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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安盈短债债券A(0064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21230
基金代码 006496
公告日期 2019-04-17
编号 1
标题 关于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为保障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对《托管协议》的资金清算交收等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订详见附件《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修订后的《托管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咨询相关信息,此次修改不涉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 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6: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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