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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尊诚定开(00402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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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19982 | ||||||||
基金代码 | 004024 | ||||||||
公告日期 | 2018-03-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托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对照详见附件。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登载于本公司官方网站。修改后的法律文件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ehuatai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一、对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表述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增加集中度要求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第5条中,增加: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修改表述: 发生上述第4项、第7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增加: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修改表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调整并增加: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类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之1、组合限制之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中,调整并增加: (2)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1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3)、(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对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在(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之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中,增加: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在(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之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中,增加: (2)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11)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2)、(3)、(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三、对招募说明书主要修订内容、依据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重要提示 增加: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增加集中度要求 一、绪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表述 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招募说明书制订依据 二、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释义 二、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之第2条赎回费用中,将原表述: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调整为: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至20日 0.10% 20日(含)以上 0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20日的投资人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之第3条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将原案例: 某投资人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0%=508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调整为: 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修改表述: 发生上述第4项、第7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增加: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修改表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调整并增加: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类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九、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九、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之1、组合限制之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中,调整并增加: (2)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1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3)、(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四十条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7、临时报告中,增加: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十七、风险揭示 增加: (七)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资本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八)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九)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托基金合同内容做相应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根据托管协议内容做相应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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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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