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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祥泰混合A(00135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26857
基金代码 001358
公告日期 2019-12-09
编号 1
标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15: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楼
  联系人:吴雁琼
  联系电话:0755-83275804/18033075302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请参见《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2日,于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yfunds.com/)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如有公章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无公章的,可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
  (7)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15:00。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
  (8)以上各项及本公告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讯表决票的下述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楼
  联系人:吴雁琼
  联系电话:0755-83275804/18033075302
  邮政编码:51804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2、本次议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755-83276688
  客服电话:400-8888-300
  电子邮箱:public@by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包括调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的相关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二: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 证件类型
3 证件号码
4 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 代理人姓名/名称
6 代理人证件类型
7 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
视为弃权表决;表决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3、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 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的,需按
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并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基金账号填错、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5、 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1月1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包括调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净值精度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
  2、本次修改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备案,不代表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详见附表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表一:《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3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4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提供
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提供
稳健的理财工具。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基金的历
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64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向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5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年 5 月 29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5]1587 号文书面确认,《宝盈
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第 2 号公告《养老目标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基金名称中已
经包含“养老”字样的公募基金,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履行程序修改基金名称,“养老”产业投资主题基
金除外。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机构履行相
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发布《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变更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并修改基
金法律文件的公告》,“宝盈祥泰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关于准予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
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宝盈祥
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宝
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
份额净值精度等内容,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改部分表述,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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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
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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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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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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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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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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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2)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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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
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
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或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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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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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
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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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提供
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为投资人提供
稳健的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
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
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形势研判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形势研判《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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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
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
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
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②货币市场利率;
③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④QFII、RQFII 新增投资额;
⑤新股扩容;
⑥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
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
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
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M1、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①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②货币市场利率;
③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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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可转债所需资金;
⑧印花税和佣金;
⑨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资产的仓位控制
为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以会计年度作为仓位控制策略的执行周
期、以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基准,确定股票资产的投资仓位上限。具体
而言,本基金以上一会计年度末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基准(《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基准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设置仓位调整阀
值,当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与本会计年度 A 类基金份额单位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连续 5 个交易日达到仓位调整阀值,则触发仓位调整基准。
本基金应根据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在合理期限内将股票仓位调整至
规定范围内。股票资产的仓位调整阀值和对应的股票仓位上限如下
表所示:
仓位调整阀值 股票仓位上限
NAV1+D<0.97×NAV0 20%
0.97×NAV0≤NAV1+D<1.03×NAV0 30%
NAV1+D≥1.03×NAV0 40%
注:NAV0 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NAV0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NAV1为当前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D 为本会计年度 A 类基金份额单位累计分红金额(基金
除权日在本会计年度的累计分红金额)。
④QFII、RQFII 新增投资额;
⑤新股扩容;
⑥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⑦可转债所需资金;
⑧印花税和佣金;
⑨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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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
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
理,获得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信用风险高、票面利率高
的特点。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
收益率曲线变动、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通过对宏观
经济进行研判,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同时通
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行主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
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投资决策中,根
据基金资产现有持仓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基金申赎安排等,充分评
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并通过分散投资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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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
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
的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
杠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
权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
证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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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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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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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时,应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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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3)、(11)、(12)、(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追求长期稳定投资
回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并易于
被投资者理解和接受。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3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样本券由沪深交
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信用级别投资级以上、剩余期限 1 年以上的
国债、金融债及信用债组成。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
定的市场覆盖、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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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
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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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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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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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算。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38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价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39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四、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注册登记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1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2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4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5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7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8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本基金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49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
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将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50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51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52
产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53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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