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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惠债券(0079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30250
基金代码 007957
公告日期 2020-03-19
编号 1
标题 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信息全文
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年第1次重大信息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608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
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管理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
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9日;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17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8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
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太
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督察长变更公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由其代为履行督察长职
务。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
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
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
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
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
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
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
监兼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
/所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昊,本科。2006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渠道经理、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7年3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起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浮动净值型发
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
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
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
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
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
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
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
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
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
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
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
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
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
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
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
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
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
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
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4260.70亿元,比
去年末增加1.1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
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
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
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
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
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
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
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
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
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
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
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
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
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称: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39个日历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
应的第39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39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
换债券。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
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
内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
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
化。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
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
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
研究和预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
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
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
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
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
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
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采取严格的买入持
有到期投资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
的杠杆比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
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本基
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
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
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
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管理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
策等)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
债券品种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2、量化投资部负责跟踪数量分析模型
量化投资部实时跟踪数量分析模型,定期将对债券的分析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
报告,就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4、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
计划,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5、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
的投资绩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6、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
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39 个月,期间投资人无法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本基金选择与封闭期相近的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加上利差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存
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
(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得晚于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封闭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14)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
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与结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
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在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500万 0.3%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
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0.6%,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860=91,531.8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
91,531.8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2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70=10,270.00元
赎回费用=10,270.00×1.50%=154.05元
赎回金额=10,270.00-154.05=10,115.9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2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15.9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
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的,对该单个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一并办理。对
该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九、《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作如下更新:
1、“重要提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2、“一、绪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3、“二、释义”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4、“三、基金管理人”更新了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5、“五、相关服务机构”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6、“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7、“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8、“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9、“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更新了相关信息。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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