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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混合发起(FOF)A(0184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292695
基金代码 018498
公告日期 2023-05-12
编号 5
标题 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渤海汇金
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4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鉴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宁波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渤海
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除非另有约定,《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成立时间: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晓斐
联系电话:025-51809809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渤海汇
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托管人和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投资
品种池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含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
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上述被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基金合
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
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15%,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2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80%;其中混合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基
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
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
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
基金资产净值的90%;
(5)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对于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
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4)、(5)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3)、(4)、(5)、(16)、(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接收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变更方收到另一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
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份额进行专项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
托管账户应遵循托管人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托管账户进行。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证券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
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
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
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
指令。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须保管在托管行,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托管人
监管印章或业务专用章。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
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
和单个资管计划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⑴种方式为准:⑴统一授权
书。⑵单个资管计划授权书。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邮件的方式(传真号:022-23861651;邮箱:bhhjcwb@126.com)
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
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如下(08:30-11:30,
13:30-17:00)。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
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由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
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及相关附件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
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电子扫描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电子扫描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
款指令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基金管
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1个交
易日,将变更后的授权通知书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
更文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
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
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
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对应日期的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
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
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
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后第三个工作日15:00之前将本基金该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
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付日15:00之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付
日10:00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划付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拨付的,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收市后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d)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a)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
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果发生债券违约事件,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
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
为公允价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
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形成
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即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基
金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
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
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1.0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
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
时间,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
过书面形式另行与基金托管人确认。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四)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证券等账户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用等)、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也不
列入基金费用。
(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八)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6、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9、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10、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
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
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
方并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在发生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渤海汇金优选平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中国宁波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中国北京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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