相关指引; (b) 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税务管辖区(包括该税务 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款所述的法律、 法规、指引或标准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法规、指引、标准或其 他协议;及 (c) 任何使得以上(a)至(b)款中概述的事项生效的香港法律、法规或指引。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税务条例》”),设于香港的申报金融机构(“金 融机构”),包括各子基金,必须收集持有金融账户之须申报税务管辖区居民的资 料,并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报告该等资料,其将与有关账户持有人所 属的税收居民之税务管辖区分享该等资料。有关自动交换信息的详情,可于香港 税务局网站(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查阅。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 会审阅。 各子基金必须遵守香港的自动交换信息的要求,即各子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及其联营或关联公司、关联人士、受委托人士、承包商、授权代理人或服 务供应商(统称“相关代理”)须进行所需的尽职调查并向香港税务局申报须申 报账户持有人及控制人的资料。 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规则要求各子基金(其中包括):(i) 于香港税务局注册 各子基金为金融机构;(ii) 对其账户(即基金份额)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任何该 等账户是否被视为就自动交换信息而言,由“申报对象”(定义见《税务条例》 第50A条)持有或控制的“须申报账户”(定义见《税务条例》第50A条);及(iii) 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该等申报对象及须申报账户的资料。香港税务局将向与香港订 立自动交换信息关系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传送申报对象及须申报账户 的资料。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的资料将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 出生地、地址、居民身份之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账户详情、账户余额/ 价值及收入或销售或赎回款项,及其后与相关税收居民身份的税务管辖区的政府 机关交换资料。 通过投资于各子基金或持续投资于各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其可能需要 向各子基金及/或相关代理提供额外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资料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及/或相关 代理采取任何行动及/或寻求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自动交换信息的规 定申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账户信息、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新认购/申购、强 制赎回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于合规目的而按要求从赎回款 项中扣除或预扣所需金额,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为法律所禁止。 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当前或拟在本基金和 相关类别的投资中的行政和实质影响咨询自己的专业顾问。 重要提示: 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财 务意见。 个人资料或保密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任何形式或证明或其他方式)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保密资料 (包括为核实税务状况、预扣税申报资料及交易详情所需的资料)将予以(于香 港境内或境外)使用、分享、储存、处理、转交及披露,以便相关代理可履行 其就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责任或作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a)处理子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填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资料,执行指 示或回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核实资料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行政或 其他相关服务(包括邮寄报告、通知或简讯);(b) 遵守任何由相关司法管辖区、 交易所或市场的其他监管机构发出的适用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投资及/或不时约束或适用于相关代理的适用法律、规定、法规、 条例、规例、判决、法令、守则、指引、指令、通函、制裁制度、法院命令, 不论是关乎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自律监管、行业或其他方面的 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及符合对任何 受适用法律及法规规管的资料接收人作出的任何要求、披露、通知或申报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根据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的责任,核实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或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FATCA下须申报人士或就自动交换 信息而言的申报对象,并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包括 于自动交换信息下)的任何申报或其他责任,包括将来的法规可能施加的申报 责任(统称“监管规定”);(c)防止、侦查、制裁或调查罪行、欺诈、洗钱、 贪污、逃税、恐怖分子融资及任何其他违法或不合法的活动及履行有关的监 管规定;(d)行使或维护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及/或相关代理的权利;(e)履行 相关代理的内部运作或合规要求;及(f)维持或继续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 关系。 (2) 如未提供资料可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不能开立/维持账户或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继续提供服务或采取适当的行动或向有关机关申报。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取得和更正任何个人资料或要求个人资料不作直销 用途。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须遵守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款。 目录 标题 页次 有关各方 ................................................................................................. 1 定义 ........................................................................................................ 3 投资目标和政策 .................................................................................... 11 (i)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 11 (ii)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 12 (iii)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 12 (iv)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 13 (v)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 15 (vi)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 16 (vii)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 16 (viii)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 17 (ix)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 18 (x)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 19 (xi)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 20 (xii)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 21 (xiii)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 23 (xiv)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 24 (xv)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 26 (xvi)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 27 (xvii)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 27 (xviii)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 28 (xix)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 29 (xx)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 30 风险因素和风险管理政策 ...................................................................... 32 风险因素 ......................................................................................... 32 关于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和中银香港中国 丰盛消费基金的风险管理政策 ......................................................... 80 投资和借款限制 .................................................................................... 81 投资限制 ......................................................................................... 81 借款限制 ......................................................................................... 92 杠杆水平 ......................................................................................... 92 一般规定 ......................................................................................... 92 管理和行政 ........................................................................................... 93 基金管理人...................................................................................... 93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 93 保管安排 ......................................................................................... 94 保荐人 ............................................................................................. 95 基金份额的发行 .................................................................................... 96 基金份额的募集 ............................................................................ 100 基金份额的其后发行 ..................................................................... 103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其后持有量 .................................................. 103 申请手续 ....................................................................................... 104 付款手续 ....................................................................................... 105 一般规定 ....................................................................................... 108 基金份额的赎回 .................................................................................. 109 支付赎回款项 ................................................................................ 111 以实物分配支付赎回款项 .............................................................. 113 赎回限制 ....................................................................................... 114 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 ................................................................. 115 流动性风险管理 .................................................................................. 116 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 117 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 119 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 121 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 .......................................................... 124 收益分配政策 ...................................................................................... 125 定期储蓄计划 ...................................................................................... 129 收费和支出 ......................................................................................... 130 管理费及服务费 ............................................................................ 130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 .................................................. 132 对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保守增 长基金的某些费用和收费的限制 ................................................... 135 开办费 ........................................................................................... 136 受托人费用.................................................................................... 136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受托人费用 ................................................... 138 其他收费和支出 ............................................................................ 139 潜在利益冲突、与关联人士的交易及非金钱佣金 .......................... 139 税务 .................................................................................................... 142 香港 .............................................................................................. 143 一般规定 ....................................................................................... 143 一般资料 ............................................................................................. 14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 ..................................................................... 143 账目和报告.................................................................................... 143 刊登份额净值 ................................................................................ 144 未领款项 ....................................................................................... 144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保荐人的罢免和退任 ................................. 144 本基金的终止 ................................................................................ 146 子基金的终止 ................................................................................ 147 信托契约 ....................................................................................... 148 信托契约的修改 ............................................................................ 1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9 基金份额的转让 ............................................................................ 150 可供查阅的文件 ............................................................................ 150 查询及投诉.................................................................................... 150 反洗钱活动规定 ............................................................................ 151 有关各方 保荐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7楼 保管人、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鲗鱼涌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27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刘敏 谢涌海 齐文清 王颖 李锐良 杨惠妮 定义 “联营公司” 就法人团体而言,指《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 章)(经修订)所定义的有联系公司 澳洲法定货币 “AUD”和 “澳元”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信托契约及不“中银保诚资产管理 投资基金” 时所作出的修订、修改或补充成立的单位信托,由中银 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 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债券通” 债券通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债券 通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人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 管局”)设立,让中国内地和海外的投资者能够通过中 国内地与香港的相关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连接进 行交易。该等机构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CFET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清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 交所”)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债券通 包括北向通和南向通。债券通的北向通(“北向通”)于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开通,允许来自香港及其他地区的 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的交易平台投资于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符合规定要求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该等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政 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金融机构债 券及企业债务工具。合格境外投资者亦可通过北向通参 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北向通将不设定投资 额度。在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托CFETS、 债券通有限公司或人行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 机构向人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获金管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 (目前为CMU)须在人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处开立名 义持有人账户。所有由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债券将登 记在CMU名下,并由CMU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 债券。合格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对通过债券 通购入的债券享有合法权利和权益,并通过CMU对债 券发行人行使该等权利。 有关债券通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下列网站: http://www.chinabondconnect.com/tc/index.htm “营业日” 香港的银行照常营业的一日(星期六除外),或基金管理 人和受托人可能不时一般地或就某个别的子基金而同 意的其他日子;但是,如果于以上任何一日,香港的银 行开门营业的时间因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 告或其他类似事件而缩短,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 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同意 “集体投资计划” 指《单位信托守则》所规定的通常被称为互惠基金(无 论有关基金以契约形式、拥有可变资本的公司或任何其 他法律形式出现)及单位信托的集体投资计划 “关联人士” 具有《单位信托守则》所赋予的涵义 “中国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日” 每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的批准后可能不时 一般地或就某类基金份额类别而确定的营业日;但是, 如果在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项目挂牌、上市或 买卖所在的任何商品和证券市场,当日未有开市进行交 易,则基金管理人可确定该日就该子基金而言并非交易 日,并且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就个别子基金根据设立 该子基金的相关通知采用其他“交易日”的定义 “本基金”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 英国法定货币 “GBP”和 “英镑” 香港法定货币 “HK$”和 “港元” “港交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货币市场子 基金” 金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2节已发行 或将发行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南商投资基金” 根据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的信托契约及不时 所作出的修订、修改或补充成立的单位信托,由南洋商 业银行作为保荐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受托人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格境外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该等资格,可以境外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中国证券和期货 “QI持有人”或“QI” 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先前已获批准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人民币” 离岸人民币(“CNH”)或在岸人民币(“CNY”) (视情 况而定)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指由联交所、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司及香港结算公司根“沪港通” 据不时修订的相关中国内地及香港法规在中国内地与 香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 在实现两地投资者互相可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于 沪港通的北向交易下,投资者可通过其委任的香港经纪 商,经由联交所于上海设立的证券服务公司,向上交所 通过买卖盘传递,买卖于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份。有 关沪港通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下列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chinaConnect.asp? LangCode=tc “深港通” 指联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及香港结算公司根据 不时修订的相关中国内地及香港法规在中国内地与香 港两地证券市场建立的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 实现两地投资者互相可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于深 港通的北向交易下,投资者可通过其委任的香港经纪 商,经由联交所于深圳设立的证券服务公司,向深交所 通过买卖盘传递,买卖深交所证券。有关深港通的进一 步资料,请浏览下列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chinaConnect.asp? LangCode=tc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证券” 指向上交所通过买卖盘传递,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 过沪港通投资的于上交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证券(现时 包括符合资格的A股及符合资格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 有关上交所证券的最新资料,请浏览下列网站: 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Elig ible-Stocks/View-All-Eligible-Securities?sc_lang=zh- HK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保荐人” “子基金” 本基金内与本基金的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及进行管理的 汇集资产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证券” 指向深交所通过买卖盘传递,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 过深港通投资的于深交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证券(现时 包括符合资格的A股及符合资格的ETF)。 有关深交所证券的最新资料,请浏览下列网站: 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Elig ible-Stocks/View-All-Eligible-Securities?sc_lang=zh- HK 此网页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信托契约” 日期为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关成立本基金的信 托契约及不时所作出的修改、修订或补充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或当时被正式委任为 本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或多名受托人)的其他人 士 “基金份额” 由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所属子基金 的不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或某一不分割基金份额的分 数,但除用于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外,凡提述基金份额指 并包括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 类别所代表的不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予以调整,以顾及 每一基金份额类别所负担的不同水平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的注册持有人 “不合资格人士” 指: (a) 根据任何国家/地区或政府部门的法律或规定 不合资格持有基金份额的人士;或如获得或持有 基金份额将会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规定;或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该人持有基金份额会导致本基金 及/或各子基金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承受财政 上的不利影响(如该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话, 则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可能不会承担或承受 的),或可能导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承受责任、处罚或 监管行动; (b)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可能 由于不论是否直接影响该人及不论是否单独与 该人有关或与该人一起的任何其他人有关(不论 该人是否有关联)的情况,会导致本基金及/或 各子基金承受税务责任或承受财政上的不利影 响(如该人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话,则本基金及 /或各子基金可能不会承担或承受的),或可能 导致本基金、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承受责任、处罚或监管行动;或 (c) 属于基金管理人宣布为不合资格人士的组别或 类别成员的任何人士。 美国法定货币 “US$”和 “美元” “《单位信托守则》” 香港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该守则不 时予以修订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是根据日期为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的信托契约及不时所 作出的修改、修订或补充成立的单位信托,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保荐 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 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该基金是按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受香港法律管限。 本基金是一项伞型基金,其中,以下子基金为初始发行的子基金: (i)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ii)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iii)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iv)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v)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vi)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vii)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viii)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ix)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x)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xi)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xii)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xiii)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xiv)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xv)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xvi)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xvii)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xviii)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xix)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xx)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现时,每一子基金只提供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来可发行其他新子基金, 或确定就每一子基金发行额外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目标和政策 每一子基金有单独和独特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如下所述。 (i)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寻求尽量提高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最 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保诚资产 管理投资基金、南商投资基金和/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组合来实施其投资政策。 在正常情况下,预期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将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 基金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环球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欧洲、日本、 香港及其他主要亚洲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其余部分将投资于具有美 国、欧洲、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的货币风险的环球债券。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可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将少于其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i)中国内地以外及/或(ii)中国内地(仅可通过 债券通进行投资)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债务工具。该子基 金亦可以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投资于其他种类的投资项目,包 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工具。 该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i)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寻求实现均衡的长期资本增长。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保诚资 产管理投资基金、南商投资基金和/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组合来实施其投资政策。 在正常情况下,预期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将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 基金,投资于均衡的环球股票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欧洲、日本、 香港及其他主要亚洲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股票,以及具有美国、欧洲、中国 内地及其他国家的货币风险的环球债券。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可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将少于其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i)中国内地以外及/或(ii)中国内地(仅可通过债 券通进行投资)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债务工具。该子基金 亦可以通过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投资于其他种类的投资项目,包括但 不限于货币市场工具。 该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ii)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寻求提供保守的长期资本增长机会。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保 诚资产管理投资基金、南商投资基金和/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组合来实施其投资政 策。基金管理人将以保守方式进行投资,以减低资本损失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预期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将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 基金,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具有美国、欧洲、中国内地及其他国家的货 币风险的环球债券,其余部分则投资于环球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 欧洲、日本、香港及其他主要亚洲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股票。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可通过其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将少于其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i)中国内地以外及/或(ii)中国内地(仅可通过债券 通进行投资)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债务工具。该子基金亦可 能通过所投资的有关的底层基金投资于其他种类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货币市场工具。 该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v)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 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和股票相关证券及具有投资评级债 券(由穆迪或类似地位的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级或以上),寻求向投 资者提供稳定收入以及中、长期资本增值。