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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货币管家(89001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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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70165 | ||||||||
基金代码 | 890017 | ||||||||
公告日期 | 2022-07-19 | ||||||||
编号 | 3 | ||||||||
标题 |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长江货币管家 基金主代码 8900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07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长江 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2年07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07月19日 注: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2年7月19日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投资者可设置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最低设置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原则和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内受理有效自动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设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包含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进行调整,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收,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2)赎回的原则和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的有效赎回申请以及规定时间内受理有效自动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无。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发生实际差异时,基金管理人需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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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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