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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鸿达债券A(0053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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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396267 | ||||||||
基金代码 | 005307 | ||||||||
公告日期 | 2018-11-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8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蓝俊标 联系电话:021-205683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3日,即在2018年12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28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蓝俊标 联系电话:021-205683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蓝俊标 联系人电话:021-20568302 网址:www.ctzg.com 邮政编码:200122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3、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考虑到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基金类别、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将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同时调整A类、C类、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详见《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2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声明 1、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自2019年1月3日起,由《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后的《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和A类、C类、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调整 (一)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如下: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第一部分 三、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 三、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前言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财通资管 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达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鸿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 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 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指《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财 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鸿 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指《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 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无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财通资管 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财通资管鑫达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无 第二部分 释义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无 第二部分 释义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销售服务费率 为 0.20%/年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销售服务 费率为 0.10%/年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3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年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年的基金 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部分 释义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第二部分 释义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15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无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销售服务费率 为 0.20%/年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销售服务 费率为 0.10%/年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且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年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且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年 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16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财通 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843 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 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生 效。 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调整基金类别、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估值方法、基金费用,将 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等内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由修订后的 《财通资管鸿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财通 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17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 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4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8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19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20 4、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21 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 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总数的 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 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 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 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 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22 事人及权利 义务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无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 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 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23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24 条件和程序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 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具体为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2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 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 金的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 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在严格控制 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 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基金管 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 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 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 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 的效果。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 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 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 利率和债券类、货币类、权益类等 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 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 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 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 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 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 的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 进行精选,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 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 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 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 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 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 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 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 配置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 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 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 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 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无 26 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 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 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 带来的收益。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 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 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 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 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 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 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 配置。 (三)权益类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 投资理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及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等因素, 考察行业运行周期、发展空间等, 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 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 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 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 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 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 细分行业情况、市场供求、商业模 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 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竞争优 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 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 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 (EPS)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 分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 并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 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 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 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27 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 值,谨慎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本基金 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 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本 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形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 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 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 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 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 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 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 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 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 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28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 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29 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 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 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0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第(2)、(12)、(18)、(19)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 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 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 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 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 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 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 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31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适合作为一个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 较基准。因此,中债综合指数是衡 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 准。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 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估值。 32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3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34 税收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35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36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7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38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 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无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39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二)A类、C类、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的调整 修改前: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后: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对A类、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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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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