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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货币管家(89001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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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867329 | ||||||||
基金代码 | 890017 | ||||||||
公告日期 | 2022-07-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 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 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866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作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 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长 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按照《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长江证券超越理 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涉及法律文件全文变更,即由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长江货币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江货币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上述法律文件已同步 在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披露,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 本次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涉及的主要变更内容和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一、主要变更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 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二)变更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货币市场基金”。 (三)产品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继续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调整申购、赎回相关条款 1、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方式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为:签约 成功后,自动参与或退出计划。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 购两种方式,自动申购是指销售机构技术 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证 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 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自动申购方式情况下,投资者可设置证券 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 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有手动赎回和自动赎 回两种方式。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 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 使用指令或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低于证 券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销售机构技 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 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本基金目前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暂不开通手动申购 方式。基金管理人若开通手动申购方式的,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委托人保留的集 合计划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若某笔退 出导致其账户余额中集合计划份额不足 100份的,余额部分应一同退出。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调整巨额赎回比例及处理方式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 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 额的7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 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 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 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 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 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 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 总份额的7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 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5 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收益 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 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 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 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基金管理 人在保证证券交易交收的前提下,可以选 择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 直至全部退出为止。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按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增加强制赎回费用条款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无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若 收取强制赎回费将影响客户证券交易交 收,将启动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易交收。 (五)调整投资相关条款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调 整产品投资范围,删除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债券回购的期限, 明确债券投资品种以及评级要求。 投资组合限制上,细化了禁投的金融工具,其中,明确约定不得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及基金;约定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明确了持有 人集中度的相关要求;细化了逆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质押品资质等。 根据本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逻辑及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产品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新增业绩比较基准,明确风险收益特征。 调整 项目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组 合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交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债券逆回购 (期限1个月以内),债券正回购 (期限1年以内),货币市场基金,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 类投资品种,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 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 品种。 本集合计划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 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以 及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为最高 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组合比例 (1)现金及活期存款:0-100%; (2)通知存款:0-50%; (3)债券逆回购:0-50%; (4)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 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货币市场基金:0-50%; (6)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0-50%; (7)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 业银行理财计划:0-50%; (8)剩余存续期限在397天(含397 天)以内的国债、央票、政策性金 融债以及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均 为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0-20%。 其中,集合计划净资产中活期存款 和隔夜逆回购之和占集合计划总 资产的配置比例连续五个交易日 的平均值不低于10%。 本集合计划组合债券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180天。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 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 符合以上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 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 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 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 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如果债券信 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投资范围不符合前述标 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投资 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本集合计划不得从事《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限制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1、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剩余 期限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证 券;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 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等用途;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10%; 5、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 量的10%; 6、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 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 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包括管理人或 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 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 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3%; 7、证券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 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 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 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 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 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 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 期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1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 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 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并遵循以下限 制: 1)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除外;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 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 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 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 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 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 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 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4)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 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 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140%;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5)、(15)、(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 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关联 交易 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 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 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 守《管理办法》的规定。交易完成 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 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 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调整估值方法 删除年化预估收益率公式,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1、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确定 利率进行预估值,直至季末确定当季实际 收益率水平,在此期间出现协议存款或定 期存款解付时,随时计入当日预估值。 (2)债券回购交易的估值方法 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 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债券估值方法 遵从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 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 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 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 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 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 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对 于银行存款跨越分红期提前解付导致利息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风险准备金不足的,使用自有资金予以弥补。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中: 1)未上市的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其 应计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2)交易所上市流通的债券每一估值日 采用交易所收盘价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 价),若当日无收盘价的,以最近一日收 盘价作为影子价格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 离度;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 每一估值日,采用公允价值(第三方中债 登公布)对本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4)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 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使本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 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价值不会对本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 的损害。 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 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 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 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 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 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本计划成立之初,偏 离度目标按0.5%执行。 (4)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方法 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预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 一日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 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 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 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不逐日计提应收利 息,仅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 收益。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预估值方法 集合计划预估值是对集合计划年化收 益率的预估算。