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 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 亏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 债务证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 或然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i)中国内地以外及/ 或(ii)中国内地(仅可通过债券通进行投资)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及 结算的债务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将用于暂时性的流动性管理之目的。 该子基金可 (a) 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A股( (i)通过沪港 通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联交所上市的 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 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 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 股。 该子基金对每只ETF的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以外上市或报价的其他中国相关证 券。这些证券可以在各个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伦敦或新加坡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全球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还将积极运用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资产分配策略,以求实现中、长 期的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市场情况更改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的资 产分配。 投资者须注意,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将不会投资于非投资级债劵。 (v)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 于在香港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和股票相关证券(包括ETF)及具有投资评级债 券(由穆迪或类似地位的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评为 Baa3 级或以上),寻求向 投资者提供稳定收入以及中、长期资本增值。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 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亏损 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证券, 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然地进 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对每只ETF的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香港以外上市或挂牌的其他股票相关证券。这些证 券可以在各个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伦敦或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全球存托凭证)。 货币市场工具将用于暂时性的流动性管理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还将积极运用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资产分配策略,以实现中、长 期的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市场条件更改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的 资产分配。 投资者须注意,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将不会投资于非投资级债劵。 (vi)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是一只收入基金。该子基金通过最少以其非现金资 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一个主要由以港元计价的且具有投资评级(由穆迪 或具有类似地位的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评为Baa3级或以上)的债券组成的投 资组合,寻求提供稳定的收入及长期资本增值。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 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亏 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证 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然 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 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该子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 活动。 (vii)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 于在澳洲上市和挂牌的股票、在澳洲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和 以澳元计价的利率产品(主要为债券),寻求向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入以及中 长期的资本增值。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 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亏 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证 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然 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货币市场工具将用于暂时性的流动性管理之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在股票、 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利率产品之间使用积极资产分配策略,以实 现中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市场情况自行酌情决定变更中银香 港澳洲收入基金的资产分配。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将其小 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或掉期息率交易。 (viii)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 在英国上市和挂牌的股票及/或主要以英镑计价的固定收益证券,寻求提 供稳定的收入以及捕捉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机会。所购买的固定收益证券将 主要是债券投资。有关投资可包括浮动利率票据、可赎回债券、可转换债 券、金边证券(即英国及爱尔兰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务或固定收入工具。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 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亏 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证 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然 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货币市场工具将用于暂时性的流动性管理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亦可投资于 在英国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中。基金管理人还将在股票、利 率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之间使用积极资产分配策略。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市场 情况自行酌情决定变更该子基金的资产分配。该子基金可将其小部分资产 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或掉期息率交易以实现高效率的投资 组合管理及对冲目的。 (ix)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是一只股票基金,该子基金通过使用积极资产 分配策略以寻求提供稳定收入及捕捉中、长期资本增值的机会。该子基金 将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以多元化组合投资于在亚太区各个股 票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洲和新西兰、中国大陆、香港、南韩、新加坡、马 来西亚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交易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 换证券)。现时基金管理人并没有意向投资于日本,但如将来有适合的投资 机会时,基金管理人可能投资于日本。可通过投资于设于非亚太司法管辖 区但投资于亚太或在亚太经营的公司而进入个别市场。 该子基金可(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 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联交所上市的 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 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 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B股。 该子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债务证券。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 高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x)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是一只股票基金,该子基金通过最少以其非现金资 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亚太区各个股票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洲和新西兰、 中国大陆、香港、南韩、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 场)的股票(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证券)以寻求提供长期的资本增长。可通 过投资于总部设于非亚太司法管辖区但投资于亚太或在亚太经营的公司 而进入个别市场。该子基金将不投资于日本的股票。 该子基金可 (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 通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联交所上市的 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 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 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B股。 该子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债务证券。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 高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xi)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将通过积极管理以寻求捕捉中、长期资本增值的 机会。该子基金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以多元化组合投资 于亚太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澳洲和新西兰、中国大陆、香港、印度、日本、 南韩、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或地 区)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工具。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主要 从事或有关于在亚太区拥有、管理、发展、建筑房地产和/或房地产工程, 并在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证券、在亚太区上市的房地产投资 信托基金(“REIT”)、债务票据、房地产基金或上市前的房地产股票。可 通过投资于设于非亚太司法管辖区但投资于亚太或在亚太经营的公司而进 入个别市场。该子基金不会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物业。 该子基金可(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 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联交所上市的 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 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 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该子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货币市场资产、现金或债务证券。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高 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该子基金并非根据《单位信托守则》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 金。 (xii)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是一只股票基金,该子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 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其活动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密切 联系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和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证 券),旨在向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长。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债务证券。 该子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香港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红筹公司 的股份(直接及/或间接通过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及/或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TF)。 该子基金亦可 (a)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A股(如下文所 述,直接及/或间接投资于A股) ;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该子基金对A股的投资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直接进行。对A股的投资 亦可通过在中国具有QI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 (“股票挂钩票据”) (可包括票据、合约或其他形式等) (如下所述)、ETF(如 下所述) 及/或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进行。 至于对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由该子基金的受托人持 有,并将与一只或一篮子A股挂钩。预期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于彭博 (Bloomberg)或路透社(Reuters)或其他类似报价系统报价,并将由具有QI 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如果该子基金投资于没有在市场(市场指任 何证券交易所、场外(“OTC”)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性公众投资者及该 等证券有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或买卖的股票挂钩票据, 该子基金对该等票据的投资将不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该子基金可通过在联交所上市的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 及/ 或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 港通)间接投资于A股。该子基金对每只ETF的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 A股及B股市场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该子基金之资产净值百分之三十。 投资者须注意,基金管理人如在考虑到当时市场情况后认为适当的话,可 改变上述投资限额。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以外上市或报价的其他中国相关 证券,条件是该等证券是由与中国经济增长或发展相关的公司发行的。这 些证券可以在各个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伦敦或新加坡的证券交 易所)上市,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全球存托凭证)。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 高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xiii)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与中国经济相关的公司所 发行的证券或与这些公司挂钩的证券,寻求为投资者提供资本增长。 该子基金可投资于A股(如下文所述,直接及/或间接投资于A股)、香港 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及/或红筹公司的股份(直接及/或间接通 过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 投资计划) )及/或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该子基金亦可投资 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以外上市或挂牌的其他中国相关证 券,条件是该等证券是由与中国经济相关的公司发行的。这些证券可以在 纽约、伦敦或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是 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亦可为该子基金持有现金、存款、存款证、国库券或其他票据。 基金管理人预期该子基金的至少百分之七十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中国相 关证券。 该子基金对A股的投资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直接进行。对A股的投 资亦可通过在中国具有QI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 (可包括票据、合约或其他形式等) (如下所述)、ETF (如下所述) 及/或香 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 接进行。 至于对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由该子基金的受托人持 有,并将与一只或一篮子 A 股挂钩。预期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于彭博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或其他类似报价系统报价,并将由具有 QI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如果该子基金投资于没有在市场(市场指 任何证券交易所、OTC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性公众投资者及该等证券有 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或买卖的股票挂钩票据,该子基金 对该等票据的投资将不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该子基金可通过在联交所上市的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 及/ 或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 通)间接投资于A股。该子基金对每只ETF的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基金管理人的意向是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股 票挂钩票据、ETF和/或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投资A股市场的总 投资额不会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十。该子基金于B股市场的 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管理人如在考虑到当时市况后认为适当的话,可改变 上述投资限额。 (xiv)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通过 投资于其业务与香港和/或中国内地的本土消费增长有关或其业务受惠于香 港和/或中国内地的本土消费增长的公司所发行或有联系的上市股票或与股 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劵),以寻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 本增长。该等公司主要从事制造、销售、提供或分销货品和/或消费者服务。 该子基金一般可投资于必要消费品、非必需品行业及以消费者导向行业内 的所有行业,当中可包括信息科技、工业、保险、金融、食品、饮料、个 人产品、材料、能源、公用事业、旅游、酒店、度假区、媒体、电信及健 康护理类别等。 该子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香港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红筹公司 的股份(直接及/或间接通过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包括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及/或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TF)。 该子基金亦可(a)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A 股(如下文所 述,直接及/或间接投资于A股) ;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 股。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或香港以外上市或报价的其他与中国相关 的证券,条件是该等证券由业务性质与中国消费行业有关的公司发行。此 等证券可以在纽约、伦敦或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是ADR﹙美国 存托凭证﹚及GDR﹙全球存托凭证﹚,该子基金可直接和/或间接通过投资 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 划)投资此等证券。 该子基金对A股的投资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直接进行。对A股的投 资亦可通过在中国具有QI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 (可包括票据、合约或其他形式等) (如下所述)、ETF(如下所述) 及/或香港 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 进行。 至于对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由该子基金的受托人持 有,并将与一只或一篮子 A 股挂钩。预期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将于彭博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 或其他类似报价系统报价,并将由具有 QI资格的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发行。如果该子基金投资于没有在市场(市场指 任何证券交易所、OTC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性公众投资者及该等证券有 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或买卖的股票挂钩票据,该子基金 对该等票据的投资将不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 该子基金可通过在联交所上市的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 及/ 或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 港通)间接投资于A股。该子基金对每只ETF的投资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 A股及B股市场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该子基金之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投资者须注意,基金管理人如在考虑到当时市况后认为适当的话,可改变 上述投资限额。 基金管理人亦可为该子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与中国消费行业相关的公 司的上市前的股票,亦可为该子基金持有现金、存款、存款证、国库券、 债务证券或其他投资工具。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 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高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xv)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是一只股票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 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主要在香港经营或者是直接或间接与香港经济有关 的公司之上市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证券),旨 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长。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及债务证券。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 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该子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 活动。 (xvi)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投 资于业务活动与日本的经济发展和增长有紧密关联的公司的上市股票及 股票相关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全 球存托凭证)),寻求向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长。该等股票和股票相关证 券可在日本、美国、伦敦或新加坡的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适当时可考 虑持有现金和债务证券。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可将其小部分资产用于期 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对冲汇率风险。 (xvii)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是一只股票基金,旨在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 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主要环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 德国、法国及日本,以求实现长期资本增长。该子基金投资于股票及与股 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 该子基金的投资组合于各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配可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 情权及对现时和预期的市场状况看法而改变,因此,该子基金的投资组合 可能集中于某(些)国家或地区。 该子基金可最多将其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 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该子基金可(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 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 (A)在联交所上市的 ETF(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B) 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符合资格的ETF(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及/或(C)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 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股);及/ 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B股。 该子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该子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 GDR(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持有现金和定息证券。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进行有 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该子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 活动。 (xviii)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是一只债券基金,该子基金通过最少以其非现金资 产的百分之七十投资于以各种主要世界货币计价的债券投资组合,寻求提 供稳定的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主要的世界货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 英镑、欧元、日元和人民币。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 的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 亏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 证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 然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可将少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投资于在(i)中国内地以外及/ 或(ii)中国内地(仅可通过债券通进行投资)发行或销售的以人民币计价及 结算的债务工具。 该子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以求实现 高效率的投资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 (xix)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是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旨在寻求提供一个投资 工具以便享受从有管理的短期及优质货币市场的投资组合可以得到的较 高回报率,同时享受高度保障及可变现性,并寻求提供与货币市场利率一 致的回报。 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少百分之七十将投资于一系列短期存款、由本地或 海外政府、政府支持机构、国际机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行的优质货 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于其 他司法管辖区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的并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该等投资项目将只限于以港元为计价货币的证券。该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 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 60 天,且其加权平均期限不可超过120 天。 该子基金亦不可购买剩余到期日超过 397 天的金融工具,或如果购买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剩余到期日不可超过两年。 该子基金投资的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票据、 存款证、商业票据、定息或浮息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在评估货币市 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将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 况。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 的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 亏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 (ii) 二级及额外一级债 务证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 或然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持有属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于 其他司法管辖区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最多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 基金管理人现时并不拟代表该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回购协议、逆回 购协议或类似的场外交易(OTC)。该子基金可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 少于一(1)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允许的较短通知期)的事先书面通知 下,代表该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或类似的场 外交易。 投资者应注意,购买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与把资金存入 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并不相同,而且基金管理人并没有义务按认购价/申购 价赎回基金份额,该子基金并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 (xx)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是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旨在寻求提供一个投资 工具以便享受从有管理的短期及优质货币市场的投资组合可以得到的较 高回报率,同时享受高度保障及可变现性,并寻求提供与货币市场利率一 致的回报。 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少百分之七十将投资于一系列短期存款、由本地或 海外政府、政府支持机构、国际机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行的优质货 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于其 他司法管辖区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香 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该等投资将只限于美元存款及以美元为计价货币的证券。该子基金的投资 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60 天,且其加权平均期限不可超过 120 天。该子基金亦不可购买剩余到期日超过397天的金融工具,或如果购买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剩余到期日不可超过两年。 该子基金投资的短期存款及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票据、 存款证、商业票据、定息或浮息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在评估货币市 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将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状 况。 该子基金可将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 的债务工具(LAP),包括(i)非优先高级债务工具或外部LAC债务票据或总 亏损吸收能力(TLAC)债务工具或三级债务工具;及(ii)二级及额外一级债务 证券,包括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在发生触发事件时,这些工具可能须或 然地进行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 该子基金持有属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于 其他司法管辖区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最多不可超过该子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 基金管理人现时并不拟代表该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回购协议、逆回 购协议或类似的场外交易(OTC)。该子基金可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 少于一(1)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允许的较短通知期)的事先书面通知 下,代表该子基金订立证券借贷交易、回购协议、逆回购协议或类似的场 外交易。 投资者应注意,购买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与把资金存入 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并不相同,而且基金管理人并没有义务按认购价/申购 价赎回基金份额,该子基金并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如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在向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 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允许的较短期通知)后更改任何子基金 的投资政策。 风险因素和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因素 每一子基金均须承受市场波动及各种投资项目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 额价格及来自该等子基金的收入可升可跌。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受到一些风险因素 的影响,包括: (a) 一般投资风险 -- 子基金之投资组合的价值或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 素而下跌,投资者在子基金的投资可能因此而蒙受损失。无法保证可取回 本金。 (b) 政治、经济及社会因素 -- 子基金可能进行投资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治、 经济及社会情况的变化可能对投资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子基金投资的价值及/或子基金的运作可能受不明朗因素影响,例如国际 政治发展、政府行动/命令/政策/政府干预的实施/变动、税务变动、 外商投资及货币汇回的限制、货币波动及于所投资国家的法律及法规的其 他发展。该等行动/命令/政策可能在有或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实施, 并可能没有先例,以及可能影响基金运营者的高效运作或市场参与者继续 其正常交易或继续实施若干策略或管理其未平持仓的风险的能力。 (c) 利率风险 -- 由于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其价值因应利率的变化而受到重大影 响的证券,子基金须承担利率风险。当利率上升时,由于新发行的债务证 券将支付较高的利率,故之前发行的债务证券的价值通常将下降。相反地, 如果利率下降,则之前已发行的债务证券的价值通常将会上升。 (d)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环境、消费方式以及投资者期望变化等因 素,这些因素对投资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新兴市场比已 发展市场较为波动,并且可能发生大幅度的价格波动。子基金中的期权、 认股权证及衍生工具亦可能会很大程度上使子基金面临市场波动的风险。 因此市场走势可能导致子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动。 (e) 新兴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涉及 投资于发展较成熟市场一般并不具有的更多风险及特殊考虑,例如流动性 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 险、托管风险以及高度波动的可能性。应予以考虑因素包括投资可能被国 有化、投资被征收、政府控制和干预、资本市场较小及价格波动。所有这 些均可能对子基金的表现产生不利的影响。 (f) 与会计标准及披露有关的风险 --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某些新兴 市场的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一般不如国际上要求的那么严格。因此, 有时可能需要根据比按惯例可得到的较为不完整的资料而作出投资决定。 (g) 估值风险 -- 子基金的投资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 而独立的确定价格的资料又未必经常可以取得。如最终该等估值不正确, 这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计算。债务证券/定息工具的价值可能受 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所影响。举例来说, 如发行人的评级被调降,有关债务工具/定息工具的价值可能急速下跌。 (h) 货币风险 –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 此外,子基金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可能指定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 价。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 率管制的变化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此外,如投资者欲以港元以外的货币收取赎回款项,投资者须把款项兑换 (不论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为该其他货币。如此,投资者又将 须承担汇率风险和货币汇兑费用。 (i) 外汇风险 --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非港元的货币并可能受汇率波动风险的影 响,从而减少投资的港元价值。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可能具备高波动性、 高专业性及高技术性。这些市场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通常在几分钟内) 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流动性和价格的变化。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 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境外政府通过监管本地外汇市场、境外投资或特定 外币交易而附带的潜在干预。该等风险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 不利影响。外汇管制规定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导致资金汇回困难。若相关子 基金无法汇回资金以支付赎回基金份额的款项,则可能会暂停子基金的交 易。 (j) 证券风险 -- 每家公司都有独特之因素影响其证券价值。这些因素包括公 司的管理能力、资金结构、流动资产状况、产品组合等。 (k) 股票市场风险 -- 子基金投资于股票证券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而其价值 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情绪变化、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发行人特 定因素。 投资于股票证券或会涉及较高风险,因为股票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难以 预计的因素。该等因素包括可能出现突如其来或长时期的跌市及个别公司 的相关风险。 (l) 信用风险 -- 子基金须承受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如果某一子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的任何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发行 人违约,则子基金的业绩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 (m) 交易对手风险 -- 子基金须承受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 交易对手风险。证券的发行人或担保人或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 可能违反支付款项的责任或不愿意或无能力履行其合约的责任,因而可能 会影响投资的价值或影响子基金可从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收取的款项。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若有所改变,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 值,亦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表现。如果交易对手破产,子基金所持有的投资 的价值可能会下降,子基金可能因破产诉讼或其他诉讼而很大程度延迟获 得任何偿还的时间或只可获得有限度的偿还,或在某些情况下更可能得不 到任何偿还。 (n) 信用评级风险 -- 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存在局限性,且并不时刻保证 该证券及╱或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是普遍接 受用作评估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风险的指标,但须受制于若干限制。举例 而言,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由过往的发展所衡量,未必反映到未来可 能出现的状况。为回应最近的信用事件而更新信用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 间滞后。 (o) 评级调降风险 --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可能随后被调降。倘若 出现信用评级被调降的情况,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 理人不一定能够出售评级被调降的债务工具。子基金或会继续持有该投 资,但随着该投资的波动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提高,子基金亦可能承受 更高风险。 (p) 与低于投资评级的债务证券或无评级的债务证券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 投资于(如信用评级是由国际认可评级机构指定/给予)低于投资评级或(如 信用评级是由中国评级机构指定/给予)由中国内地评级机构评为BB+级或 以下的债务证券,或无评级的债务证券。该等证券一般比高评级的债务证 券蒙受较低的流动性、较高的波动性及较大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就子 基金而言,“无评级债券”定义为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均并无任何信用评 级的债券。 (q) 主权债务风险 -- 子基金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的投资可能承受政 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能力或不愿意偿 还到期本金及/或利息,或要求子基金参与有关债务的重组。倘若出现主权 债务发行人违约,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r) 衍生工具风险 --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运用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可能对经 济或市场情况的变动较为敏感,并可能增加子基金的波动性。 运用衍生工具可能使子基金承受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流动 性、相关性、信用、波动性、估值、结算及场外交易等风险,这都可能对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的影响。 衍生工具可能涉及嵌入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所产生的市场风险,远 较进行交易时所支付或存入的款项为大,以致市场上出现相对轻微的不利 变动,也可能使子基金蒙受超过原投资额的损失。如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 交易对手违约,子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衍生工具亦须承受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未必与其基础资产、利率或指数完 全相符的风险。 在不利的情况下,子基金运用衍生工具作对冲可能并不奏效,子基金或会 蒙受巨额损失。如作对冲用途的衍生工具未能成功对冲,子基金可能产生 损失,子基金的回报亦可能因所产生的对冲费用而减少。 子基金可能运用衍生工具作为其投资策略之一。为非对冲目的而运用衍生 工具可能会增加子基金的潜在损失,并导致子基金承受远超过投资于衍生 工具的金额的重大损失。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子基金产生重大损失的 高风险。 (s) 集中或单一国家/地区风险 -- 子基金可将其投资集中于单一国家/地区或 与某一国家/地区的经济增长或发展相关的投资工具。与持有较分散之投 资组合的基金相比,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涉及较大波动。子基金的价值可能 较容易受不利于该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的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 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所影响。 如一子基金的投资集中于特定行业类别或工具,子基金的价值与持有较分 散之投资组合的基金相比可能较为波动。 (t) 政治或主权风险 投资者须注意,与单一特定国家/地区有紧密联系的投资,可能会涉及政 治或主权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任何在该国家/地区的战争、恐怖袭击、暴 乱及叛乱,政府部门对投资、资金汇回及外汇管制制定的措施,政府实施 资产没收、土地征用及资产国有化等。任何经济下降趋势可能会对投资气 氛及国家/地区的经济带来不利的冲击,因而影响相关投资的价值。当地 货币的贬值或重新确定币值、主权政府对外债偿还的能力或国家/地区涉 及或面对的其他经济及政治风险都可能会为相关的投资价值造成负面的 影响。 (u)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于特定投资难以买入或出售时存在。子基金的投资可能因市场 走势或不利的投资者情绪而缺乏流动性或流动性不足。投资于境外证券、 具有规模市场及/或信用风险的衍生工具或证券往往最容易受到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缺乏流动性的证券可能会非常波动并较难估值,也较难以其 面值出售。与世界领先的股票市场相比,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流动 性较低且较为波动,这可能导致于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波动。若干证 券亦可能因其转售的有限交易市场或合约限制而导致流动性不足。子基金 承受不能轻易就某特定投资或持仓进行平仓或抵销的风险。 若收到大规模的赎回要求,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扣变现其投资以 满足该等赎回要求,且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因交易该等投资而承受损失。因 此,这可能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v) 定价调整风险 申购、赎回或转换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能对子基金产生摊薄影响。为减轻 该摊薄影响,同时计入基金管理人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基金管理人可能 会不时采用摆动定价策略和机制,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根 据申购和赎回金额的净现金流量,投资者可能会以较高申购价申购或以较 低赎回价赎回。投资者应注意,无法预测可能触发运用摆动定价的情况的 发生,亦无法准确预测运用摆动定价的频率。根据摆动定价作出的调整可 能高于或低于购买或出售相关投资的实际成本。投资者亦应注意,摆动定 价或许不能时刻或完全抵消对子基金的摊薄影响。 (w) 潜在的利益冲突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及/或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此举或会产生潜 在的利益冲突。相关ETF及/或集体投资计划的认购费/申购费(若有)须全 部加以宽免。基金管理人不可就相关ETF及/或集体投资计划所征收的费 用或收费收取回扣。 另外,基金管理人在担任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时,可推介、管理任何其他 基金或投资公司或向其提供建议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中。此外,基金管理 人和受托人是有关联关系的,互相之间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如发 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将分别顾及其对子基金的责任, 努力确保利益冲突得以公平地解决。 有关利益冲突的资料,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第139至142页“收费和支出”一 节下“潜在利益冲突、与关联人士的交易及非金钱佣金”分节。 (x) 提前终止的风险 -- 子基金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终止,包括:(i)香港证监会 撤回其对子基金之认可;(ii) 如通过任何法律导致子基金运作为不合法,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子基金为不可行或不合适;(iii) 基金管理人的退任 或罢免而无法觅得可被接受之继任者;(iv)受托人的退任或罢免而无法觅得 可被接受之继任者;(v) 在子基金成立一(1)年后的任何时间,该子基金的 资产净值下跌至低于40,000,000港元;或 (vi) 在本基金说明书所描述之 其他情况。如一子基金因任何原因被终止,则其资产净值有可能下跌。因 此,投资者可能不会获得在子基金终止时相当于原来投资基金份额的资金 的数额。 (y) 税务风险 -- 股息、某些利息或其他子基金的收入可能需要就交易收益或 就某些证券交易或转让缴交税项、印花税或预扣税,这可能对子基金的表 现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获得的收益分配(适用的话)产生负面的影响。 (z) 与遵守自动交换信息的责任有关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i)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及 可接受的且为子基金所需的任何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以符合自动交换信 息的申报或其他责任,或符合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的任何责任或 与任何适用自动交换信息的税务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所订立的 任何协议;(ii)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的条款或随后的修订或于该表 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换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 及(iii)遵守自动交换信息下所制定的任何申报责任,包括将来的法规可能制 定的申报责任。香港税务局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传达至其他税 务管辖区的机关。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现时或预期于子 基金的投资的行政及实质性影响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aa) 与FATCA下的责任有关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i)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任何基金管理人合理要 求及可接受的且为子基金所需的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以(A) 在子基金源 自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税务管辖区防止预扣(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文第(bb) 段所特别说明的任何根据FATCA要求的预扣税)或获得降低预扣税率或备 用预扣税的资格及/或(B)履行《跨政府协议》及《美国国内税收法》及根 据《美国国内税收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下的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 行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与任何税务管辖区的任何 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ii)根据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的条款 或随后的修订或于该表格、证明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换该表 格、证明或其他信息,及(iii)遵守FATCA所制定的任何申报责任。 各子基金将尽力履行FATCA所规定的责任,以避免被征收FATCA预扣税, 但不能保证各子基金都能够履行该等责任。如任何子基金须缴纳FATCA预 扣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经由其持有各子基金权益的中介机 构并未向各子基金、其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提供各子基金为遵守FATCA可能 需要的完整和准确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就其本应可获分配的款项 作出预扣,或须出售其在各子基金的权益,或在若干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各子基金的权益可能被强制出售,条件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 采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介机构投资于各子基金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宜查明该中介机构是否为遵守FATCA的机构。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 怀疑,应就FATCA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各子基金所产生的影响咨询其 税务顾问、股票经纪商、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认定为外国被动非金融实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控制人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事的中介机构应注意,倘若其符合FATCA 下须申报人士的定义(定义见“FATCA”部分),便须向任何子基金申报 并且递交任何所需文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成为特定美国人士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该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i) 被限制作出任何追加认购/申购,及(ii) 其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须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被强制赎回 (前提是(i)适用法律及条例所允许采 取的任何行动;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依据)。详情请 见下文“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部分。强制赎回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以并非最佳的时间或价值实现赎回收益或损失,因此该 赎回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投资于基金份额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bb) FATCA预扣税风险 不遵守FATCA要求的FFI,可能就所有源自美国的“可预扣付款”(定 义见FATCA)(包括利息和股息)及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可产生源于美国 的总收益被征收30%的预扣税。FATCA 预扣税亦可能适用于“外国转手 付款”。虽然各子基金将努力履行其须履行的责任,以避免被征收FATCA 预扣税,但不能保证各子基金能够履行该等责任。如各子基金于FATCA 下须缴纳预扣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可能蒙受重大损 失。此外,各子基金可能需因应FATCA的要求就其支付的某些款项征收 FATCA预扣税。 根据FATCA规例征收30%预扣税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大 幅减少。遵守FATCA规例引起的行政费用也可能导致各子基金的运作开 支增加,从而进一步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FATCA规则可能对其自身及其在各子基金的投资产 生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独立税务顾问。 (cc) 保管风险 可能在当地市场委任保管人或副保管人,以保管位于该等市场的资产。若 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尚未发展成熟的市场,子基金的资产可 能承受保管风险。若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出现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形, 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的情况下,例如法律的追溯 适用、欺诈或所有权登记不当,子基金甚至有可能无法收回其所有资产。 子基金投资于该等市场及持有该等市场的投资所承担的成本一般高于有 组织的证券市场。 就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子基金而言,投资者亦应 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非以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风险 子基金将承受外汇风险,因为(i)该等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 外的货币认购/申购和赎回;或(ii) 基金份额的类别货币可能与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以子基金的资产投资的货币及╱或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货币不 同。 子基金的表现可能会受所持有资产的货币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 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 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亦可能受汇率管制 变化的不利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目标是为该子基金取得就其基础货币 而言最高的回报,该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这些风 险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不利的影响。 由于货币市场的波动,该(等)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者所获得的回报在兑换 为其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货币后,或会有别于按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计算所得的回报。由于类别货币兑原货币贬值,回报可能下降,投资者或 会蒙受损失。此外,如以港元(而非人民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选择 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该投资者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货币风 险。与投资基础货币原本是人民币的投资者相比,由于港元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波动,该投资者在将其人民币投资再兑换回港元后,可能蒙受较大 的损失。 如果子基金收到与子基金基础货币不同的货币类别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或赎回要求,投资者须支付的认购/申购款项,或子基金须支付的赎回款 项,将按该非基础货币与基础货币于基金管理人在有关交易日指定的时间 的汇率计算。然而,就认购/申购而言,非基础货币的认购/申购款项未必 即时为了投资目的而以该汇率兑换为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而就赎回而言, 非基础货币的赎回款项未必可即时以该汇率从子基金取得。该认购/申购 款项只可于稍后时间兑换为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而赎回款项只可于稍后时 间从兑换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资产取得,该稍后时间所依据的汇率是非基础 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而该汇率有别于之前用以计算投资者须支付 的认购/申购款项或子基金须支付的赎回款项的汇率。倘若在有关时候的 汇率大幅波动,则所用汇率可能差异较大。如此,这可能最终对子基金不 利或有利,视乎非基础货币是否可能大幅升值或贬值而定。此外,若汇率 出现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按溢价或折价进行货币兑 换,有关投资者将须承受上述汇率风险。 (b) 跨类别责任风险 虽然就基金记账而言,各类别将获编配不同的费用及收费,但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负债并没有实际分隔。因此,在子基金无力偿债或终止(即子基金 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则所有资产(而不仅是任何个别基金份额类别 的结余额)将用以偿还子基金的负债。 就具有以人民币计价之基金份额或具有以人民币计价之投资或投资于人民币的 子基金而言,投资者亦须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外汇及人民币货币及汇兑风险 子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例如港元)以外的货币(即人 民币(特别是离岸人民币(“CNH”)或在岸人民币(“CNY”))计价。子基金 的资产净值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汇率管制的 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且须受中国政府所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汇 出限制所规限。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兑亦受有关人民币政策限制及 香港相关监管规定所规范。 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参与CNH市场,藉此容许投资者在受限于 CNH的供应及结算流动性的情况下于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CNH。并没有 要求必须将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由CNH兑换为CNY。如投资者 为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如香港)的投资者,他在投资于人民币基金份额 类别时可能须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及其后将赎回人民币所得 款项及╱或分配款项(如有)兑换回港元或其他货币。 以非人民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须承受外汇风险,并不保证人民币相 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例如港元)不会贬值或人民币相对投资者的基础货币 的价值不会下跌。任何人民币的贬值或价值下跌可能对投资者在子基金的 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该投资者将产生货币汇兑的费用。此外,视 乎人民币相对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子基金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 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变动,(i)即使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价值获得 收益或没有损失,投资者仍可蒙受损失;或(ii)如果子基金的非以人民币计价 的相关投资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蒙受额外损失。 换言之,就人民币计价类别而言,由于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但有关子 基金未必全部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且其基础货币未必是人民 币,因此,即使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价格升高或维持稳定及/或基 础货币升值或币值维持稳定,如果人民币兑非以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的货 币及/或基础货币的升幅超过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价值及/或基础 货币价值的升幅,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在人民币兑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货币及/或基础货币升值而 非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减值的情况下,投资者在人民币计价类别的投 资的价值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一般将参考CNH而非CNY的价值计价。尽管CNH及 CNY为同一货币,它们以不同汇率及于分开的独立运作市场买卖。因此, CNH与CNY的汇率未必相同及它们的走势方向也未必一致。CNH及CNY的 任何差异可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进行港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时,子基金亦可能受买入╱卖出差价及汇 兑费用影响。 (b) 与赎回及╱或分配款项(如有)有关的风险 赎回款项一般将以将被赎回的子基金之特定基金份额类别之计价货币支 付。然而,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如果子基金全部或大部 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价,子基金可能未能及时得到足够人民币以满 足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分配款项(如有)。因此,即使子基金 旨在向人民币计价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分配 (如有),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投资时收到人民币或获得人民币的分配款项 (如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导致于结算 赎回款项时没有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 分配款项。 就子基金持有有关内地市场的投资而言,投资者亦须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新兴市场╱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对新兴市场(包括中国内地市场)进行投资涉及与其他市场不同的风险和考 虑。投资于与新兴市场有关的证券须认识及明白新兴市场的一般投资风险 及有关市场与其他市场不同的特定风险。 新兴市场的经济、政治、社会、监管发展等因素与其他市场可能有不同程 度的区别。投资者需注意,新兴市场之金融市场波动或价格波动程度、其 资本市场规模、经济、政治、社会状况及政策发展、结算交收制度和程序 发展、外汇和流动性风险等各方面可能跟其他国家/地区有所不同。所有上 述不同的因素均可能对子基金的表现产生不同的影响。 子基金资产的价值可能因为不同的政府政策、外汇和货币政策及税务规定 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该等措施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金融市场有连 带影响。 中国内地近年经历着包含中国特色的经济改革,且中国政府正在发展及完 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的公司须遵循中国会计标准和惯例,而中国会计标准和惯例在某 程度上是遵循国际会计标准的。然而,遵循中国会计标准和惯例的会计师 所拟备的财务报表与遵循国际会计标准拟备的财务报表可能有不同程度 的区别。 中国政府可不时采取措施以调整中国经济的增长步伐。中国政府对货币兑 换的规定及未来的汇率走势,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的运营和财务业 绩造成相应的影响。此外,中国内地正在发展及完善其结算交收制度和程 序。 (b) 与中国内地的高波动性股票市场有关的风险 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的结算困难可能导致在该等市 场交易的证券价格显著波动,并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证券的价 格或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挂钩票据的价格(如适用)有不利的影响,并从而 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有不利影响。 (c) 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监管╱交易所要求╱政策有关的风险 交易A股和B股的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相对而言尚处于发展中的阶段,与其 他已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A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选择有限,其成交量 可能远低于发展成熟的市场。A股和B股市场的潜在波动性和缺乏流动性可 能对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证券的价格或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挂钩票 据或ETF的价格(如适用)有不利的影响。 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一般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交易所进行 交易。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该等因素 均可对子基金造成负面影响。 (d) 与债券通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通过债券通投资于债务证券,因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若干债务 证券的低成交量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及可能缺乏流动性,子基金可能承受流 动性及波动性风险。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若干债务证券 的价格大幅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颇大,以致子基金在出售该等 投资时可能会产生重大的交易及变现费用,并可能蒙受损失。 若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子基金亦可能承受与结算程序及交易对手 有关的风险,且整体而言承受违约风险。与子基金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可 能违约,未以交收有关证券或按照价值付款的方式结算交易。 考虑到与通过债券通投资有关的向人行办理有关备案或登记及开立和操 作账户须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 三方(视情况而定))办理,子基金亦可能承受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差错风 险。 子基金亦可能承受与债券通有关的监管风险。债券通的相关规则及法规可 能会变更,而且有关变更可能具有潜在的追溯力。若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暂 停债券通的开户或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并因此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 此外,如果出现任何不遵守有关通过债券通或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 易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的情况,债券交易将受到不利影响甚至暂停,从而可能导致流动 性或其他风险。另请参阅上文(u)段“流动性风险”一节。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是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统进行的。不保 证该等平台和系统将正常运作或会继续适应市场变化及发展。若有关平台 和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可能受到干扰,而子基金通过 债券通进行交易及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亦可能受负面影响。此外,子基 金可能须承受其通过债券通投资的下单及/或结算系统所固有的延误风 险。 现时,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购入的债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CMU的名下,并 记载于其在境内托管机构处开立的账户。CMU将相应为在债券通之下交 易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债券登记及存管服务。子基金须承受以下潜在风险: 由于中国法律对“法定所有权”与 “实益所有权”缺乏清晰的定义和区 分,而且中国法院涉及名义持有人账户结构的案例也有限,在中国法律下 通过作为名义持有人的CMU持有债券的确切性质及子基金对该等债券的 权利并不明确。子基金根据中国法律通过CMU或直接强制执行子基金的 权利和权益的确切性质和方法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子基金就通过债 券通购入的债券强制执行权利和权益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或有所延误。 由于有关债券通之北向通的具体税务规则尚未制定,子基金就通过债券通 投资的税务安排亦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e) “点心”债券 (即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但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市场风险 “点心”债券市场仍然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市场,较容易受波动性和流动性 不足影响。目前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销售的人民币债务证券的数量有 限。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的信用质量可能受到该等债务证券在市场上的有 限供应及市场对该等债务证券需求过剩的影响。这可能对该等债务证券的 质量及定价有不利的影响,从而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此外,如没有充足的人民币债务工具供子基金投资,或所持有的该等工具 是短久期的而且已到期,子基金可能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债务工具进行投 资,而以在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银行存款或定期存款的形式持有 其大量资产,直至市场可提供适当的人民币债务工具。这可能会对子基金 的回报及表现造成不利的影响。 若颁布任何新规,约束或限制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募集人民币资金及/或 有关监管机构撤销或暂停开放离岸人民币(CNH)市场,“点心”债券市场的 运作以及新债的发行可能受到干扰,并可能导致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 (f) 与投资于中国内地在岸债务证券/定息工具有关的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内地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系统及内地所采用的评级准则及/或评级方法 可能有别于其他市场或大多数成熟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由内地评级机构 给予的信用评级可能因此未能直接与其它国际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 相比。该等债务及定息工具的估值可能比较困难而子基金的价格可能比较 波动。 (g) 与投资于内地市场的债务证券/定息工具有关的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 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相比,内地市场的债务证券/定息工具可能具较高波 动性及较低流动性。在该等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价格可能出现波动。该等 证券价格的买卖差价可能颇大,因此子基金或会产生重大的交易费用。若 干证券可能难以或无法出售,而这可能影响子基金按其本身价值购入或出 售该等证券的能力。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统称“沪港通及深港通”) 投资于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包括符合资格的A股及符合资格的ETF) 的风险因素: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有关的风险 (a) 额度限制:沪港通及深港通各受一组不属于子基金而只能按先到先得的基 础使用的每日额度所限。每日额度由联交所与上交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 定)分别监控。每日额度分别限制沪港通及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 买盘净额。每日额度将于每日重设。未使用的每日额度不会结转至下一日 的每日额度。 北上每日额度余额在港交所网站上发布。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将 不再接受新买盘。 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持续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于该日 的剩余时间将不再接受新买盘。 