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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发货币A(0040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16657
基金代码 004077
公告日期 2018-03-29
编号 1
标题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定对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修改内容的亦作
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系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而进行,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上述修改内容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
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二、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信基金客服电话:400-866-2866
金信基金网址:www.jxfunds.com.cn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本公司旗下基金均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附件: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强制赎回费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
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
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发生上述第 1、2、3、4、8、9、
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4、8、9、10、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11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付。若出现上述第 4、7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
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
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
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
规定:
??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除上述(1)、(8)、(10)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6)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遵守
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1)、(8)、(10)、(14)、(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增加: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增加:
(六)临时报告
??
29、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时;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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