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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A(0077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13633
基金代码 007708
公告日期 2020-08-28
编号 1
标题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中银瑞福
浮动净值型货币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07708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07708
币A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09-10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9-10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范静
证券从业日期 2006-03-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
投资目标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投资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
主要投资策略 量和定性方法,在保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0-06-30
0.2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16% 其他资产
43.95%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54.63%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收益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19-12-31
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








2019
净值收益率 0.8400%
业绩基准收益率 0.1100%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收益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1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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