请注意额度限制可限制子基金及时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投资于上交 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的能力,而子基金未必能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b) 暂停交易风险: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将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 及╱或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前将 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进行北向 交易,子基金接触到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c) 交易日差异: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交易的日子,沪港通及深港 通方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 者(如子基金)未能进行任何A股交易的情况。子基金可能因此于沪港通及╱ 或深港通不进行买卖时受到A股的价格波动所影响。 (d) 运营风险: ? 沪港通及深港通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进入到中国内地股票市 场的新渠道。 ? 沪港通及深港通运作的前提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运营系统的运作。市场 参与者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能力取决于是否符合若干信息科技能力、 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定的规定。此外,两 地市场的证券机制及法律体制大相径庭,及为了确保机制顺利运行,市 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问题。 ? 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即联交所及交 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的信息科技系统(即交易所参与者需连接将由联交 所设立的新买卖盘传递系统)。不保证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 善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化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 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交易。子基金进入A 股市场的能力(及继而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子基 金亦可能在该等情况下遭受交易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失。 (e)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中国内地法规规定,于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股份, 否则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联交所将就其参与者(即股票 经纪商)的A股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卖。 ? 倘若子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如该等 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并非保存于中央结算系统设有的特别独 立账户,则须于出售当日的开市前将该等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 转入其经纪商各自的账户。倘若未能于此限期前完成,则不能于当日出 售有关股份。 (f) 合资格证券的调出:当一只原为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视 情况而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此外,如通过沪港通 及/或深港通交易的符合资格的ETF其后未能符合若干调入标准,该ETF 可能被指定为只供卖出的证券,且将会在沪港通及/或深港通(视情况而 定)下被限制不能接受进一步的买入指令。上述情况可能影响子基金的投 资组合。因此,投资者应密切注意由联交所、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提供及 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证券(包括符合资格的A股及符合资格的ETF)名单。 (g)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将成立结算通,双方将互相成为对方的结 算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 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 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公司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公司被宣布为违约 方,则香港结算公司根据其与结算参与者的市场合约于北向交易的责任 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公司将真诚 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尚欠 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子基金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可能延 误,或未能向中国结算公司讨回全部损失。 (h) 有关经纪商的交易对手风险:各自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作出的投资乃通过 经纪商进行,须承受有关经纪商违反其责任的风险。沪港通及深港通各自 遵循A股的结算周期,即A股于交易当日结算,并于交易日后一天(T+1)在 中国内地市场兑现。虽然子基金与经纪商可能有有别于A股的结算周期的 结算安排,但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的交付和付款为此可能不同 步。 (i)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公司将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 证券的公司行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其经纪商或 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各自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若干类型的上 交所证券或深交所证券(视情况而定)的公司行动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 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子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若干公司行动。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通过其经纪商或托管人持有参与沪港通 及/或深港通所买卖的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视情况而定)。根据 现有中国内地惯例,不可委任多名代表。因此,子基金未必能委任代表 出席或参与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视情况而定)的股东大会。 (j) 监管风险: ? 沪港通及深港通各自属开创性质的机制,须遵守监管机关所颁布的法规 及中国内地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 时就与根据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 新规例。 ? 请注意,有关规例未经考验,并不确定有关规例将如何适用。此外,现 行规例可予以更改。不保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可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因有关变更而受到不利影 响。 (k) 外汇╱汇兑风险:由于子基金是以港元为计价单位,但通过沪港通及/或 深港通买入的上交所证券及/或深交所证券则以CNH为计价单位,子基金 可能须承受港元与人民币(特别是CNH或CNY)之间的汇率波动风险。通过 QI(或当时的QFII)买入的股票证券以CNY为计价单位,而子基金持有的现 金可能是人民币或港元。在进行港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时,子基金亦可 能受买入╱卖出差价及汇兑费用影响。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子基金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的风险因 素: 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有关的风险 (a) 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与传统债务工具相比须承受更大风险,因为 该等工具须承受在发生预设的触发事件(例如发行人即将陷入或正处于不 可持续经营的状态,或当发行人的资本比率跌至规定水平之下)时,须进行 减记或转换为普通股的风险,这可能在发行人控制以外。这些触发事件复 杂并难以预测,且可能导致该等工具的价值大幅或完全减少。 (b) 当发生触发事件时,整个资产类别都可能受到潜在的连锁价格影响及波动。 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亦可能须承受流动性、估值及行业集中风险。 (c) 子基金可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普遍称为CoCo,该等债务证券高度 复杂而且具有高风险。在发生触发事件时,CoCo或会(可能以较低价格)转 换为发行人的股份,或被永久减记至零。CoCo的付息为酌情性质,且可能 被发行人于任何时间以任何原因并于任何期间取消。 (d) 子基金可投资于非优先高级债务。虽然这些工具一般比次级债务高级,在 发生触发事件时,可能须进行减记及不再归入发行人的债权人等级体系之 下。这可能导致所投资的本金全部损失。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子基金投资于ETF的风险因素: 与投资于ETF有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在联交所及/或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买卖的ETF基金份额的 市价不仅由ETF的资产净值确定,亦因应ETF基金份额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供 应及需求情况等其他因素决定。因此,可能会出现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买卖的ETF 基金份额的市价与该ETF资产净值大幅偏离的风险。 ETF的回报可能由于若干因素而偏离其所追踪的指数。举例来说,ETF的费用 及开支、ETF基金管理人需要采用代表性抽样策略、股价的进位调整、追踪指数 及监管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均可能影响ETF基金管理人达到与所追踪指数密切 相关的能力。此外,ETF或会从其资产取得收入(例如利息及股息),但追踪指数 则没有此等收入来源。 ETF并非积极管理。ETF的基金管理人在跌市时未必会积极地捍卫ETF的持仓 量。因此,有关指数的任何下跌将会导致ETF的价值相应下跌。 不能保证会发展或维持ETF基金份额的活跃买卖市场。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的风险: 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底层基金”)的后果。底层基金 的投资决策于该底层基金的层面进行。子基金将按其持有特定底层基金的比例受 相同类别的风险所影响。子基金所投资的不同底层基金持有不同的底层投资。该 等底层投资的风险可包括销售文件所述的一般风险因素。 投资于该等底层基金可能涉及额外费用。子基金将承担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供 应商的费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底层基金支付给底层基金的服务供应商的部 分费用。如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底层基金,该底层基金的一切认购 费/申购费将被豁免。此外,在底层基金层面应付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直接来源 于子基金的投资款项)应相应以现金形式全部退回给子基金。亦不保证底层基金 将始终具备充足流动性以满足子基金作出的赎回要求。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子基金使用积极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因素: (a) 特定投资策略风险 积极资产配置策略未必可于所有情况及市场情况下达到预期效果。 (b) 与积极资产配置策略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或须进行调整,因此,与采用静态配置策略的基金相比,子 基金或会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 就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及其 他基金中基金而言,投资者还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底层基金的风险 – 子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将须承受与底层基金有关的风 险。子基金将按其持有特定底层基金的比例受相同类别的风险所影响。子 基金所投资的不同底层基金持有不同的底层投资。该等底层投资的风险可 包括上述任何的一般风险因素。 (b) 基金中基金的特性 - 投资者应注意基金中基金的特性以及投资于其他集 体投资计划的后果。底层基金的投资决定在该底层基金的层面进行。不能 保证底层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将可实现一个有效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及底层 基金所采取的持仓始终保持一致。因此,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某一底层基 金购买资产时,另一底层基金却在同一时间卖掉它。此外,并不能保证底 层基金能够有效实施其投资目标及策略,这可能会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 生负面影响。亦不保证底层基金将始终具备充足流动性应付子基金作出的 赎回要求。 (c) 基金中基金的收费结构 – 每只子基金将承担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供应 商的费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底层基金支付予底层基金的服务供应商 的部分费用。由于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底层基金,该底层基 金的一切认购费/申购费将被豁免。 就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外,亦应注意以 下风险: (a)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包括澳洲的经济和投资环境,其可能对投资价值有 重大影响。虽然澳洲的经济一直稳定地增长,但不保证经济增长一定会持 续下去。 (b) 汇率风险 - 子基金的底层投资均以澳元计价,从子基金作出的收益分配 均以澳元付给投资者。以澳元以外的货币投资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澳元的 汇率风险。 (c) 房地产风险 - 由于子基金的部分资产可能投资于在澳洲上市的房地产 投资信托基金,因此澳洲或该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司法管 辖区的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就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外,亦应注意以 下风险: (a) 市场风险 - 市场风险包括英国的经济和投资环境,可能对投资价值有重 大影响。 (b) 汇率风险 - 子基金的底层投资主要均以英镑计价,从子基金作出的收益 分配均以英镑支付给投资者。以英镑以外的货币投资的投资者可能须承受 英镑的汇率风险。 (c) 房地产风险 - 由于子基金的部分资产可能投资于在英国上市的房地产 投资信托基金,因此英国或该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司法管 辖区的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就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及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外,亦应注意以下风险: (a) 与投资于股票挂钩票据有关的风险 缺乏流动性的风险:与一只或一篮子A股挂钩的股票挂钩票据通常须遵守 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发行人所施加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子基金投资在股票挂 钩票据,而该等股票挂钩票据并没有在市场上市或挂牌,该等投资的流动 性可能极低,这是由于该等股票挂钩票据缺乏一个活跃的市场。即使股票 挂钩票据有报价,亦不保证该等股票挂钩票据有一个活跃的市场,因此, 对该等股票挂钩票据的投资的流动性亦可能极低。为了满足变现要求,发 行人将需担任做市商购回股票挂钩票据。在对股票挂钩票据进行平仓时, 该等股票挂钩票据的发行人将报价,而该报价将反映市场流动状况和相关 证券的价格;在进行平仓交易时,子基金只可依赖该价格。 相关A股可能缺乏经济利益:投资于股票挂钩票据未必令子基金有权获得 所有与相关A股有关的经济利益(例如股息或其他权利),须视乎股票挂钩 票据条款而定。 汇出资金风险:由具有QI资格的机构发行的股票挂钩票据须遵守有关汇 出资金的限制。股票挂钩票据从其在QI持有人开设的账户提取资金可能 受到限制,直至及除非QI持有人整体而言获准根据QI规则及规定汇出其 资金。因此,股票挂钩票据可能无法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或须经政府同 意才可汇出,导致子基金的流动性和表现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此外,通 过股票挂钩票据投资 A 股市场或会受其他限制,例如货币兑换管制,此 举亦可能导致汇出资金的困难。凡此种种都可能局限子基金的表现及其应 付变现要求的能力。为了应付大量赎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出售股票挂 钩票据以外的投资或甚至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及交易。 估值风险:股票挂钩票据可由发行人或独立第三方按股票挂钩票据的条款 进行估值。投资者应注意,不同的股票挂钩票据发行人可能对股票挂钩票 据制订不同的条款,而且可能有不同的估值原则。一般而言,估值将根据 股票挂钩票据相关的 A 股的收市价等因素进行。如果股票挂钩票据并非 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其价值亦可能受人民币与其计价货币之间的汇兑所 影响。股票挂钩票据的估值亦可能涉及发行人征收任何买卖差价或任何其 他收费。诸如外汇兑换风险、买卖差价和其他收费等的不明朗估值因素, 可能为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信用风险:由于子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挂钩票据,如果股票挂钩票据的发行 人因信用或资金流动出现问题而违约,则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受到不利的影 响。如任何一个股票挂钩票据发行人未能履行其在股票挂钩票据之下的责 任,则子基金可能会承受相等于投资于该股票挂钩票据的全部价值的损 失。 股票挂钩票据发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i)发行人或有关股票挂钩票据的 担保人(视情况而定)必须具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到诸如当前市况、其他具 有同类财务实力的机构的信用评级及有关交易对手控股公司的信用评级 等因素之后)可接受的信用评级;及(ii)发行人或有关股票挂钩票据的担保人 (视情况而定)必须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所定义 的认可机构或其须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并且资产净值最少为二十 亿港元或同等价值外币的金融机构。集团的成员公司,包括由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 QI风险:由于发行股票挂钩票据取决于QI买卖A股的能力,中国政府就 QI的运作施加的任何限制或对法律法规的任何变更都可能对股票挂钩票 据的发行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有关QI的QI资格被撤销,有关股票挂钩票 据发行人可能不再有责任延长股票挂钩票据的期限或再发行其他股票挂 钩票据。这可能影响子基金达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 投资者亦应注意,随着子基金通过股票挂钩票据对 A股市场的投资增加, 上述有关股票挂钩票据的风险亦会增加。 (b)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进行了多项税务改革。不能保证这些现有税务法律不会被修 改或废止。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税及各种其他税项。任何税 务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在中国内地的公司或活动与中国内地经济发展和增 长有密切联系的公司的表现造成不利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1投资于A股 a)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除非根据税务法例及/或适用 的税务条约获得豁免,否则非居民由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须征收中国内地 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根据股票挂钩票据条款,QI(或当时的QFII)作为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挂钩 票据的发行人,会以预扣所得税的方式将此项潜在税务责任转移到子基金。 子基金是承担与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挂钩票据有关的潜在预扣所得税责任 的最终一方。如须征收预扣所得税,该税款将从股票挂钩票据的价值中扣 除,这将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财税[2014]79号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9号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 起,QFII或RQFII(即现行QI规则和规定下的QI)从交易A股所产生的转 让差价所得将暂免征收预扣所得税,前提是转让差价所得并非与任何当时 的QFII或RQFII(或现时的QI)在中国内地设有的常设机构(如有)有实际联 系,但该豁免将不适用于当时的QFII及RQFII于2014年11月17日前 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81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27号通知”),分别 自2014年11月17日及2016年12月5日起,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 A股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暂时豁免就出售于上交所及深交 所交易的A股所产生的转让差价所得征收所得税。 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最新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准备金方法 如下: 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子基金现时将不会就与相关股票挂钩票据挂 钩的相关A股有关的QI(或当时的QFII)或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 投资于A股从A股交易所得的收益而产生的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项作出 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准备金方法。如有关转让 差价所得的税项的中国内地税务政策有所更改,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就缴纳 任何将来的潜在转让差价所得的税项作出准备金。潜在投资者应就转让差 价所得的税项可能对投资于子基金所产生的影响咨询其独立税务顾问。 b) 股息收入 迄今为止,已就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收益分配和 利息付款征收10%的中国内地预扣税。分配股息的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应担 任该预扣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但QI(或当时的QFII)是纳税人。如果分配 公司并未进行扣缴,QI(或当时的QFII)将需要自行缴税。 据此,(与相关股票挂钩票据挂钩的相关A股有关的) QI(或当时的QFII)作 为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挂钩票据的发行人,亦将以预扣所得税的方式将此 项分配税税务责任转移给子基金,因此QI(或当时的QFII)及通过沪港通及 /或深港通直接投资A股的子基金,将须就属于源自A股的股息或收益分 配的所有现金股息或现金款项缴纳10%预扣所得税。不能保证中国内地有 关税务机关将来不会更改预扣所得税的税率。 1.2 投资于B股、H股、红筹公司及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a)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非居民出售B 股及H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可能须按10%征收预扣所得税,但根据目前的做 法并无向非居民在通过交易所市场购买及出售B股及H股时实施预扣所得 税。非居民出售红筹公司及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差价所得将不 征收预扣所得税,除非该上市公司已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归类为中国内地 居民企业。 b) 股息收入 与A股类同,子基金投资于B股、H股或在联交所上市的某些公司(已获中 国内地税务机关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股份所得的股息及利息收入须按 10%被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征收预扣所得税,这可能减少子基金的收入并且 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2 增值税及附加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的营业税已完全被增值税取代。根据 财税[2016]36号文(“36号通知”)及财税[2016]70号文(“70号通知”), QI(或当时的QFII及RQFII)就在中国内地的证券(包括债务及定息工具)买 卖活动免征增值税。根据36号通知及127号通知,子基金就通过沪港通及 /或深港通买卖A股的活动免征增值税。然而,没有明确规定就子基金投 资于B股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因此,如子基金买卖B股可能须缴纳增值税。 H股交易、红筹公司交易及其他种类的离岸股份交易应不须缴纳增值税。 如增值税适用,亦须缴纳可高达应付的增值税的12%的其他附加税(包括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列明的所有应纳税凭证的书立和领受。凡在中国内地书立或领受若干凭证, 包括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均须征收印花 税。就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而言,现时按0.1%对卖方而非买方征收印 花税。 根据127号通知,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有关股票担 保卖空的上市股票借入及归还,将由2016年12月5日起免征印花税。 4 税务准备金 中国内地的税法及其他法规经常变更,而且有关变更可能具有追溯力,导 致对子基金的投资者有利或不利。有关机关对税法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解释 和适用,与其他已发展的司法管辖区的机关对同类制度的管理相比,透明 度或有所不及,或较难预测。 由于子基金是最终承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风险的一方,任何法规的变更、 法规的解释或适用情况,或对境外投资者授予税务豁免或国际税务条约的 利益(其可能具有追溯力),将影响子基金的回报。如有任何不确定之处,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所获得的独立税务意见,决定是否就子基金的税务责任作 出税务准备金。但即使基金管理人作出税务准备金,准备金的金额未必能 反映所需承担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因此,投资者可能处于不利或有 利的状况,取决于任何税务责任的最后评税结果而定。如中国内地税务机 关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多于所作的准备金,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子基金需 要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减损幅度,可能超出预计的准 备金比率。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对子基金投资有损害性影响的监管法规之变 更。 虽然相关机关已公布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 通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支 付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的A股股息继续须缴纳10%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而 分配股息的公司有预扣税的责任。此外,投资者应注意通过沪港通及深港 通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所获的税务豁免为暂 时授予的,并不保证子基金将于长时间内继续享有税务豁免。中国内地税 务机构之任何未来公告有可能令子基金承担不可预见的税务责任,并可能 具有追溯力。 投资者应就其对子基金的投资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咨询税务意见。 就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外,亦应注意以 下风险: (a)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进行了多项税务改革。不能保证这些现有税务法律不会被修改 或废止。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税及各种其他税项。任何税务政 策的变动可能对在中国内地的公司或活动与中国内地经济发展及增长有密切 联系的公司的表现造成不利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1 投资于A股 a)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除非根据税务法例及╱或 适用的税务条约获得豁免,否则非居民由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须征收中 国内地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81号-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81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关于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27号通知”),分 别自2014年11月17日及2016年12月5日起,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 进行A股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暂时豁免就出售于上交所 及深交所交易的A股所产生的转让差价所得征收所得税。 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最新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准备金方法 如下: 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子基金现时将不会就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 或深港通投资于A股从A股交易所得的收益而产生的有关转让差价所得 的税项作出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准备金方法。如有关转 让差价所得的税项的中国内地税务政策有所更改,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就 缴纳任何将来的潜在转让差价所得的税项作出准备金。潜在投资者应就 转让差价所得的税项可能对投资于子基金所产生的影响咨询其独立税务 顾问。 b) 股息收入 迄今为止,已就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收益分配 和利息付款征收10%中国内地预扣税。分配股息的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应 担任该预扣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A股的香港 市场投资者(企业及个人)所取得的A股股息将继续缴纳10%预扣税,而 该款项将从源头作出预扣。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直接投资A股的子基 金将须就属于源自A股的股息或收益分配的所有现金股息或现金款项缴 纳10%预扣所得税。不能保证中国内地有关税务机关将来不会更改预扣 所得税的税率。 1.2 投资于B股、H股、红筹公司及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 a)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非居民出售B 股及H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可能须按10%征收预扣所得税,但根据目前的 做法并无向非居民在通过交易所市场购买及出售B股及H股时实施预扣 所得税。非居民出售红筹公司及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差价所 得将不征收预扣所得税,除非该上市公司已获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归类为 中国内地居民企业。 b) 股息收入 与A股类同,子基金投资于B股、H股或在联交所上市的某些公司(已获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归类为中国内地居民企业)股份所得的股息及利息收入 须按10%被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征收预扣所得税,这可能减少子基金的收 入并且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1.3 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及定息工具 a) 转让差价所得 中国内地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通知并不涵盖转让在岸中国债务证券 所得的收益。根据国税局及地方税务局现时的解释,债务证券可被视作 动产,因此QI(或当时的QFII)投资于在岸中国债务证券的转让差价所得 就预扣所得税目的不应被视作中国内地来源的收入(即QI(或当时的QFII) 不应就出售在岸债务证券所得的收益征收预扣所得税),除非国税局及╱ 或财政部另行公布其他相反的指引。转让在岸中国债务证券的转让差价 所得亦被视为非中国内地来源,并且不应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如以上解释有任何更改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寻求就债券的转让差价所得 实行预扣所得税,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根据《内地和香港特 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香港 双重征税安排》”)寻求申请税务优惠。由于在岸中国债务证券不属于《内 地-香港双重征税安排》第13(1)条至第13(5)条所述的财产范围,香港税 务居民从在岸中国债务证券交易中获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属于《内地-香港 双重征税安排》第13(6)条的“其他财产”范围,因此根据《内地-香港双 重征税安排》第13(6)条不应征收预扣所得税。为符合该优惠待遇,基金 管理人将进一步评估及向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寻求同意,但无法保证。 b) 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实施条例,被视作非中 国内地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并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实体,其来自中国内地 的利息须按10%税率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之税率或会根据适用的税 务条约(在已符合某些条件之下)获调减。分配的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但子基金是纳税人。如分配的公司并未扣缴预扣所得税,子基金将需要 自行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由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 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经国 务院批准)所得的利息免征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1月,财政部及国税局发布了日期为2021年11月22日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 34号(“2021年34号公告”)。 2021年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预扣所得税。 2 增值税及附加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的营业税已完全被增值税取代。根据 36号通知及70号通知,QFII及RQFII(即QI规定下的QI)就在中国内地 的证券(包括债务及定息工具)买卖活动免征增值税。根据36号通知及127 号通知,子基金就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买卖A股的活动免征增值税。 然而,没有明确规定就子基金投资于B股是否可免征增值税。因此,如 子基金买卖B股可能须缴纳增值税。H股交易、红筹公司交易及其他种 类的离岸股份交易应不须缴纳增值税。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债务证券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须缴 纳6%增值税,除非适用特别豁免。根据36号通知,存款利息收入无须 缴纳增值税,而从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1年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增值税。 当非居民从转让离岸中国投资(例如离岸中国债务证券)取得转让差价所 得,由于购买及出售在中国境外缔结及完成,一般而言不会征收增值税。 如增值税适用,亦须缴纳可高达应付的增值税的12%的其他附加税(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列明的所有应纳税凭证的书立和领受。凡在中国内地书立或领受若 干凭证,包括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均 须征收印花税。就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而言,现时按0.1%对卖方而非 买方征收印花税。 根据127号通知,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有关股票 担保卖空的上市股票借入及归还,将由2016年12月5日起免征印花税。 4 税务准备金 中国内地的税法及其他法规经常变更,而且有关变更可能具有追溯力, 导致对子基金的投资者有利或不利。有关机关对税法及其他适用法规的 解释和适用,与其他已发展的司法管辖区的机关对同类制度的管理相比, 透明度或有所不及,或较难预测。 由于子基金是最终承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风险的一方,任何法规的变更、 法规的解释或适用情况,或对境外投资者授予税务豁免或国际税务条约 的利益(其可能具有追溯力),将影响子基金的回报。如有任何不确定之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所获得的独立税务意见,决定是否就子基金的税务责 任作出税务准备金。但即使基金管理人作出税务准备金,准备金的金额 未必能反映所需承担的实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因此,投资者可能处于 不利或有利的状况,取决于任何税务责任的最后评税结果而定。如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多于所作的准备金,投资者应注意, 由于子基金需要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减损幅度,可 能超出预计的准备金比率。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对子基金投资有损害性影 响的监管法规之变更。 虽然相关机关已公布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就通过沪港通及深 港通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支付予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的A股股息继续须缴纳10%中国内地预扣所得 税而分配股息的公司有预扣税的责任。此外,投资者应注意通过沪港通 及深港通买卖A股所得之收益根据81号通知及127号通知所获的税务豁 免为暂时授予的,并不保证子基金将于长时间内继续享有税务豁免。中 国内地税务机构之任何未来公告有可能令子基金承担不可预见的税务责 任,并可能具有追溯力。 投资者应就其对子基金的投资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咨询税务意见。 投资者亦应注意以下有关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 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所投资的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债务 工具的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a)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政府近年进行了多项税务改革。不能保证这些现有税务法律或优惠政策 不会被修改或废止。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的预扣税及各种其他税项。 任何税务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在中国内地的公司或活动与中国内地经济发展及 增长有密切联系的公司的表现造成不利的影响。 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a) 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实施条例,被视作非中 国内地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并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实体,其来自中国内 地的利息须按10%税率预扣所得税。 因此,就子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其来源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的 利息,除非适用特定的豁免,否则子基金须缴纳预扣所得税。