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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C(01791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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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48766 | ||||||||
基金代码 | 017918 | ||||||||
公告日期 | 2023-08-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79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 申请。 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07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08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0月3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A 浙商汇金卓越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7917 01791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可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如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率为0.5%;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率为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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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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