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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凤凰(5121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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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83057 | ||||||||
基金代码 | 512190 | ||||||||
公告日期 | 2020-01-20 | ||||||||
编号 | 2 | ||||||||
标题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月7日公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调整前述基金的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 具体修改如下: 一、《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的变更 1、《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中如下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1)由“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修改为: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2)新增加: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重要提示”部分内容、“释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20日;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1日。” 2、《招募说明书》“二、释义”中“《业务规则》”的释义,由: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修改为: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的“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中如下内容进行修改,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 修改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的“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中如下内容进行修改,由: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修改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组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前述基金根据《实施细则》调整交易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的事项进行说明。上述变更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自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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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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