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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利债C(1615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21617
基金代码 161506
公告日期 2023-06-07
编号 1
标题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息全文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7日
送出日期:2023年6月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河通利债券(LOF) 基金代码 161505
下属基金简称 通利债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161506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4月2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何晶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9年12月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9年6月1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阅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策略 一、债券资产配置策略;二、债券品种选择策略;三、动态增强策略;四、附权债券投资;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六、权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因四舍五入原因,图中市值占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于2014年4月26日正式转
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且转型生效日当年非完整自然年度。
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0%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销售服务费 0.30%
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
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3、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 重要提示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2月2日《关于核准银河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2014年4月29日银
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年届满,基金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
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400-820-0860]
1.《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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