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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标普消费品指数增强(QDII)A(美元现汇份额)(0005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9056
基金代码 000593
公告日期 2019-12-31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
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订立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章节 原文 修订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五、基金备案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调整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章节 原文 修订
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7)、(10)到(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7)、(10)到(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章节 原文 修订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十)生效与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章节 原文 修订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章节 原文 修订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将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章节 原文 修订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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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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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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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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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三)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三)基金会计核算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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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核算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7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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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报纸指定的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合同、首次募集的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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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二、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披露。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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