该预扣所 得税将减少子基金的收入,并对其表现产生不利的影响。由财政部发行 的中国政府债券,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 府发行的债券(经国务院批准)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扣所得税。 2021年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预扣所得税。 b) 转让差价所得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条文列明非居 民企业从出售中国债务工具(例如由中国内地公司发行的债券)所得的转 让差价所得是否被视为中国内地来源收入并须征收10%中国预扣所得 税。 根据国税局及地方税务局现行解释,境外投资者(包括子基金)从中国债 务证券投资所得的收益不应视作中国内地来源收入,并因此应无须缴纳 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根据现行实践,非居民出售中国债务工具所得的 转让差价所得无须缴纳预扣所得税。若有关解释/实践日后有变,子基 金仍可转而依赖适用于香港税收居民的若干税收协定优惠。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就未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香港税收居民而言,出售中国 债务工具所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将不会在中国内地征税,但这取决于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的评估。 2 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36号通知,随着最后阶段的增值税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从中国债务证券投资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须缴纳增值税而 非营业税。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债务证券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须缴 纳6%增值税,除非适用特别豁免。根据36号通知,存款利息收入无须 缴纳增值税,而从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财政部及国税局联合发布70号通知,作为36号通知有关金融业 的补充通知。在没有制定有关债券通的具体增值税规则的情况下,可参 照70号通知。 根据70号通知,经人行认可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 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投资取得的收益,自2016年5月1 日起无须缴纳增值税。 2021年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 间,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增值税。 当非居民从转让离岸中国投资(例如离岸中国债务证券)取得转让差价所 得,由于购买及出售在中国境外缔结及完成,一般而言不会征收增值税。 如增值税适用,亦须缴纳可高达应付的增值税的12%的其他附加税(包 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列明的所有应纳税凭证的书立和领受。凡在中国内地书立或领受若 干凭证,均须征收印花税。现时不会对出售中国债券的合约征收印花税。 4 税务准备金 中国内地的税法及其他法规经常变更,而且有关变更可能具有追溯力, 导致对子基金的投资者有利或不利。有关机关对税法及其他适用法规的 解释和适用,与其他已发展的司法管辖区的机关对同类制度的管理相比, 透明度或有所不及,或较难预测。 由于子基金是最终承担中国内地税务责任风险的一方,任何法规的变更、 法规的解释或适用情况,或对境外投资者授予税务豁免或国际税务条约 的利益(其可能具有追溯力),将影响子基金的回报。如有任何不确定之 处,基金管理人将就相关收益或收入的预扣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税) 保留作出准备金的权利,并就子基金作出税务预扣。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所获得的独立税务意见,决定是否就子基金的税务责任作出税务准备金。 但即使基金管理人作出税务准备金,准备金的金额未必能足够应付中国 内地税务责任,或就中国内地税务责任而言,准备金的金额可能过多。 因此,投资者可能处于不利的状况,取决于任何税务责任的最后评税结 果、准备金水平及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时间而定。如中国 内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多于所作的准备金,投资者应注意, 由于子基金需要承担额外的税务责任,子基金资产净值的减损幅度,可 能超出预计的准备金比率。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对子基金投资有损害性影 响的监管法规之变更。 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所得收益的增值税处理并没有具体书面指引。 鉴于该等不确定性,可参照70号通知。基金管理人亦保留按其认为必 要的情况更改税务准备金金额(若有)的权利,以应付通过债券通出售债 务证券所得收益的潜在税务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取得并且考虑独立的专业税务意见后,根据该等意见,已 决定: (1) 不就出售中国债务证券所得已变现及未变现的转让差价所得总额 作出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的准备金;及 (2) 鉴于2021年34号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在2021年11月7 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子基金从在岸中国债务工具取得的 利息收入作出预扣所得税准备金和增值税准备金。 投资者应就其对子基金的投资的中国内地税务状况咨询税务意见。 就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外,亦应注意 以下风险: (a) 房地产证券风险 虽然子基金并非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其亦须承受有关投资于房地产的一般 风险。有关风险包括:物业价格可能下跌;利率变动 – 当利率上调时将 增加融资成本;物业需求下降及物业空置;物业租赁市场价格之变动;过 量建屋;竞争加剧;政府政策、区域规划及环境法律规章之更改;可能增 加之运营、保养维修或保险开支或物业税等;邻近物业用途及价值的变更; 市场的变化或有关规管限制租金之更改;出租人未能追讨欠缴租金;未投 保或投保不足的损失;物业贬值;缺乏按揭资金;一般性及有关地区经济 状况的变更;环境灾害;意外伤亡;第三者责任以及对审慎管理的依赖。 对一些把投资主要焦点放于房地产、地产发展和建筑业的公司而言,当市 场环境出现变化时,其作出迅速相应行动的能力可能有所局限。任何房地 产证券投资的价值或收入之减少,将对子基金之价值及收益分配有不利影 响。 (b)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 风险 子基金需承担主要投资于房地产的REIT的固有风险。相对投资于多元化 资产种类的基金而言,这可能包括不同和可能更高的风险水平。REIT 的 交易次数可能比其他证券少、交易额亦可能较细、资金来源亦可能有限, 因此可能比其他证券较波动。 REIT的表现将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管理才能, 例如:管理人是否 能够实施它的策略以及管理人是否将要改变它的策略;所持有的相关物业 的价值变更;投资的较低流动性亦可能影响REIT 改变投资或变现一部分 的资产以回应经济、市场或其他情况变化的能力;利息风险;一般性及有 关地区经济状况的变更;税收政策;未有就到期的租约续期;预期之外的 开支或租客未能够履行他们的义务。此外, REIT需要依赖大量流动现金。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子基金并不等同投资于单一REIT,而且子基金所 作出的收益分配(如有) 亦将与其投资的相关REIT 作出的收益分配不一 样。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REIT。 就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及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 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及任何特定风险因素之外,亦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未上市或并无活跃交易的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往往流动 性较低且波动较大。在这些市场上交易的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可能会波 动。该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买卖差价可能较大,子基金可能因而产生巨额交 易成本。 (b) 利率风险 投资于子基金须承受利率风险。短期货币市场利率每日均可能变动,反映 在经济体系内可以得到的货币水平的变化以及对利率趋势的预期。因此投 资者的回报率将跟随该等变动而波动。一般而言,当利率下跌时,货币市 场工具的价格会上升,而利率上升时,其价格则会下跌。 (c) 信用/交易对手风险 子基金须承受子基金可能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的发行人之信用/违约风 险。相关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发行人、担保人或交易对手可能违反其 支付款项的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意或不能履行其合约的责任。这可能影 响投资的价值或相关基金可从金融工具收取的款项。子基金的表现可能因 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就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中 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及中 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而言,投资者除注意上述一般风险因素及任何特定风险 因素之外,亦应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a) 与收益分配有关的风险 -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或实际上从资本中 支付收益分配金额的情况相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投资或任何 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金额或实 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金额(视情况而定)均可导致有关类别的份额净 值实时减少。 就那些不拟作出收益分配的子基金或累积类别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 并不打算支付收益分配金额。因此,投资于该等子基金及该等累积类别基 金份额未必适合寻求将收入回报用于财务或税务规划用途的投资者。 鉴于上述各项风险因素,因此子基金只适合能承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关于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和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 金的风险管理政策 根据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和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股票挂钩票据。基金管理人将寻求: (a) 向信用评级被评为投资级的信誉良好的市场对手购买股票挂钩票据以减低 违约及信用风险; (b) 收集已经被确定的巿场信息以评估股票挂钩票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c) 回顾经济发展、中国内地对境外投资者实施的投资政策和法规及股票挂钩票 据的相关证券的市场以监控与投资股票挂钩票据有关的风险; (d) 在适用情况下为投资股票挂钩票据作出有关转让差价所得的税务准备金以 减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可能征收的转让差价的税项的潜在责任的相关风险。 投资和借款限制 投资限制 信托契约对子基金的投资作出某些限制和禁止。 一般投资限制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与实现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则不会购入或 增持该证券。 此外,除了本基金下的货币市场子基金以外或另有规定外,以下限制及禁止将适 用于全部子基金: (i)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下列情况,则不会购入或增持该 证券: (A)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 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 值的10%: (a)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b)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见以下第 (ix) 项限制);及 (c)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 口(见以下第(x)(c) 项限制)。 (B) 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超过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 何普通股的10%;或当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普通股合并计算 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C) 除以上第(i)(A)项及以下第(x)(c)项的限制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 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 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20%: (a)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b)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见以下第 (ix)项限制);及 (c)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 口(见以下第(x)(c)项限制)。 (ii) 若为子基金进行现金存款将会导致子基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一个或多于一 个相同实体(按《单位信托守则》第7.1A 条注释(1) 所定义)的现金存款(根 据《单位信托守则》第7.1B 条注释(1) 所定义)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的最 新资产净值的20%,则不会进行该现金存款;但于以下情况下可超过20%: (a) 在该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 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b) 在该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 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 益;或 (c)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其 他付款义务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 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iii) 除非另有规定,当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以上第(i)项及以下第 (iv)项限制将不适用,而本第(iii)项以下的限制将适用。 (a)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集体投资计划将会导致子基金投资于非合资 格计划(即并未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内 的计划)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或 权益单位价值合计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10%,则不会购 入或增持该等集体投资计划。 (b) 子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超过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或合资格计划(即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 内的计划)。除非集体投资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集体投资计划 的名称及主要投资信息已在基金说明书中披露,否则若为子基金购 入或增持集体投资计划将会导致子基金于该项集体投资计划所投资 的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的30%,则不会 购入或增持该等集体投资计划。 (c) 此外,每项集体投资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 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其目标,而若集体投资计划是以主要投资 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该等投资 项目不得违反有关限制。 (i) 当集体投资计划亦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 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则以上第(i)项及以下第(iv)项限制亦适用 于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 (ii) 集体投资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iii) 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章获 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单位信托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 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的合资 格计划(即载列于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认可司法管辖区清单内 的计划)及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在其他计划的投资” 下注释所要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11条及第7.11A 条所列的规定。 (iv) 除非另有规定,为以上第(i)项及以下第(iv)项限制的目的及受限 于以上第(i)项及以下第(iv)项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 章“其他计划的投资”下注释所要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将被基 金管理人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因此,除非另有规定,若为子 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交易所买卖基金将会导致子基金投资于每 一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则不会购入 或增持该交易所买卖基金。 (d)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集体投资 计划,则就集体投资计划而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 以豁免。 (e)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子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 士不得就集体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 扣,或就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iv) 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证券将会导致子基金对并非在某一市场(按《单 位信托守则》第7.3 条所定义)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 或工具的投资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15%,则不会购入或 增持该证券。 (v) (a) 尽管以上第(i)项限制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子基金的资产投 资于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7.5条注释(1) 及(2)规定),但是如果子基金在同一发行类别证券的投资的价值超过子 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30%,则不得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此类证 券。 (b) 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可投资于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但是除了符合 以上第(v)(a)项限制外,子基金将持有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该等证 券。 (vi)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 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否则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实 物商品。 (vii)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此限制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 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 产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密切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 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viii) 子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目的”),但与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50%。 (ix) 除以上第(viii)项及以下第(x)项限制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 工具,但若为子基金购入或增持任何金融衍生工具将会导致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的基础资产连同该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超过以上第 (i)(A)项、第(i)(C)项、第(ii)项、第(iii)项和第(v)项以及以下第(xix)项限制所 规定的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则不得为子基 金购入或增持该等金融衍生工具。 (x)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 具,并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 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体投资计划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存 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 性实物商品、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 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c) 除以上第(i)(A)项及第(i)(C)项限制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 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 新资产净值的10%;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 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 委派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 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平价值将金融衍生工 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计算代理人/基金行政 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 的估值结果。 (xi) 为免生疑问,以上第(i)(A)项、第(i)(C)项和第(x)(c)项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 限额及限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的;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 证金。 (xii)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 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义务。 (xiii) 除以上第(xii)项限制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 来承诺或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该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该子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义 务;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 资产,该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 义务。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该子 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为交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 产须可随时容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义务。 (xiv) 如金融工具内嵌金融衍生工具,以上第(vii)项至第(xiii)项限制亦适用于该嵌 入式金融衍生工具。 (xv)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统称“证券融资交易”), 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风险已 适当减轻及处理。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 金融机构。 (xvi)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 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承担。 (xvii)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 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xviii) 子基金应确保其能够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 情况而定),或终止其所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 (xix)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或《单位信托守则》允许,否则子基金不得投资于任 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楼房)或房地产的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 地产公司的股份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的权益)。如投资于上述股 份及REIT,须遵守以上第(i)项、第(iii)(a)项及第(iv)项限制(在适用范围内) 所列明的投资限制。为免生疑问,以上第(i)项限制适用于对上市REIT作 出的投资,而以上第(iii)(a)项及第(iv)项限制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 集体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作出的投资。 (xx) 如果卖空会导致子基金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10%的 证券,则子基金不得进行卖空;而如进行卖空,卖空的证券必须在准许卖 空活动的市场上交投活跃。为免生疑问,子基金不可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 或无担保的卖空,而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xxi) 除以上第(iv)项限制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不可为或就任何人士的任何义务或 债务而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作出背书或直接地或或然地承担法律 责任。 (xxii) 子基金不得购买任何涉及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涉及承担 无限法律责任的交易。 (xxiii)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子基金的投资额。 (xxiv)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地拥有任何公司或团体的任 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其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总面值的 0.5%,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高级人员共同拥有该类别证券,而其面 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总面值的5%,则子基金不可投资于该类 证券。 (xxv) 子基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于购买任何当时存在尚未缴款或仅部分缴款 且就未付的款项将根据催缴通知必须进行清缴的证券,除非可以该子基金 的投资组合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全额支付催缴金额,且在此情况下, 该等数额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并未根据以上第(xii)项及第(xiii)项限制, 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 分开存放。 适用于货币市场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就本基金下的货币市场子基金而言,上述“一般投资限制”将不适用,而下列投 资限制将适用: (i) 在以下其他限制下,子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存款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 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ii)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得超过60天及其加权平均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子基金亦不得购入剩余到期日超过397 天的金融工具, 或如果购入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剩余到期日不得超过2年。 (iii) 尽管以上“一般投资限制”下第(i)(A)项及第(ii)项限制另有规定,子基金持 有由单一实体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和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 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该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 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有关限额可增至25%;或 (b) 如为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最多可将最新资产净值的30% 投 资于同一次发行的证券;或 (c) 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 1,000,000美元或按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iv) 尽管以上“一般投资限制”下第(i)(C)项及第(ii)项限制另有规定,子基金通 过金融工具及存款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的总值,不得超过其最新资 产净值的20%。此限制不适用于因子基金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 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 美元的现金存款或按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 的等值现金存款。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 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v) 子基金所持有属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8.2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以 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并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 币市场基金的总值,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10%。 (vi) 子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得超过其最新资产净值 的15%。 (vii) 除以上“一般投资限制”下第(xv)项至第(xviii)项限制以及《单位信托守则》 第7.36条至第7.38条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以及逆回购 交易,但须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a) 该子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项合计不得超过其总 资产净值的10%; (b) 向逆回购协议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子基金的资 产净值的15%; (c) 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而言, 担保物亦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d) 持有的担保物连同该子基金其他的投资,不得违反《单位信托守则》 第8.2条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viii) 子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x) 子基金的货币风险应得到适当管理。尤其是,若该子基金投资于并非以其 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便应适当地对冲任何重大货币风险。 (x) 子基金持有的每日流动资产必须至少达到其最新资产净值的7.5%,且子基 金持有的每周流动资产必须至少达到其最新资产净值的15%。 (xi) 若子基金提供稳定或固定的资产净值,或就其资产估值采纳摊余成本会计 法,香港证监会只会按个别情况进行考虑。 借款限制 若新增借款将会导致借款合计总额超过每只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10%,则 不会新增借款。就货币市场子基金而言,若新增借款将会导致借款合计总额超过 该子基金的最新资产净值的10%,则不会新增借款,而且该等借款必须是为履 行赎回要求或支付运作支出而临时进行的。 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可进行抵押或质押,作为任何上述借款的担保。 杠杆水平 每只子基金的预计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基金管理人须遵守上文“借款限制”一节下有关每只子基金的借款限制。 预计无子基金因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而产生任何杠杆。 一般规定 如果违反任何适用于子基金的投资和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适当考虑到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作为优先的目标,应于合理时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对该 情况作出补救。 如果由于子基金的投资价值的改变、重组或合并、从子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赎回 基金份额而突破任何投资或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无需立即出售有关的投资或偿 还借款,但在突破该限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再购入任何投资或再进行借款(视 情况而定)而导致进一步违反该限制。 管理和行政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中银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保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营企业。中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银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附属公司。基金管理人专门从事以证券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人 与具备投资专业知识的精英协同工作,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先进及高质量的服务, 并承诺作为一家专业、审慎及可靠的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1) 条从事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五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 见)、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和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就第一 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基金管理人只可从事推介及销售活动,并只可为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账户及集体投资计划提供服务。就第六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基金管理人 只可以担任其所管理的追踪指数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上市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担 任该等代理人时,不得就任何涉及《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所载明的首次公开 发行的上市提供意见。此外,就第六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任何 证券在获认可股票市场上市的申请以保荐人身份行事。 受托人和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 家香港的注册信托公司。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是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CHL”)成立的合营 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银国际”)和中国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拥有,而中银国际和中银香港则是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企业银行、零 售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保诚集团全资拥有PCHL,该集团提 供一系列金融和保险服务,亦有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截至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 日,受托人的净资产总值约为5.4248亿港元。 保管安排 受托人负责根据信托契约安全保管构成子基金一部分的投资,而受托人为安全保 管该等投资,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该等投资。 受托人可不时委任其认为适合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本身或其任何 关联人士)作为任何子基金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并可授权保 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委任副保管人。 受托人须 (a) 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及尽职的态度就构成本基金及其子基金财产 一部分的资产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其为本基金及子基金委任的进行保管及/或 安全保管本基金及子基金的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 人及受委派代表 (合称“各代理”);及(b)信纳所聘用的各代理仍持续具备适当 资格和胜任能力,可向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相关的保管服务。受托人须就任何身 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各代理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和承担责任,就如该等作为及不 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及不作为一样,但只要受托人已履行其根据本段(a)及(b)项 所列的责任,即无须就任何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各代理的无力偿债、清算或破 产负责。 任何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进一步委任其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 及/或受委派代表,但该项委任须在受托人事先同意或并未提出书面异议之下作 出,并且受托人须信纳(i)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已合理审慎及尽职地挑 选、委任及持续监控其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及/或受委派代表,亦(ii)已就 此制定适当和充分的步骤和程序。