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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沪深港通大湾区综指(LOF)(16730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01771
基金代码 167302
公告日期 2019-11-01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沪深港通大湾区综指(LOF)(场内简称:湾区 LOF)
基金主代码 1673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1 月 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1 月 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11 月 5 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且申购申请的金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3.2.1 前端收费
(1)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50 万元≤M<100 万元 0.60%
M≥1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3、办理场内申购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6 个月 0.50%
6 个月≤N<1 年 0.25%
N≥1 年 0
注:此处一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办理场内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具体实施的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3、投资金额
投资者可通过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申请开办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本基金投资者投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申购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6.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1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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