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年化预 估收益率Rt计算如下: 其中:MR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收益; MRC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存款收益; MRB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除存款外 的回购与债券等收益;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 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Costt为t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 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It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t日集 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St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至估值日 份额累计积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 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七)调整基金费用 删除了原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调整为收取管理费的费率收取方式。 新增销售服务费。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基金费用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为0。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 若按0.90%的管理费计算的当日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的2倍,基金管理人 于当日将本基金的管理费下调为 0.25%,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 支的风险。至上述情况消除当日, 基金管理人恢复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费率调整 情况发生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 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 费率为0.05%。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 无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预提原则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 划份额根据本计划说明书所规定 的预提原则和预提办法预提业绩 报酬。 当集合计划份额日年化收益 率R小于或等于业绩基准A1时,则 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日年化 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准A1,且小于 或等于业绩基准A2时,则管理人对 该超过A1部分提取30%作为业绩报 酬;若日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基 准A2,则管理人对超过A2部分提取 6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其中,A1为1月1日可得的最新 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即 A1=活期存款利率;A2为在A1的基 础上增加1.15%,即A2= (A1+1.15%);集合计划成立的 当年A1值取成立日可得的最新的 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2、业绩报酬计算方式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 如果R≤A1,业绩报酬=0 如果如果A1<R≤A2,业绩报 酬=Ft×(R-A1)×30%÷365 如果R>A2,业绩报酬=Ft× [(A2-A1)×30%÷365+(R-A2) ×60%÷365] 其中: R=rt/Ft×365×100%; rt=本集合计划在t日的净收 益; Ft=本集合计划在t日的份额 (不含t日参与份额,含t日退出份 额)。 业绩报酬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业绩报酬预提方式 本集合计划按照本计划合同 和说明书约定按日预提业绩报酬。 4、预提业绩报酬转化方式 当预提业绩报酬符合以下任 一条件时,预提业绩报酬转化为管 理人的业绩报酬: (1)计划存续期内,如果管 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与预提业绩报酬之和大于2,000万 元,则当日将超过2,000万元的部 分转化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并由 集合计划托管人于该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2)计划终止时,若预提 业绩报酬为正,则预提业绩报酬 转化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并由 集合计划托管人于计划到期后 10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 人。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费 用与税收"部分。 (八)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调 整收益分配原则。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1、本集合计划净收益指银行存款利 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债券差价、票 据投资收益、债券逆回购收入和其他合 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委托人 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净收益扣除管理人 业绩报酬后的余额。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 收益计算方式为: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 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 暂估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其中: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 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 在本次分红权益期 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 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F(A)i=0; MRC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 存款收益; MRB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除存 款外的回购与债券收益; Cost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 计划相关费用;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 存款净收益: S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 累计积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 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 元)。 2、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在符 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 下,收益每季度(自然季)分配一次, 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每季度(自然 季)按照分红权益期末委托人年化收益 率分配收益,将当季净收益全部分配; 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 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当日 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进行收益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 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 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 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 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将启动应急 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不支付 对应的收益,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在月度 分红时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进行收益支付;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到本季度(自 然季)末不足2个月的,管理人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 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 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 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 益; (九)调整信息披露条款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对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调整,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1、本集合计划定期通告 (1)集合计划年化预估收益率。集 合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管理人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告经过托管人 审核的上一交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 年化预估收益率。该收益率只是预 估收益率,不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 年化收益率水平。 (2)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 管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 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 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 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说明。集 合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和季度托管报 告应分别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 按照监管要求备案。集合计划成立 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 管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 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 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 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说明。上 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 告,并按照监管要求备案。集合计 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托管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 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 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通告提 供给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 委托人提供,按照监管要求备案。 (5)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集合计划管理 人每季度至少向委托人寄送一次对 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 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 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同时, 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网站或营业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3、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点柜台进行查询并打印近三个月的 对账单。 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和 风险,委托人签约状态、持有计划 份额的数量,期间参与、退出明细, 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重大事项的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 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应 通过管理人的网站 (www.cjzcgl.com)或其他途径和 方式及时进行公告,重大事项包括: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 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 理变动; (3)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 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 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 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 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5%以上;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 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估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 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 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7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6)重大关联交易; (7)管理人提供份额转让等增值服 务; (8)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3、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 披露 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存在关 联关系的证券,但在发生该等事项 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 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网 上申购管理人担任保荐人、主承销 商的证券。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 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4、信息披露方式 集合资产管理定期报告、托管定期报 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 置于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 供委托人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 披露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信息 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 其他有效方式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发生实际差异时,基金管理人 需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 因。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 形;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介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调整合同终止条款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 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 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 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 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 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不含管理人自 有资金)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 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时;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 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管理人需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 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十一)删除有限补偿机制条款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删除了原集合计划有限补偿机制相关的条 款。 (十二)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 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设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约定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并明确持有人 大会会议召集人、召集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计票规则、 生效与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等。 二、变更相关流程安排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征得托管人同意后在官方网站 (www.cjzcgl.com)就《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事宜发布《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 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文件变 更的公告》,并将于2022年7月5日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公告方式 向投资者发送《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货 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向投资者征求意见,投资 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8日)明确意见。 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规定的5日异议期限(即 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9日)届满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11日)提出 解约退出申请。投资者未在规定的5日异议期限(即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9 日)届满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11日)提出解约退出的,视为投资者同 意本次变更的相关安排。 本次变更将于2022年7月19日生效,即自2022年7月19日(含该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决定以截止2022年7月18日 (《基金合同》生效前一自然日)的收益为基准,对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7 月18日的已实现收益向全体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为100%,最终具 体分红金额以2022年7月19日的分红公告为准。 三、重要提示1、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变更后长江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继续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将变更为长江 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连续计算。 3、投资者欲了解长江证券超越理财货币管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 货币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相关事宜,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查询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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