受托人亦须合理审慎及尽职地:(i)确保本段所 述的步骤和程序已由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视情况而定)妥为实行, 及(ii)对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定期检讨,以确保 受托人仍然信纳该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上述副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及/ 或受委派代表的步骤和程序仍属适当和充分。 保荐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本基金的保荐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正式成立,它合并了原中银集团 香港十二行中十家银行的业务,包括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七家内地成立银行(广 东省银行、新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国华商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和盐 业银行)的香港分行,以及香港注册的华侨商业银行和宝生银行的业务;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亦是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人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 金”),其为一家国有独资投资机构。中央汇金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 东。作为一家香港持牌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按照香港及国际银行业的 监管标准、公司治理要求、审慎会计原则、财务资料披露要求经营,这紧贴国际 最佳做法,让它可以更好地服务香港和国际客户,并为今后更好地利用本地和国 际资本市场建立基础,更让其兼具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优势。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银行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其资产规模及市场份 额居于本地银行前列。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的资产总额为34,429.75亿港元。在这样雄厚的基础上,在零售银行和企业银 行业务的多个领域内,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都名列前茅,如房地产按揭贷款、 银团贷款、信用卡、中小企业贷款、外汇和贵金属零售业务等。中国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亦是香港的三家发钞银行之一。 在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保荐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以适用者为准) 发出不少于90天书面通知而罢免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并委任其替任人。保荐 人亦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终止本基金或子基金,详情请参阅“一般资料”中“本基 金的终止”及“子基金的终止”。 基金份额的发行 子基金可提供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子基金可提供以不同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 别。 现时,子基金只提供具有不同收费水平的A类基金份额供投资者于某一募集期间 (“募集期”)内认购及其后的每个交易日申购,且子基金将不会发行B类基金份 额。在符合任何适用的监管规定及获得任何适用的监管批准(如适用)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日后增设其他子基金或决定就每一子基金发行额外 的类别或多个类别。 累积基金份额类别及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类别 就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子基金亦可提供累积收入的基金份额类别(“累积类 别”)或可从该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金额的基金份额类别(“收益分配类别”)。有 关累积类别及收益分配类别的详情,请参阅下文“收益分配政策”一节。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 就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亦可按其酌情决定向使用受托人的信托行 政及受信服务的退休金、公积金及退休计划(“相关合资格计划”)提供行政基金 份额类别。为免生疑问,行政基金份额类别并不向零售投资者提供。 虽然归属于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将构成单一汇集资金,但每一基金份 额类别可以与子基金基础货币不同的货币计价或设有不同的收费结构,以致归属 于子基金每一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各有不同。此外,每一基金份额类别可能 设有不同的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或持有量要求。有关适用的最低要求,投资者应 参阅“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其后持有量”一节。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现时仅以澳元计价。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现时仅以英镑计价。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的基金份额现时仅以美元计 价。其他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计价。详情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计价货币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 类 – 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累积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 类 – 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 类 – 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港元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港元 港元 美元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人民币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港元累积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美元累积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 类 – 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港元 美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基金份额) 1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美元基金份额) 港元 港元 人民币 美元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1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人民币 港元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港元 人民币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 – 港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基金份额) 港元 港元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 – 美元基金份额)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美元 美元 1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及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批准可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下向内地投资者销售(销售日 期将于相关内地公告明确)。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 及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仅供内地投资者申购,并 不会于香港发售。 为免引起疑问,当子基金设有“A类 – 美元基金份额”、“A类 – 港元基金 份额”、“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A类–美元累积基金份额”、“A 类–港元累积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A类–美元收益 分配基金份额”、“A类–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A类–行政港元基金份额” 、“A类–行政港元累积基金份额”、 “A类–行政美元基金份额”或以“A类”为首的其他类别时,该基金份额的每 一类别应被视为独立的类别。 基金份额的募集 以下所列的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将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时(香港 时间)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期间发行及供投资者认购, 除非基金管理人延长或缩短有关期间: 1.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2.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3.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4.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5.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6.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7.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8.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及 9.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A 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上述的基金份额类别将按其认购价(不包括任何适用的认购费)进行认购。认购 价(不包括任何认购费)为于上述募集期结束时(即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有关 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乘以同日下午 四时(伦敦时间)WM/Reuters 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使用其他机 构所报的其他汇率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 目前尚未发行的基金份额 截止本基金说明书发出之日,以下所列的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尚未发行, 因此不供投资者认购。以下子基金的该等基金份额类别将按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时 间及认购价供投资者认购: 1.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2.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3.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A 类 –美元基金份额); 4.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A 类 –美元基金份额); 5.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6.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7.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8.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A 类 –美元基金份额); 9.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美元基金份额); 10.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港元基金份额); 11.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12.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基金份额); 13.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 类 – 行政港元基金份额);及 14.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A 类 – 行政美元基金份额)。 当有关子基金的该等行政基金份额类别发行时,它们将仅提供予相关合资格计划 购买。 除上述所提及的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即于上述募集期(即二零二三年七 月三日)最新发行或尚未发行的基金份额类别)外,每个子基金的基金份额已于 其各自的募集期内以其各自的认购价供投资者认购,并且相关募集期已结束。 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以书面(包括通 过传真)递交的申请而言,基金份额将在募集期结束之时发行。 基金管理人可对每只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认购费。该认购费的最高 金额载于以下第132至133页“收费和支出”一节。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认购费。 如果于募集期的结束日期子基金的认购总额少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最少金额,基 金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权,不在募集期内发行该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行使该酌情权,其将在上述结束日期后三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方式 通知申请人,并将在募集期完结之后七个营业日内以港元(或由基金管理人全权 酌情决定以收到的认购款项的货币)退回申请人支付的认购款项,有关风险由申 请人承担。不就认购款项支付利息,而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任何利益。 基金份额的其后发行 在有关募集期之后,基金管理人于某个交易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以书 面(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申请将在该交易日处理,并于该交易日发行有关的基金 份额。如果以书面(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申请于该时间之后或于并非交易日的一 日收到,则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子基金中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在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将参照该个 交易日该子基金该类别份额净值计算,但就非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基 金份额类别而言,该等基金份额于某一交易日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根 据以下“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计算)将会是于该交易日有关 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乘以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伦敦时间) WM/Reuters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使用其他机构所报的其他汇率 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 基金管理人可就每个A类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申购费。该申购费的最高金额载于 以下第132至133页“收费和支出”。基金管理人将不就B类基金份额的发行 征收申购费。 申购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的申请亦可通过其他认可的销售机构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基金管理人网页内(http://www.boci-pru.com.hk)(如适用)指 定的其他认可方法办理。申请人应注意,通过该等途径进行申请,可能涉及不同 的交易程序,例如较早的申请或付款截止时间。因此,申请人如欲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而非通过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基金份额,或以其他认可途径进行申购,应 向有关销售机构或向基金管理人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其后持有量 除行政基金份额类别外及除非在以下第129至130页“定期储蓄计划”一节之 下另行获准,否则在有关募集期内认购或之后每次申购子基金的每基金份额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须为HK$10,000(或其等值美元、澳元、英镑或人民币金额,视乎 子基金或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当中包括任何认购/申购费。 此外,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赎回基金份额后导致任何类别子基金的持有量降至 低于HK$10,000(或其等值美元、澳元、英镑或人民币金额,视乎子基金或子基 金的有关类别的计价货币),则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在该类 子基金所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而非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豁免向任何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最低认购/ 申购金额和持有量的要求。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并不设有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其后持有量的要求。 申请手续 除基金管理人于其网站 (www.boci-pru.com.hk) (如适用)另行指定外,申购基金 份额必须通过填妥随附的总开户表格、申购表格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并以亲自、 邮寄或传真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方式(除非基金管理人要求任何相关申 请文件的正本)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总开户表格 和申购表格或其他相关申请文件而没有提交正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 受其要求未能被收到或被重复收到或难以辨认的风险。若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 提交任何相关申请文件而未提交正本,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或其各自的代理 无须就因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任何相关申请文件或任何相关申请文件难以辨认 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付款手续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基金份额款项和任何适用的认购/申购费可以注明 收款人为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td – Client A/C-UTD” 和 “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不可转让”的划线支票支付,或者以电汇支付或银行转 账(不包括任何银行收费,即银行收费由申请人负担)。以支票方式付款可能会导 致已交割款项延迟收讫,申请不会被接纳及基金份额不会发行直至该支票兑现。 申请人须支付将认购/申购款项转移至子基金的任何费用。账户资料如下: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账户: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Client A/C - UTD 账户号码: 就以港元为基础货币的子基金或以港元计价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012-875-0-044596-0 就以港元以外货币为基础货币的子基金或以港元以外货币计价基金 份额类别而言: 012-875-9-251458-0 投资者需注意以下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付款手续: (A) 就以下子基金而言: (i)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ii)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及 (iii) 任何其他不时成立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货币市场子基金, 在有关交易日收到以已结算资金支付的认购/申购款项﹙或于基金转换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转出之子基金得到的赎回款项用以支付申购货币市场子 基金的款项﹚之前,将不处理有关申请(认购/申购货币市场子基金或从其他 子基金转换为货币市场子基金)。 (B) 就以下子基金而言: (i)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ii)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iii)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iv)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v)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vi)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vii)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viii)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ix)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x)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xi)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xii)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xiii)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xiv)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xv)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xvi)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xvii)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 (xviii)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应于下列时间就基金份额付款:(i)在有关募集期结束之前(如属于在募集期 内的认购),或(ii)于发行基金份额时(如属于申购)。如基金管理人于有关到 期应付日未收到已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取消该申请,而 不损害其就申请人未于到期应付日付款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在 此等情况下,有关基金份额应视为从未发行。 除基金说明书列出的其他限制外,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完成之前,将不进行任 何赎回或转换。 认购/申购款项必须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支付,或如就某子基金发行一个或 多个类别,某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应以该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 付(定期储蓄计划除外)。根据定期储蓄计划,无论拟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以 何种货币计价,仅接受港元付款。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接受不时由基金管理人合 理确定的方式支付款项。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他货币支付款项。若收到相关基 础货币或类别货币(根据情况确定)以外货币的款项,该等款项将兑换为相关基础 货币或类别货币(根据情况确定),费用由有关申请人承担,兑换所得款项(于扣除 兑换费用后)将用于认购/申购有关子基金或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该等款项兑换 为相关基础货币或特定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根据情况确定)以及发行的基金 份额数量将按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在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 费用后合理地决定的汇率计算。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可能按 溢价或折价进行货币兑换。 货币兑换将受到有关货币的供应的限制。任何汇率 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 支付手续费。 不接受以第三方支票和现金支付款项。所给予的人民币支票必须在香港提取款 项,不接受在香港之外提取款项的人民币支票。所给予的美元支票必须在香港提 取款项,不接受在香港之外提取款项的美元支票。所给予的澳元支票必须在香港 提取款项,不接受在香港之外提取款项的澳元支票。所给予的英镑支票必须在香 港提取款项,不接受在香港之外提取款项的英镑支票。 投资者应注意,就以美元电汇支付或银行转账以于某日收取以供交割的款项而 言,该款项必须于该日之前至少一个纽约营业日支付以供于纽约交割;就以港元 电汇支付或银行转账以于某日收取供交割的款项而言,该款项必须于该日之前至 少一个香港营业日支付以供于香港交割;就以澳元电汇支付或银行转账以于某日 收取供交割的款项而言,该款项必须于该日之前至少一个悉尼营业日支付以供在 悉尼交割;而就以英镑电汇支付或银行转账以于某日收取供交割的款项而言,该 款项必须于该日之前至少一个伦敦营业日支付以供在伦敦交割。 款项不得交付并非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 类 受规管活动的香港中介人。 一般规定 本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但不会发出证书。买卖单据 将在投资者的申请获接纳后出具,并将以平邮方式送交(有关风险全部由有权收 取该买卖单据的人士承担)。买卖单据亦可以其他电子方式(如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提供,条件是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采用以上途径及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得到足够通知及可充分获取买卖单据的运作保障措施已实施。 只发行不少于万分之一个基金份额的零碎基金份额,少于该零碎基金份额的零碎 部分将为有关子基金的利益而保留。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的任何认购/申购 申请。如果认购/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会发行相关子 基金或与之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类别,认购/申购款项(或其余款)将不计利 息通过邮寄以支票方式或电汇至原付款银行账户(风险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或 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有关风险全部由收款人承担)或通过 银行转账退回。在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因申请人提 供的资料不足或所提供的资料出现任何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下拒绝任何认购/申 购、赎回或转换之申请。如果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不发行该子基金的 基金份额(详情请参阅以下第124至125页“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 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遵守下文所述的前提下,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地将 其基金份额变现。 于某个交易日变现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将参照该交易日有关子基金中该基金份 额类别的份额净值计算,但就非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而 言,该等基金份额于某一交易日的赎回价(根据以下“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 价的计算”一节计算)将会是于该交易日有关子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乘以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伦敦时间)WM/Reuters所报汇率,但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决定使用其他机构所报的其他汇率及/或其他截止时间以决定汇率。 就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而言,如果基金份额于发行后四年内赎回,基金管理人有 权征收赎回费。赎回将以“先进先出”的方式进行,即首先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是 首先发行的基金份额。就此而言,正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被视为在有关申购款项 用于取得该赎回基金份额时发行(或者,如果该赎回基金份额是由于一次或多次 自另一基金份额转换过来而发行,则赎回基金份额被视为于受托人收到有关申购 款项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行原基金份额之时发行),而在进行上述考虑时,基 金管理人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假设。在B类基金份额发行4年后赎回B类基金 份额不征收赎回费。 不会就赎回A类基金份额征收赎回费。 有关赎回费的详情载于以下第133页“收费和支出”一节。 必须亲自或以邮寄或传真或通过基金管理人不时指定的其他认可途径(除非基金 管理人要求正本)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赎回要求,并且必须指明: (a) 有关子基金的名称; (b) 将予赎回的基金份额的类别及数量或金额; (c) 登记持有人的姓名;及 (d) 赎回款项的支付指示。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赎回要求而 没有提交正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要求或要求 难以辨认的风险。若任何赎回要求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而未提交正本,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其各自的代理不就因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任何赎回要求 或任何赎回要求难以辨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于交易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以书面(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 赎回要求将于该交易日处理。基金管理人于该时间之后或于并非交易日的一日收 到以书面(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赎回要求,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赎回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的申请亦可通过其他认可的销售机构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基金管理人网页内(http://www.boci-pru.com.hk)(如适用)指 定的其他认可方法办理。申请人应注意,通过该等途径进行申请,可能涉及不同 的交易程序,例如较早的截止时间。因此,申请人如欲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而非通 过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份额赎回,或以其他认可途径进行赎回申请,应向有关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 支付赎回款项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豁免外,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予任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至(a)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妥为签署的书面赎回要求已经以亲自、邮寄或传 真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方式(除非基金管理人要求正本)提交予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代表基金管理人收到,而且 (b) 如果受托人如此要求,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予以核实,使受托人确信。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赎回要求而 没有提交正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要求或要求 难以辨认的风险。若任何赎回要求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而未提交正本,基 金管理人、受托人和/或其各自的代理不就因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任何赎回要求 或任何赎回要求难以辨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赎回款项一般将以拟赎回的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从以港元为基础货币的子基金或以港元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获得的赎回款项通 常以港元支付。 从以美元为基础货币的子基金或以美元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获得的赎回款项通 常以美元支付。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的赎回款项必须以澳元支付。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的赎回款项必须以英镑支付。 从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子基金及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类别获得的赎回款 项通常以人民币支付。然而,由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如果全部或 大部分的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价,基金管理人可能未能及时得到足够人民币 以应付该等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子基 金或该等人民币基金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 回其投资时收到人民币。同时亦有可能承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没有足够人民币作 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人民币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要求一经递交即不得撤回。 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以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款项将 按通行汇率(由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 费用后按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否为官方汇率))兑换为所要求的货币。 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支 付手续费。 若于计算赎回价之时与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或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之时的当中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官方宣布该货币贬值或跌 价,则支付予任何有关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可能会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 货币贬值或跌价的影响后减少其认为适当的数额。 在遵守以上所述的前提下,并且只要已经提供有关的账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 在有关的交易日之后五个营业日内以电汇支付或银行转账(减去进行电汇支付或 银行转账的费用),且在任何情况下应在有关交易日之后的一个月内(但暂停支付 赎回款项则除外 - 请参阅下文第114至115页“赎回限制”)或已填妥的赎回 文件已经以亲自、邮寄或传真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方式(除非基金管理 人要求正本)提交予基金管理人并且基金管理人已经收到后的一个月内(如该日期 较迟)支付。除非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或已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的额 外证明文件或基金管理人豁免相关要求,否则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向第三方 付款的要求将不获接纳。如果赎回要求书规定将赎回款项支付给任何人(并非已 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以电汇方式或银行转账付入在香港、纽约、伦敦、悉 尼或中国内地的一个银行账户,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赎回要求书上的签名必须予以核实,使受托人满意。 如果没有提供有关的账户资料,则赎回款项将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支票(或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予赎回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支付予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关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果进行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限于法律或监管规定(例如外汇管制),以致在上述 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切实可行,则赎回款项的支付可能会延迟进行。在上述 情况下,延迟付款的时间应反映相关市场在特定情况下所需的额外时间。 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支票将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为受票人。付 款所发生的银行收费(如有)将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因此而从赎回 款项扣除。 以实物分配支付赎回款项 即使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以实物(而非以现金)向任何或所有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付款。基金管理人计划行使其酌情权的情况包括 (但无损上述规定的一般性)有关子基金收到巨额赎回要求而将相关证券变现以提 供资金进行赎回付款是不切实际的情况。在以实物进行赎回付款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确定归属于将过户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有关证券的价值时,将使用与用于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估值程序相同的程序 (详情请参阅第119至125页“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收到价值相等于其原将有权享有的赎回付款的证券。以实物形式付 款获得赎回付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负责有关证券的所有权从子基金转为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涉及的一切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并负责与该等证券有关的一 切持续的保管费用。 赎回限制 在暂停确定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应暂停赎回基金份 额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第124至125页“暂停交易及资产净 值的确定”)。