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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类-人民币(9680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69421
基金代码 968022
公告日期 2021-06-18
编号 1
标题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本基金” ) 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 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
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17年12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363号文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伞子基金” ) 的子基金。中银香港投资基金是根据香港
法律成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 认可的伞子单位信托
基金。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亦不是对伞子
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 或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 , 受托人兼基
金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基金保荐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 内地代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地代理人或“中银基金” ) 。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968022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
金” )。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申
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
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1年6月21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工作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
的香港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
10.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基金说明书中界定的美国人士除外。
11. 就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单笔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为1份基金份额。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的,其仅可
以发起其基金账户内该份额类别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
中某一份额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部分赎回后, 其基金账户中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额; 如部分赎回后会导致其基金账户中
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额,其应调整拟赎回
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数量,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额,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 )开放
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工作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应于T+5日(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T+n日中n为工作日。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包括风险披露),请阅读于2021年6月18日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http://www.bocim.com)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
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 “补充说明
书”即指《关于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
指《中银香港投资基金基金说明书》。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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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内
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16. 开户、 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奕丰基金
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
风险、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2)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50%的比例上限,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40%,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但对于基金管理人
发出暂停销售公告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如果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
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
申购申请或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
同时,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
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
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
基金的互认, 可能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
册, 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4)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名义持有安排等)导致的风险。
(5) 税收风险。
(6) 汇率风险。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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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8)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9)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系统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 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
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
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
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
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
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
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
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
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
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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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代码: 968022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最少以其非现金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投资于主
要环球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及日本,以求实
现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包括认股权证及可
转换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于各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配可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酌情权及
对现时和预期的市场状况看法而改变,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集中于某
(些)国家或地区。
本基金可最多将其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投资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 (a)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投资于A股((i)通过沪港通及/或深
港通直接投资于A股;及/或(ii)通过投资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交
易所买卖基金(“ETF” )(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ETF)及/或香港证监会
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体投资计划)间接投资于A
股);及/或(b) 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B股。
本基金于A股及B股的总投资额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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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其他股票相关证券,例如是ADR(美国存托凭证)及GDR
(全球存托凭证),其可在各个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适当时可考虑现金和定息证券。
本基金可将其部分资产用于期货合约、期权或远期货币交易, 以进行有效率的
组合管理及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不会进行任何证券借贷活动。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和借款限制” 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申购价格为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此后的申
购、赎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目前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 最高为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年 *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按本基金资产净值分段计算)
首个2,500万美元的0.125%,
第二个2,500万美元的0.10%,
余额的0.0875%,
须缴付最低月费2,500美元, 最高为1%*
其他费用和支出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费用及支
出, 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的成立、结构
设计、管理及行政所发生的费用、本基金投
资及将投资变现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
人及副保管人的费用及支出(如有)、审计
师的费用及支出、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
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发生的费用、举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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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 以及拟备及
印制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基金说明
书、任何审计账目或中期报告所发生的费
用。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支付根
据本基金购买或销售基金份额而可能须支付
的任何必要的政府税项、印花税、登记费、
保管及名义持有人费用。
* 请注意, 该等费用可在向内地投资者至少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后提高费率(但
最多不超过最高费率)。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而本基金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
于再投资, 并反映于本基金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价值中。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 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并不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仅
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
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
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
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
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中银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
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
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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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为内地投资者办
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
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中银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前身为中
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2004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93号) 核准正式开业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 2007年
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339号)批准中国银行直接控股中
银基金并且公司名称获准变更为现用名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
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
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
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
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
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
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
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奕丰基金。
本基金将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内地销售机构
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予以公示,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
其各自公告为准。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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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的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 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奕丰基金。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
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
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
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
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对于内地投资者在每一工作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价将以该工作日适
用的申购、赎回价为准。
就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而言, 该类份额于某一工作日的申购价(不包括
任何申购费)、赎回价将参照该工作日该类别份额净值计算。
具体而言,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于某个工作日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应根据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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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项确定: (i)在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负债或加上特别归
