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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转型动力混合A(0010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10035
基金代码 001075
公告日期 2022-03-30
编号 1
标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代码:015389),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075),同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并对《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说明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
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了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次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财产比例
T〈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T〈30日 0.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T≥30日 0% -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及有关限制
投资者可自2022年4月1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
6、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如下:
(1)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李依、曾庆全
公司网站:http://www.byfunds.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3位变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对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事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相应修改了《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3、本公告于2022年3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文本将于同日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规定网站。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如下:
本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by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部分 前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
第二部分 释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针对
某一类基金份额,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新增: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
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
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
购费率。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
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新增: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
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附件2:《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改后的内容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
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十一、基金
费用
新增: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十一、基金
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
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
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
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
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契约(修改),基金托管协议,净值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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