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何交 易日赎回的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或通过受托 人注销)限于该子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该上限将按比例适 用,使得拟于该交易日赎回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该 等基金份额的价值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但该等基金份额 原应已被赎回)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赎回,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限制, 而赎回价将以该下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而确定。如果赎回要求如此结转,基金管 理人将通知有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有以下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只将其持有的子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的 一部分变现: (i) 该赎回将导致其在赎回之后在子基金该类别的持有量少于HK$10,000;或 (ii) 从子基金该类别变现所得的款项少于HK$10,000, 而就基础货币并非港元的子基金或类别货币并非港元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而言, 将适用相关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等值金额。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豁免向任何子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最低持有 量及赎回的要求。 此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任何基金份额的交易日后七日内或就该基金份额收 到以已结算资金支付的款项的日期(如果该日期较早)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准将 该基金份额变现。 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赎回 如有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强制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 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或其中任何部分),就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已要求赎回该等基金 份额,并且注销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子基金的投资持有的任何账户: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或成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或为以下人士之利益持有 基金份额: (i)美国证券法规定S下的美国人士;或(ii)FATCA下须申报人士(定 义见“FATCA”部分);或(iii)任何其他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第9至10页的 “定义”部分) );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拒绝或并未及时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如适用,受托人)根据 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 (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的要求、披露或申报规定而合理 要求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或其他协助; (c) 基金份额持有人撤回根据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 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规定就申 报或披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投资有关的资料或文件所给予的同意;或 (d) 基金管理人认为是为遵守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监管或政府机构发布的任何适 用的当地或境外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FATCA及自动交换信息)而有必要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从赎回款项中预扣、抵销或扣除合理数额,条件是:(i)适用法律 和条例允许上述预扣、抵销或扣除;及(ii)基金管理人是本着诚信行事并且有合理 依据。 在作出上述任何赎回或注销账户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通知受托人和/或其他有关 服务供应商。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流动性风险对子基金的潜在影响。有关详情可参阅以上 “风险因素”分节下之风险因素“(u)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以识别、监控及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并确保各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有助于子基金承担其满足赎回要求的 义务。该政策连同本基金采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 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保障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政策考虑到各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及赎回政 策。该等措施寻求确保对所有投资者的公平对待及透明度。 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持续监控各子基金持有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适合于 第109至116页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并将有助于各 子基金承担其满足赎回要求的责任。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于正常及特殊市 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定期进行的压力测试的详 情。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实施及维持每只子基金的适当流动性限制、采用摆动定 价策略和机制以确定相关子基金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以及就每只子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于正常及特殊的流动性情况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以检视能否应 付预期的赎回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暂停交易及采取其他程序,例如延迟 支付赎回款项(如以上第111至113页“支付赎回款项”分节所述)、限制赎回基 金份额的数量及延迟赎回(如以上第114至115页“赎回限制”分节所述)、或申 请以实物进行赎回(如以上第113页“以实物分配支付赎回款项”分节所述)。有 关可能应用工具的情况及其潜在影响的详情,投资者应参考上述有关分节。 子基金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及在受制于适用于任何特定基金份额类别或任何子基金的任 何要求或限制(不论是运作上、法律、法规或其他的要求或限制)的情况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有权(但任何暂停确定任何有关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除外)在以书面 (包括通过传真)向基金管理人发出通知后,将其在与某只子基金有关的任何类别 的基金份额(“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i)同一只子基金不同类 别(可能以不同货币计价的类别)的基金份额或(ii)与另一子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 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免生疑问,目前不可从其他基金份额类别转换 至行政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于交易日下午五时(香港时间)之前收到以书面(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 转换要求书将于该交易日处理。于该时间之后或于并非交易日的一日收到以书面 (包括通过传真)递交的转换要求,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可以亲自或以邮寄或传真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方式(除非基金管理人要 求正本)提交转换要求。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转换要求而 没有提交正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受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转换要求或 转换要求难以辨认的风险。若任何要求以传真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交而未提交正 本,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和/或其各自的代理不就因没有收到或重复收到要求或 要求难以辨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转换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的申请亦可通过其他认可的销售机构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基金管理人网页内(http://www.boci-pru.com.hk)(如适用)指 定的其他认可方法办理。申请人应注意,通过该等途径进行申请,可能涉及不同 的交易程序,例如较早的截止申请时间。因此,申请人如欲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而 非通过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转换申请,或以其他认可途径进行转换申请,应向有关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查询以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交易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注意,就转换为本基金下不时设立的货币市场子基金的申请 (现时包括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及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在有关交 易日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转出之子基金得到的赎回款项用以支付申购货币市 场子基金的款项的已结算资金之前,将不处理有关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现有基金份额类别全部或部分于任何交易日转换为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价格,将按有关交易日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价及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价而确定。除第132至135页“收费和支出 –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和转换费”之下指明的费用外,将不收取任何申购费或赎回费。 就子基金的不同货币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而言,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基金管理 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费用后按当时情况认为适 当的汇率(不论是否为官方汇率)。 就转换B类基金份额而言,现有类别的赎回将以“先进先出”的方式进行,即首 先赎回的基金份额将是首先申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征收转换费,该费用将以将予发行的新的类别每基金份额申购价 的百分比表示。转换费将从再投资于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的金额中扣除。转换费金 额列于第133至134页“收费和支出 –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一节 中。 在暂停确定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不可进行基金转换(详情 请参阅第124至125页“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应 注意: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第103至104页的“最低认购/申购金 额及其后持有量”下所列有关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其后持有量的要求,以及第 114至115页的“赎回限制”下所列的赎回限制(包括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量要求 以及最低赎回金额)亦将适用于基金转换。 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每只子基金的估值及每类别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制定的政策及信托契约,于每个交易日最后收市的相关市场 收市时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所决定的其他时间进行。一般而言,子基金 的投资价值应确定如下: (i) 除了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适用(ii)款及除了以下(vi)款所规定者外,在 任何市场上挂牌、上市或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参照以下各项 计算:有关交易日的最后交易价,或(如果没有最后交易价)最新可得的交 易价或该等投资挂牌、上市或通常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最新市场交易卖出 价与最新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认 为合适并为有关子基金采用的其他价格;而在确定该等价格时,基金管理 人与受托人协商后有权使用及依据从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来源获得的 电子报价,即使如此使用的价格并非该等价格; (ii) 除以下(iii)及(vi)款所规定者外,任何集体投资计划中与有关子基金同时进 行估值的每个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如有,应为该集体 投资计划中每个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截至该日止的资产净值,或者,如果 基金管理人如此确定或如该集体投资计划并非与子基金同日估值或如没 有该集体投资计划的每个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资产净值,则该权益的价 值应是该集体投资计划中每个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可得 的资产净值; (iii) 如果没有上文(ii)款所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有关投资 的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iv) 没有在市场挂牌、上市或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为其最初价 值,相等于从有关子基金中用于购买该等投资的金额(在每个情况下均包括 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的支出),但条件是,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 可随时并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的相隔期间,促使由经受托人同意的 合资格对该等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进行再估值; (v) 现金、存款及类似的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截至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一 致的合理截止时间的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应作出任何调 整,以反映其公允市场价值; (vi) 即使有上述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现 金、存款及/或投资的价值或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该投资的公平价 值,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进行该等调整或准许该等其他方法;及 (vii) 任何投资的价值(不论是证券或现金)如非有关子基金的货币,应按基金管 理人在考虑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以及汇兑费用后认为是适合该等 情况的汇率(不论是否为官方汇率)兑换为该子基金的货币。 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及账目是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根据信托契约及如 上文所述,子基金将有其估值政策,例如在任何市场上挂牌、上市或通常进行交 易的投资的价值一般是参照于相关估值时间的最后交易价,而现金、存款及其他 类似投资的价值则通常是按其面值连同截至相关截止时间的应计利息进行估值。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可能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尽相同。 倘若子基金的估值政策有别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的 财务报表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在相关子基金的年度 账目加入对账附注,以对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所制备的财务报告中所显示 的价值与根据相关子基金的估值规则所计算的价值进行对账。该等调整可避免不 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情况;如出现不符合情况,视乎不符合情况的性质 及严重程度,可能导致审计师就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保留意见。 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子基金中不可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以与该子基金有关的某个类别的一个基金份 额代表,于每个交易日调整,以计及有关子基金各类别的不同性质(累积或收益 分配)及不同基金份额类别所承担的不同水平费用。 就一只子基金而言,子基金某类别基金份额(不论是否以基础货币或非基础货币 计价,及不论是累积类别或收益分配类别)于某个交易日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应根 据以下各项确定:(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负债或加上特别 归属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以其基础货币计算于该交易日有关子 基金的资产净值;(ii)在与该子基金有关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将该资产净值金 额按有关子基金中不可分割基金份额的数目(以与该子基金有关的每个基金份额 类别的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所代表)摊分;(iii)从该摊分的金额扣除特别归属于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负债,或将特别归属于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加入该摊分 的金额;(iv) 对于每个基金份额类别,将所得的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金额除 以紧接在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交易日之前该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以 取得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v) 根据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采用的摆动定 价策略和机制,可能对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适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 摆动因子(以调整百分比的形式),以计入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vi) 仅就非基础 货币基金份额类别而言,按基金管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 价以及汇兑费用后根据当时情况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该类别的非基 础货币;及(vii)将计算所得的基础货币基金份额及非基础货币基金份额的价格进 位调整至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非基础货币(根据情况确定)的小数点后四位 (如果最小份额是0.00005或以上,则将其进一)。 有关非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资料,请参 阅分别于第96至109页及第109至116页的“基金份额的发行”及“基金份额 的赎回”一节。 因确定申购价或赎回价而进行任何调整时,差额应由有关子基金予以保留或承 担。 如上文(v)项所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采用摆动定价策略和机制,以减轻基金管理 人因子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而买卖相关投资的成本对子基金造成的 相关摊薄影响。 根据基金管理人目前采用的摆动定价策略,若子基金的净申购或净赎回超过预设 摆动门槛,基金管理人可适用摆动因子(以调整百分比的形式),以确定每基金份 额申购价或赎回价。基金管理人将定期确定、审阅及调整(如需)有关的预设摆动 门槛,且就各子基金而言,摆动门槛可能有所不同。在对预设摆动门槛作出任何 调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咨询受托人,并且该等调整只会在受托人无异议的情况 下作出。 在一般市场情况下,摆动因子不会超过相关交易日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 (如上文(iv)项所计算)的2%。在紧急市场情况下(例如金融危机或自然灾害),基 金管理人可能会将摆动因子调高至2%以上,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通知投资者调高后的摆动因 子,并即时适用经修改的摆动因子。 若相关交易日的净申购超过适用的预设摆动门槛,相关交易日子基金每基金份额 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将会由此按摆动因子调高;若相关交易日的净赎回超过适用的 预设摆动门槛,则相关交易日子基金每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将会由此按摆 动因子下调。有关摆动因子将适用于子基金内所有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能会以较高申购价申购,而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以 较低赎回价赎回。 目前,摆动定价策略并不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基金中基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子基金: (a)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b)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c)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d)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e)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A类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申购费,该申购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为 其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就发行每只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而可以征收的最 高申购费列于以下第132至133页“收费和支出”一节。基金管理人可按其认 为适合而豁免或减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任何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的发行征收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该等收费应由基金管理人为 其自己的使用和利益而保留。就赎回每只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而可以征收的最 高赎回费列于以下第133页“收费和支出”一节。基金管理人可按其认为适合而 豁免或减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 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并经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可宣布暂停基 金份额的交易,以及在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整个期间或该期间的任何部分内暂停 确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任何证券市场(该子基金的大量投资通常在该市场进行交易)停市或有交易 限制或交易暂停,或者通常用于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确定投资的价格 或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的任何设施出现故障。受任何市场暂停影响 的子基金通常将不接受市场暂停发生后收到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 且不会在同一日处理该等申请;或 (b) 因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子基金的投资价格不能合理、迅速及 公平地予以确定;或 (c) 存在某些情况,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可合理切实可行地将该子基金的任 何投资变现,或如此做而不严重损害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是 不合理切实可行的;或 (d) 资金支付或汇出(将或可能涉及赎回该子基金的投资或就该等投资付款)或 者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被延迟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迅速按通常的汇率 进行。 一经宣布暂停任何基金份额的交易及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将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并将在该暂停发生后立即及在暂停交易期内,最少每 个月一次,在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设立的网页及/或在一份主要香港英文日报及 一份主要中文日报或通过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刊登暂停通知,和/或 促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请受上述暂停影响的所有 该等申请人(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已作出上述宣布。 暂停基金份额交易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子基金中的任何基金份额。在宣 布暂停前的申购、赎回(但仅限在该暂停之前的交易日尚未完成的基金份额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可在暂停期间撤销。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暂停期间未收到申请人的 书面撤销要求,则相关申购、赎回或转换将在终止暂停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处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下,于恢复交易及/或恢复 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后的最快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 设立的网页及/或在一份主要香港英文日报及一份主要中文日报或通过其他基 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刊登恢复通知。基金管理人将在恢复交易后立即通知香 港证监会。 收益分配政策 A.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 金及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就上述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不拟就任何其他子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而子基金所赚取的任何收入将再投资于有关子基金,并反映于该子基金的有 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中。 B.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 金及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i) 就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澳洲收入 基金、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及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而言,基金 管理人拟按季分别于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宣布收益分配。每季度的收益分配金额未必相同。 (ii) 就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而言,现时同时提供累积类别及收益分配 类别(详见下文)。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现时提供A类–港元累积基金份额、A类– 美元累积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累积基金份额。这些为累积基金份额 类别。该等基金份额类别不拟作出收益分配。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亦提供A类–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A类 –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份额。这些为收 益分配类别。基金管理人拟就该等基金份额类别按季分别于三月底、六 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宣布收益分配。每季度的收 益分配金额未必相同。 (iii) 就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而言,现时提供A类 – 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 额、A类 – 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及A类 – 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拟就这些基金份额类别每月于月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宣 布收益分配。每月的收益分配金额未必相同。 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向相关合资格计划提供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A类 – 行政港元累积份额)。该基金份额类别为累积基金份额类别。该 基金份额类别不拟作出收益分配。 累积类别 不拟就累积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因此,可归属于累积类别基金份额的任 何净收入及已实现净资本收益将予以累积并反映于其各自的资产净值。 若子基金指明提供累积类别,将使用“累积”以标明子基金内的累积类 别,例如A类–港元累积基金份额及A类 – 行政港元累积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类别 就收益分配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宣布及支付收益分配金额,收益分 配金额、日期及频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若子基金指明提供收益分配类 别,将使用“收益分配”以标明子基金内的收益分配类别,例如A类– 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A类–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及A类–人民币 收益分配基金份额。 就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 类 – 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类 – 美元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A类 – 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份额)、中银香 港澳洲收入基金、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中银香 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类–港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 金(A类–美元收益分配基金份额)及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A类–人民币收 益分配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从已收取或可收取的净收入中作出收 益分配,但如净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基金管理人亦可全权酌 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金额,或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 付收益分配金额同时从资本支付全部或部分收费及支出,使得用作支付收益分配 金额之可分配收入增加,而因此,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金额。 这可能减少可供将来投资的资本并可能限制资本增长。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金额的情况相当于 退还或提取投资者部分原有投资或任何归属于该原有投资的资本收益。任何涉及 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金额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视情况而定) 均可导致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实时减少。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的数 额。如资本不足以支付收益分配金额,则该子基金或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 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金额(若有)可增多或减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就子基金或子基 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亦可全权酌情决定或更改收益 分配的次数、日期及金额。然而,无法保证将会作出收益分配及将会作出的收益 分配金额。投资者亦应注意无法保证在投资者持有子基金基金份额或子基金的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期间会有定期收益分配。 投资者应注意,个别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或比率基于各种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短期息差)可能多于或少于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或 比率。此外,有关个别基金份额类别之收益分配分布(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 资本中作出的相对款项)未必与其他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同。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过去12个月之分配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作出 的相对款项),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并可于基金管理人的网页(www.boci-pru.com. hk)内查阅。 任何对收益分配频率的更改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最少一(1)个月的事先通 知。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并一般 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1)个月的事先通知。 定期储蓄计划 除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 及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A类 – 人民币基金份额)外,投资于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参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定期储蓄计划。在定期储蓄计划下,投资者应于每月五日和/或二十 日向其账户进行每月付款,每次该等付款的金额不应少于HK$1,000(包括任何申 购费)。将不接受任何其他货币。投资者亦可根据其本身的需要及财务计划,决 定其打算参加该计划的期限。该计划并没有设置最短参加期限。开立及注销定期 储蓄计划账户,不收费用。 如欲参加定期储蓄计划,投资者无须是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加定期储蓄计划作出的付款必须通过从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港元账户扣款 而进行。投资者如决定参加定期储蓄计划,必须于拟进行首次付款之日前至少 21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书,并在首次付款之前成功安排直接扣款授权。任 何申请应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格式提出。如果有关月份的第五日或第二十日并非 营业日,则直接扣款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如因投资者的违约而未能于该 月的第五日和/或第二十日(以适用者为准)或顺延的下一个营业日(如果该月的第 五日或第二十日并非营业日)成功地进行扣款,则就该月份进行定期储蓄计划下 的申购将不获接受。而且,如因投资者的违约而连续两个月未能成功地进行直接 扣款,则定期储蓄计划将暂停,且该计划下将不再接受进一步的付款,直至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要求恢复该计划的申请,并且基金管理人接纳该申请为止。 有关货币兑换的详情,亦请参阅第105至108页“付款手续”一节。 根据定期储蓄计划作出的付款将投资于投资者不时决定的一只或多只子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但条件是,每次投资于每一子基金的金额不得少于HK$1,000(包 括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基金份额将在进行直接扣款之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发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按照第117至119页“子基金之间的转换”一节所载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定期储蓄计划的任何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的同一基 金份额类别,而且一年内转换次数不限。基金管理人亦可能就基金份额转换收取 转换费,转换费金额列于第133至134页“收费和支出 –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费和转换费”一节中。 投资者应注意,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外,如果停止对定期储蓄计划付款,必须 提前十四日通知基金管理人,而如果对定期储蓄计划作出任何修订,必须提前二 十一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投资于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合资格计划及投资于子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不可参加定期储蓄计划。现时,行政基金份额类别尚未发行且投资者不可申 购B类基金份额。 收费和支出 管理费及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每只子基金收取管理费,金额按子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 产净值的某个百分比计算。管理费将从有关的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基金管理人 可征收的最高管理费(亦为目前的收费)如下: 管理费的(年)费率 A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i) (ii) (iii) (iv)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1% 1.5% 0.5% 0.25% 1% 1.5% 0.5% 0.25% (v) (vi) (vii) (viii) (xi) (x)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0.25% 1.5% 1.5% 0.75% 1% 1% 1% 1% 1% 1.5% 1.5% 1% 1.2% 1.5% 1.8% 1% 0.25%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为免生疑问,就相关子基金的行政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于每 个交易日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之相关部分收取与上 述相同的管理费费率。 