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A(15014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3865
基金代码 150140
公告日期 2013-07-27
编号 4
标题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并已完成募集及基金备案手续,《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使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新《基金法》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内容涉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禁止行为”及“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具体修改如下:
(一)“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原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现表述为: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二)“九、基金收益分配”
1、“(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之“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予以公告。
2、“(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之“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予以公告。
3、“(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予以联合公告。
现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予以联合公告。
(四)“十五、禁止行为”
原表述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现表述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原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现表述为: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三)基金财产的清算”之“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前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