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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ETF(5153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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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69321 | ||||||||
基金代码 | 515390 | ||||||||
公告日期 | 2020-01-15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结算模式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沪深300ETF”)实施调整后的申赎结算模式,并对华安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文件修订的情况说明 根据发布的《实施细则》,上交所跨市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赎结算模式,调整后对于华安沪深300ETF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基金管理人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对华安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属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法律文件修订的内容 1、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序号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二部分释义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2 第二部分释义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由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和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现金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清算交收方式和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人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序号 《托管协议》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及赎回的确认、清算、交收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T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T+1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的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与代办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3.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业务规则及合同办理。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银行托管账户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拨付净应付款时,如基金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四)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官网(www.huaan.com.cn)及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自2020年1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按调整后的结算模式办理相关业务。 3、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基金管理人已将上述法律文件修订事宜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4、本公告仅对上述法律文件修订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录网站(www.hua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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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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