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每只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收取服务费 (适用的话), 金额为该B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某个百分率。服务费将从B类基金份额的 资产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可征收的现时和最高的服务费是有关B类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每年1%。不会就A类基金份额征收任何服务费。 管理费和服务费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和累算,按月到期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降低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或服务 费费率。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发出不少于三个 月的通知后,提高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类别应支付的管理费或服务费费率(最高 为以上所列的最高费率)。 就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而 言,如果其中一只子基金的资产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底层基金的权益, 在底层基金层面应付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直接归属于有关的子基金所投资的款 额)应作为现金回赠全部退回给这三个子基金中的有关子基金。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就发行和赎回每只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及 赎回费,以及就基金份额的转换收取转换费。该等费用和收费的金额如下: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募集期的认购费和 其后发行的申购费 (以认购价或申购价的百分比表示)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xi) (x) (xi)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5% 5% 3% 0% 0% 5% 5% 3% 5% 5% 5%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5% 5% 5% 5% 5% 5% 5% 5% 5% 就相关子基金的行政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如基金管理人亦是相关合资格计划的投 资管理人,则应豁免全部认购费或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将不就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征收赎回费。 赎回费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 (如适用) (以B类基金份额于进行赎回之交 易日赎回价的百分比表示) 在发行第一年内赎回 4% 在发行第二年内赎回 3% 在发行第三年内赎回 2% 在发行第四年内赎回 1% 在发行第四年后赎回 0% 转换费 (以将发行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价的百分比表示)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转换 1% (如从行政基金份额类别以外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只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不同类别(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例如不同货币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或从累积类别转换为收益分配类别(或反之亦然))或转 无 换为另一并非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子基金“(非货币市场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 最高为1%,目前豁免 (如从行政基金份额类别转换为同一只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不同类别或转换为*另一非货币市场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无 (如转换为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是从货币市场子基金(“转出之货币市场子基金”)转换为非货币市场 子基金(“转入之非货币市场子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已确定转出之货币市场子 基金的基金份额未曾被征收任何认购费或申购费,则将就该等转换的基金份额收 取转入之非货币市场子基金适用的申购费(而非1%转换费)。就此而言,基金管 理人将在以下情况认定货币市场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未被征收认购费或申购费: (i)因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收到认购或申购申请而直接发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或(ii)此前不曾从非货币市场子基金份额转换过来的基金份额。在作 出上述决定时,基金管理人可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假设。 转换费须从再投资于该子基金的款额(有关新类别基金份额)中扣除,并须由基金 管理人保留或支付予基金管理人作其绝对使用和受益。 就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而 言,由于这三个子基金各自将其资产投资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内的其他子基金或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投资基金、南商投资基金和/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其认购费/申购费将只在 这三个子基金的层面征收,而在底层基金层面应付的一切认购费/申购费将被豁 免。此外,在底层基金层面应付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直接归属于这三个子基金 所投资款额)应作为现金回赠全部退回给这三个子基金中的有关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与促使本基金认购/申购的销售机构或代理人分享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任何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其有关联人士可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以当事人和代理 人的身份买卖任何子基金,并在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可保留其因此而收到的 任何利益。 对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的某 些费用和收费的限制 就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及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而 言,如果某个子基金的资产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底层基金的权益,以下 收费限制将适用,以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不会双重收取费用: (i) 子基金不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另一集体投资计划 (为免引起疑问,包括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子基金或中银保诚资产 管理投资基金或南商投资基金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但如就该子基金 投资于该集体投资计划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全部加以豁免,则不在此 限; (ii) 子基金不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另一集体投资计划 (为免引起疑问,包括中银香港投资基金的任何其他子基金或中银保诚资产 管理投资基金或南商投资基金下不时可供投资的子基金),但如就该集体投 资计划中直接归属于子基金所投资之款额的管理费作为现金回赠全部退回 给该子基金则除外;及 (iii) 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下述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a) 就子基金所投资的任何 集体投资计划所征收的任何费用和收费;或 (b) 该等集体投资计划的管理 公司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受托人有权就本基金收取下列费用。该等费用的目前水平如下: 开办费 可支付给受托人的有关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中银香 港港元收入基金、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及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开 办费为10,000美元;可支付给受托人的有关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的开办 费为20,000港元及可支付给受托人的有关其余已发行的每一子基金的开办费为 2,500美元(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除外,其开办费为1,500英镑)。受托人可按 其完全酌情权以其认为适当豁免部分或全部开办费。 受托人费用 就受托人为子基金所提供的信托行政及受信服务,受托人有权收取最高可为每 只子基金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之资产净值每年1% 的 受托人费用。各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的目前水平如下: 适用的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 A类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的受托人费用的(年)费率 (i)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金龙基金 中银香港中国丰盛消费基金 资产净值的首2亿港元的0.125%; 资产净值的第二个2亿港元的0.10%; 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0875%; 须就每只子基金缴付最低月费20,000 港元。 (ii)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资产净值的首2,500万美元的0.125%; 资产净值的第二个2,500万美元的0.10%;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 中银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 资产净值余额的0.0875%; 须就每只子基金缴付最低月费2,500美元。 (iii)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在子基金开始日期起的第七个月开始,资产净值0.05%的受托人费用,最低收费为每月1,250美元。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于这三个子基金时应注意,由于某只子基金的资产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底层基金的权益,在这三个子基金的层面以及所投资的底层基金的层面均将就受托人的服务支付受托人费用。 (iv) 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金 资产净值的首3,500万澳元的0.125%; 资产净值的第二个3,500万澳元的0.10%; 资产净值余额的0.0875%; 每月须缴付最低月费15,000澳元。 (v) 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 资产净值的首1,400万英镑的0.125%; 资产净值的第二个1,400万英镑的0.10%; 资产净值余额的0.0875%; 每月须缴付最低月费1,500英镑。 为免生疑问,就相关子基金的行政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受托人并不按上述受托人 费用的费率收费。 A类基金份额(行政基金份额类别除外)的受托人费用将从有关的子基金的资产中 扣除。就每只子基金而言,受托人经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发 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后,可提高受托人费用费率最高至每年1%。受托人费用 按日累算,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并按月支付。 此外,受托人有权(i)按其与基金管理人协议的通常收费表收取交易费和处理费; (ii)在本基金或子基金终止时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协议的费率收取终止费,如受 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没有协议费率,则按在终止时受托人的通常商业费率收取终止 费;和(iii)收取信托契约之下允许的其他收费。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就受托人为相关子基金的行政基金份额提供的信托行政及受信服务, 按归属于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之相关部分,每年收取最高 为资产净值1%的受托人费用。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受托人费用按日累计,于每 个交易日计算及每月累计支付。不同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目前水平如下: 适用的子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 行政基金份额类别的受托人费用的(年)费率 (i) 中银香港中国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保守增长基金 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 中银香港港元收入基金 0.45% (ii) 中银香港港元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 0.25% 其他收费和支出 每只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规定直接归属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及支出。如该等费 用并非直接归属于某只子基金,则每只基金将按其各自的资产净值比例或以基金 管理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承担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及其 子基金的成立、结构设计、管理及行政所发生的费用、子基金投资及将投资变现 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及副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审计师的费用及支出、 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发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拟备及印制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书、任 何审计账目或中期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此外,每只子基金将按适当的比例承担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本基金所发生的 费用及支出。现时每只在本基金下设立的子基金成立时所发生的费用及支出已于 与审计师协商后,在该等子基金的首个会计期间完全摊销。 就有关投资于REIT 的子基金而言,REIT 需要支付的费用可能包括物业管理费 及出租管理费、承购费、撤资费及佣金。 如果任何子基金在摊销期届满之前终止,未摊销的支出余额将由余下的子基金平 均分摊,但如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审计师协商后另行同意则除外。 子基金的会计期间由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除以上所述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根据本基金购买或销售基金份额而 可能须支付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税项、印花税、登记费、保管及名义持有人费用。 潜在利益冲突、与关联人士的交易及非金钱佣金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与独立于和有别于本基金和子基 金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包括其投资目标与子基金类似的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基 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受托人或保管人或担任与该等集体投资计划有关的其他职 能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其中; 或相互间或与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与其股票或证券 属于子基金的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立合同或订定金融、银行或其他交易; 或可能于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拥有利益,且无须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任何 本基金或子基金的投资者就此而产生或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益负责。因此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与任何子基金产生潜在的利益 冲突。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各方将在任何时候顾及在该情况下其对子基金 和投资者的责任,并将尽力确保该等冲突能公平地解决。 基金管理人在识别及监控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方面有既定的政策。不同的运作部 门在职能上有所分隔,以控制可能属于机密和/或价格敏感资料的流传。基金管理 人已设置附有适当访问控制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主要职责及职能划分于不同部 门。基金管理人采纳的交易政策,是为了确保投资机会公平分配予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或提供意见的基金、投资工具或户口。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风险管理及投资组 合控制组及合规组将监控该等交易政策及买卖程序的实行,并由基金管理人的高 层管理人员统辖监控。 受托人将为交由其托管的每一基金或计划妥为备存账目、记录及文件,并将不同 基金或计划的资产分开处理。受托人将就每一基金/计划的投资组合的数据和资料 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须以合理及审慎的方式处理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并须 顾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客户的利益。 除非事先得到受托人同意,并且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以书面约定,根据有关承销 或副承销协议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所有佣金及费用,以及根据该等协议而获得的所 有投资,将构成子基金的资产的一部分,否则任何人士不得代表子基金签订承销 或副承销协议。 将构成子基金资产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或以上各方的任何关联人士(须为接受存款的持牌机构)时,该等现金存款必须 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将届时在业务的通常及正常运作 的情况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议定的商业利率纳 入考量。 由每只子基金或代表每只子基金所进行的所有交易,须按公平交易原则及以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如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以主事 人身份与任何子基金进行交易,须事先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所有此等交易须 在本基金的年报予以披露。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以上各方的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由 经纪商或交易商提供的现金或其他回扣,作为将有关子基金的财产的交易交由该 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的对价。不过,在下列情况下,商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则 可予以保留: (a) 该商品或服务明显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利; (b) 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准则,而有关的经纪佣金费率并未超过惯常向 提供全面服务的经纪商所支付的佣金费率; (c) 已事先在子基金的销售文件作出充分披露,而该销售文件的条款已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同意; (d) 以声明的形式在子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 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商 品及服务;及 (e) 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 目的。 上文(a)段所指的商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 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评估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上述商品及服 务附带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结算及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有关商品 及服务不得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性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 场所、会员费用、员工薪酬或直接金钱付款。 除非《单位信托守则》准许或已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任何豁免外,当与基金管理人、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托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相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 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身履行以下责任: (a) 有关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须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 况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付予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越同等规模及性质的 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须监察此等交易,以确保履行本身的义务;及 (f) 相关子基金的年报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所收取的佣 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税务 以下有关税务的说明是根据于本文件的日期本基金获得的有关在香港的有效法 律及惯例的意见作出。 香港 预期本基金无需就其任何获批准的活动缴纳香港税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将无需就本基金的收入分配或因基金份额的销售、赎回或 其他处置所产生的任何转让差价所得缴纳任何税项,但是该等交易构成在香港经 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时,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一般规定 投资者应向其专业财务顾问查询在其受管辖的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之下收购、 持有、变现、转让或销售基金份额对其造成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 制规定。该等后果(包括投资者可以使用税务优惠的情况及该等优惠的价值)将因 投资者公民身份所属国/地、居留国/地、原籍国/地或注册成立所在国/地的法律和 惯例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 任何需送达、呈交或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通知或文件可以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 发送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地址。该等通知或文件亦可以发送至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新的传真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发送,条件是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 同意采用以上途径。 账目和报告 本基金的年结日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经审计账目会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 月内备妥。截至每年九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半年度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会于其所 涵盖的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备妥。该等报告将载有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组成 其投资组合的投资价值的报表,并将以英文及中文刊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一经刊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发有关该等报告(印刷版本及电 子版本)获取途径的通知。当该等报告可供查阅时,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 知。一经刊发,年报及中期报告可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i-pru.com.hk) 内查阅。该等报告的印刷版本亦可于正常营业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 阅。 刊登份额净值 子基金每类别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并将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pru.com.hk)内提供,和/或刊登于南华早报、信报、经济日报或基 金管理人可不时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报章。份额净值亦可通过 其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发布方式免费对外公开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刊 登的价格将不包括就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能应支付的任何申购费或赎回费。 未领款项 当本基金终止,任何未领款项或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持有的其他现金,在应予支 付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可缴存于法院,而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缴存于法院而产生 的任何开支。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保荐人的罢免和退任 (a) 受托人 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i) 如果基金管理人获得保荐人事先批准(保荐人不应不合理地不予批 准)委任新受托人,并且已作出充分的安排,以便新受托人承担管理 本基金的责任以及将受托人在本基金的权益转移给新受托人,则受 托人可自愿退任; (ii) 经保荐人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出不少于90天的事先 书面通知而罢免受托人,并委任任何其他合资格的公司担任本基金 的受托人;及 (iii) 保荐人可向受托人发出至少90天的事先书面通知而罢免受托人,通 知应说明其希望受托人退任以委任新受托人。 (b) 基金管理人 在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提下,保荐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发出至少90天 事先书面通知而罢免基金管理人,通知应说明其希望基金管理人退任以委 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此外,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以罢免基金管理 人: (i) 基金管理人开始进行清算,或已被接管,或已经与其债权人达成任 何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ii) 受托人以正当和充分的理由,书面说明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或 (iii) 占已发行基金份额(不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基金份 额)价值至少5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请求,要求 罢免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授权被香港证监会撤销,则基金 管理人在本基金下的聘用应于香港证监会的撤销生效之日终止。 除上述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亦可自愿退位给受托人和保荐人批准的其他合 资格公司。 (c) 保荐人 保荐人亦有权自愿退位给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其他公司。 本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应自信托契约的日期起持续八十年,或直至以下述其中一个方式终止时 止。 1. 如有以下情形,保荐人可终止本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或已就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资产委任接管人,而 且没有在六十日内解除该项委任;或 (b)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本基金不再获得认可或正式批准; 或 (c) 通过任何法律,致使本基金不合法,或受托人或保荐人认为继续本 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是不适当的;或 (d) 基金管理人不再管理本基金,而且受托人未能委任继承的管理人; 或 (e)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 而基金管理人没有委任新的继任受托人。 2. 如有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荐人可终止本基金,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 先批准: (a) 本基金成立一年后任何时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至低于 HK$200,000,000的等额;或 (b) 本基金不再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获得认可或正式批准, 或通过任何法律,致使本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或保荐人(以适 用者为准)认为继续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是不适当的。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情况下终止,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该通知将事先提 交香港证监会批准,并将列明终止的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的选择以及预期 将会涉及的费用。 子基金的终止 在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的前提下, 1. 如有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荐人可终止任何子基金: (a) 子基金成立一年后的任何时间内,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下跌至低于 HK$40,000,000(或如属于中银香港美元货币市场基金、中银香港环 球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基金、中银香港环球债券基金、中 银香港进取增长基金、中银香港均衡增长基金、中银香港保守增长 基金、中银香港日本股票基金、中银香港亚太股票收入基金及中银 香港亚太房地产基金,其等值美元;或如属于中银香港澳洲收入基 金,其等值澳元;或如属于中银香港英镑收入基金,其等值英镑); (b)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子基金不再获得认可或正式批准, 或如果通过任何法律,致使子基金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或保荐人 (以适用者为准)认为继续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是不适当的;及 2. 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通过特别决议而终止子基金。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通过日期为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的信托契约(及于不 时所作出的修改、修订或补充)而成立。基金份额的所有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 约的权益,受信托契约所约束,而且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保荐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赔偿保证及其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免 除法律责任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人士应就信托契 约的条款进行咨询。如果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条文与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文之间有 任何抵触,应以信托契约的条文为准。 信托契约的修改 在经香港证监会(如适用)和保荐人事先批准的前提下,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同 意通过补充契约修改信托契约,但条件是受托人认为,每一该等修改(i)是必需作 出的,以确保可遵守财政或其他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和/或(ii)不会实质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且不会在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 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而且并不会增加从本基金资产中应支付的 费用及收费;和/或(iii)为纠正明显错误而作出的必要修改。 在所有其他涉及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修改需要获得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 别决议批准或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托契约约定在发出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或基金 管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将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 发行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就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而言,为百分之二十五)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没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会 议将延后至少十五日。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发出通知,而在延期会议上,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论其人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目多少)将构成法定人数。 根据信托契约,某些目的需要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须由占 所投票数总数百分之七十五的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载有约定,说明只有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受影响时,为持有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如进行举手表决,则亲自出席 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个人)或由获授权代表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 合伙商号或法团)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基金份额应有一票;如进行投票表决,则 如上所述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基 金份额应有一票。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可通过格式为受托人批准且经转让人及受让 人签署(如法人团体,则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的代表签署或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盖章) 的书面文据而转让。转让人将被视为仍然是所转让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至受让 人的姓名或名称就该等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每份转让书必须只与单一基金份额类别相关。如转让的结果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之价值少于有关类别最低持有量,则不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可供查阅的文件 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信托契约以及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报告(如有)复本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花 园道1号中银大厦27楼)可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复本亦可通过支付合理费用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 (i)本基金说明书及任何本基金说明书其后的补充文件﹔(ii)本基金最新的年报及 中期报告﹔及(iii)其他基金资料均在基金管理人的网页(www.boci-pru.com.hk)内 提供。 查询及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就任何子基金作出查询或投诉,请联络基金管理人:中银国 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7楼,或致 电基金投资服务热线 (852)2280 8615。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主任将根据就相 关子基金所接获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 处理。 反洗钱活动规定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要求 对投资者的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进行详尽核实。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无需 进行详尽核实,但须视乎每次申请情况而定: (i) 申请人从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ii) 申请人通过认可的中介人提出申请。 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人是在被认为有足够的反洗钱活动规定的国家/地 区内的情况下,上述例外情况方会适用。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付款来源所必需的资料。如 果申请人延迟提交或不提交为核实目的而被要求的任何资料,受托人和/或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接纳申请及与之有关的申请款项。 基金管理人的网页所载资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注:第一份特别条款(First Term Sheet) 是关于中银香港人民币定息基金,而该基 金并非互认基金,暂未获准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故此不予列示该第一份特别条 款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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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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