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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基础行业混合(233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8
基金代码 233001
公告日期 2004-02-18
编号 1
标题 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4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11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5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17
八、基金的成立 18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5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26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6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27
十五、基金的融资 30
十六、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3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34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3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37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39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41
二十三、本《基金契约》的效力 41
二十四、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42
二十五、其他 42


一、前言
(一)订立《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契约》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契约》为准。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契约》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础行业 本基金定义的基础行业包括:能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基础设施行业、公用设施服务业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述
名称: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成立时间:2003年3月1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年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申请设立基金;
B.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遵守本《基金契约》;
B.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自本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D.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F.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B.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D.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F.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H.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I.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框架内,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J.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K.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人,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L.基金终止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M.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N.基金托管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基金进行索赔;
O.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C.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J.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M.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P.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Q.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R.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或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S.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T.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U.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V.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X.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人民币82.1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电话:(010)68561044
传真:(010)68560661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B.依据《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C.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D.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监督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F.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C.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D.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F.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G.以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设立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H.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I.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J.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K.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L.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M.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N.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O.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Q.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R.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T.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A.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B.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C.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D.按《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及其他对基金份额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E.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F.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G.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H.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I.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B.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C.在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1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会议可以召开。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或以上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1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
4、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7、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3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1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更换: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契约》当事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巨田”的字样。
(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全部基金单位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和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巨田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过程所带来的基础行业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四)基金发行规模:不低于2亿元
(五)每份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六)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2、发行方式: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理销售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
3、发行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二)设立募集目标
基于对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状况的认识,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但在设立募集期内出现踊跃认购行情时,基金发起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随时结束基金认购。
(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所生利息以折成基金份额的形式向投资者结算。
(四)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认购费率:1.0%
认购期利息从T+2日开始计算。
(五)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金额最低为1万元人民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该认购申请。
(六)认购费用的使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将用于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
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在设立募集期内,如本基金净认购额超过2亿元,且基金的基金单位认购者人数不低于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停止发行,宣告本基金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行中的基金认购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二)募集资金利息处理
本基金认购所得的募集资金在设立募集期内的利息以折成基金份额的形式向投资者结算,未获认购部分之资金连同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基金成立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者。
(三)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四)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的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的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同时,在国内的电子支付与结算和其他相关技术成熟后,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30个工作日,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以申购;封闭期后,持有人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申购开始日:基金宣布成立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赎回开始日: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6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6、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价格=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四舍五入。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于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1.5%;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60%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40%归基金资产,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赎回费率为0.5%。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持有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基金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10个工作日内发生3次及以上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基金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本《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依法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办理依照《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1、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5)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基金须满足法规规定的单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过程所带来的基础行业的稳定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立足“发现价值、把握机遇、创造财富”,把握基础行业长期稳定的增长趋势,在注重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国内证券市场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债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基础行业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基础行业的发展前景,中长期持有以基础行业股票为主的证券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行业间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50%-75%;债券投资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20%-45%;现金资产比例浮动范围:基金净值的5%-20%。当市场出现极端情况,系统性风险超出正常水平时,投资比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合理时间内,投资比例将恢复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水平。
(五)选股流程及标准
在基础行业股票全样本中剔除ST等禁选股票建立基准库;用相应指标进行筛选形成备选库;运用股票综合评级系统构造投资组合。
针对基础行业特点,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内在价值分析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未来经营状况和现金流、财务状况和相对价值等方面。以持续盈利和稳定增长为核心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分行业综合评级,立足于发现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进而根据行业配置要求构造投资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综指与深证综指的复合指数×75%+中信全债指数×20%+同业存款利率×5%
复合指数=(上证A股流通市值/A股总流通市值)×上证综指+(深证A股流通市值/A股总流通市值)×深证综指
(七)风险收益特征
2000年以来的模拟分析结果显示,基础行业模拟组合长期收益优于比较基准,BETA值、标准差等风险指标小于比较基准,具有良好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研究发展部分别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发展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限制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8、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益,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五、基金的融资
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基金资产与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4、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3、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4、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1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未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股利收入等收入的确认都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9)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10)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除权日为止的应获得额计算;
(11)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前款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2)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估值差错的处理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B.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4)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A.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B.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5)差错期间因差错造成的基金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6)因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在赔偿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后有权向其追偿。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中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应管理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管理费率:年费率1.5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按该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乘以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托管费率:年费率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律师费、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计算期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本期收益扣除本期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经除权后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1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基金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契约》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3、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4、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1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0)基金终止;
(1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2)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3)其他重大事项。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终止该基金;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本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基金契约》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因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因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履行或不履行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且仅就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赔偿。
3、发生违约情形后,本《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契约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减轻损失。
(二)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三、本《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6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2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2、本《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本《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契约》终止。
二十五、其他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4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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