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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国证新利混合(0017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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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21052 | ||||||||
基金代码 | 001797 | ||||||||
公告日期 | 2018-03-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 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和《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 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 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将在最近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上述修改内容 进行更新。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公告 的解释权归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 详细情况,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fund.hrsec.com.cn/)或拨打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 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1、《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定义。 第六 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的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3 条补 充强制赎回费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出现上述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应当暂停申购 的情形。 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的 规定补充应当暂 停赎回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修改。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无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5、16、 17 条修改。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6 条及 第 27 条补充定期 报告的内容。 披露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5、26 条补充临时报告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的内容。 附:2、《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无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5、16、 17 条修改。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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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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