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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佳盈债券(00566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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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00545 | ||||||||
基金代码 | 005666 | ||||||||
公告日期 | 2019-10-30 | ||||||||
编号 | 5 | ||||||||
标题 |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1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号) 废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9月1日起施行 2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月 1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填报指引第 3 号——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 报指引》进行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增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37、《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删 除: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删除: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 份额的 10% 的 2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删除: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特指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删除:本基金特 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6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 予以接受和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 媒介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7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 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删除:(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可以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 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8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汪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 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 9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10 作;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若有);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删除:若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11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删除: 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1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14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进行的修订; 15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16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 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17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18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暂 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20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 再编制定期报告。 21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删除: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22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3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24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增加: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持有人大 25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增加:(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26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27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2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删除: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29 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 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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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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