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之前, 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于该工作日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 (ii) 在与本基金有关的每一基金份额类别之间将该资产净值金额按
本基金每个基金份额类别的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不可分割基金份额
的数目摊分; (iii) 从该摊分的金额扣除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负债, 或将
特别归属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加入该摊分的金额; (iv) 将所得的以本基金
基础货币(即美元)计算的金额除以紧接在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工作日之前该
类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以取得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格; (v)按基金
管理人在考虑(及运用)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及汇兑费用后根据当时情
况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否为官方汇率)将该价格兑换为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 及(vi) 将计算所得的价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
至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1.5%
本基金的赎回费: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
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基金促销活动,对
上述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
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
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
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
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七) 申购、赎回规则
1、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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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每个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
非工作日或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工
作日提出的申请。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申
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
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并且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合格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内地投资者与名
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和可能
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接受或拒绝基金
份额的任何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会发行与本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类别,申购款项(或其余款)将
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购款项(或其余款)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
用最终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内
地投资者应就其赎回申请是否允许撤回以及撤回时限具体参见内地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或咨询内地销售机构。
2、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而由
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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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内地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最终应以中国结算明细分摊处理后确认的结果
为准。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以四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点后2位。 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的
详情。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
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交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基金管理
人及/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
工作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
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
构)在T+2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5日(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T+n日中n为工作日。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
赎回申请和账户资料及时提供给受托人,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T+4日内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
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于T+5日内由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到达内地销售机构
的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6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
的托管账户划付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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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除非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或已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要求的额外证明文
件或基金管理人豁免相关要求,否则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向第三方付款
的要求将不获接纳。赎回款项划付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如有)可能
由最终收受赎回款项的主体(即内地投资者)承担,并可能因而从赎回款项扣
除。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
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
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6、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将任
何工作日赎回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目(不论是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或通过
受托人注销)限于本基金最新资产净值的 10%。在这种情况下,该上限将按
比例适用,使得拟于该工作日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根据该等基金份额的价值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而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
(但该等基金份额原应已被赎回)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赎回,但须
受相同的上限所限制,而赎回价将以该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而确定。
若因任何系统的限制而不能结转至下一个工作日,则该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
申请将予以撤销。 如果在未被赎回的基金份额申请被撤销后,内地投资者拟
继续赎回相关基金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赎回要求根据上述进行结转,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7、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
得转换。 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 现
时亦不得进行转换。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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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
地代理人公告。
8、定期储蓄计划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允许定期储蓄计划(类似于定期定额)的投资方
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储蓄计划的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
回金额如下: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持有量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港元之等值人民币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
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
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对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执行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最低持有量或最低赎回金额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行使对最低持有金额赎回
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
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
进行查询。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内地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单笔最低赎回为1份基金份额,最低持有额为1份基金份额。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
的,其仅可以发起其基金账户内该份额类别全部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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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某一份额类别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部分赎回后, 其
基金账户中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
低持有额; 如部分赎回后会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低
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额,其应调整拟赎回的该份额类别基金
份额数量,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额,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一节所规
定的“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的情形的;
(ii)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
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
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iv)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
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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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vi)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基
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资产净值及申购价和赎回价的计算” 一节所规定的
“暂停交易及资产净值的确定”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可能由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
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十) 销售资金交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
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并根据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协议和约定流程,与内地销售
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通常情况下,申购款项
将于T+4日内划至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款项将于T+6日内划至各
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日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n日中的n日为工作
日。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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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 www.ifastps.com.cn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内地投资者通过奕丰基金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个人投资者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复印
件、授权经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的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经办
人授权委托书、机构/产品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机构投资者风险
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传真交易协议书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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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奕丰基金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个人投资者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 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个人投资者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机构/产品投资者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奕丰基金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海岸城支行
银行账号: 63303888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5584018301
5. 注意事项
上述账户是奕丰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等规定、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开立的
募集账户,专门用于投资者和注册登记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 包括认购款、申购款
、赎回款、分红款等资金款项。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
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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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27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王中泽
谢涌海
李锐良
张泰平
吴宗源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铜锣湾
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12及25楼
基金保荐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10、 11、 26、 45层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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