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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宏观回报债券A/B(0500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8201
基金代码 050016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1
标题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息全文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订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种。其中:
(4)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种。其中:
(4)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1)、(2)、(3)、(4)、(6)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1)、(2)、(3)、(4)、(6)、(8)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00万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4)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14)、(15)、(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定期报告
……
无 (五)定期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无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1)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1)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11)、(12)、(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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