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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聚福(0005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8173
基金代码 000583
公告日期 2014-11-15
编号 1
标题 关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变更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将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从最多为4次变更为最多为12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将对《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一、《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1条
  原条款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订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
  “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第6条
  原条款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修订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超过0.001元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公司将据本公告内容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客户服务专线:010-57380999
  2、公司网址:www.jxfund.cn
  以上修改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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