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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混合A(91000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88593
基金代码 910007
公告日期 2019-10-25
编号 5
标题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6% 20% Dmax(0,(R?6%)?20%?C?F?360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
的20%,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2?Div?F?20%
注:Div为本次分红日A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H?min(H1,H2)
业绩报酬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A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
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R>6% 20% Dmax(0,(R?6%)?20%?C?F? 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b) B类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B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以该份额申购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
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B360
R???100%
CD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B为申购日的该类份额累计单位净值;
C为申购日的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D为申购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①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
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按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B类基金份额
可提取的业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1)计算方法
R≤6% 0 0
6% 15% Dmax(0,(R?6%)?15%?C?F?360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R>12% 20% Dmax(0,[E?(R?12%)?20%]?C?F?360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注:E=(12%-6%)×15%=0.9%。
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日提取的业绩报酬不应超过该笔基金份额本次分红金额
的15%,故业绩报酬上限如下:
H2?Div?F?15%
注:Div为本次分红日B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分红金额
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因此,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实际金额为:
H?min(H1,H2)业绩报酬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
赎回日或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B类基金份额该笔基金份额提取的业
绩报酬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6% 0 0
6% 15% Dmax(0,(R?6%)?15%?C?F?360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R>12% 20% Dmax(0,[E?(R?12%)?20%]?C?F?360 -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报酬总额)
注:E=(12%-6%)×15%=0.9%。
3)业绩报酬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5个工作
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以及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固定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比例。
调高基金固定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或调低业绩报
酬的计提标准的,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或调高业绩报酬的计提标准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基金托管人认可,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或多次
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
分配给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
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二〇一九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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