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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凤凰(5121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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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940738 | ||||||||
基金代码 | 512190 | ||||||||
公告日期 | 2020-06-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之更正函》及《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公司将调整前述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费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重要提示 1、上述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事项,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并已履行了相应程序。 2、《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3、本公司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后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对本次调整进行更新。 4、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附件: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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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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