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A(007708)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627329 | ||||||||
基金代码 | 007708 | ||||||||
公告日期 | 2019-08-10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重要提示 1.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22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7.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8.本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0亿元。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本基金将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结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9年8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等,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100份,且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为007708、C类基金份额为007709 基金简称:中银瑞福浮动净值型货币 基金英文简称:BOC Ruifu (Floating net value) Sponsored Money Market Fund (三)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0亿元。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人民币200亿元,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200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20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0亿-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若募集期内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的100份,且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获得确认,假定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00+1,000.00)/1.00=1,001,000.00份 即某投资人在募集期间内投资1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获得确认,假定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1,000.00份。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机构投资者): n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n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n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n预留印鉴; 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n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n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n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n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n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n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机构投资者): n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n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n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n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n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n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n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n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募集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应在16:00前提交认购申请并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n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n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n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95555 联系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0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