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开债券A(519662)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03299 | ||||||||
基金代码 | 519662 | ||||||||
公告日期 | 2018-03-24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修改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 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 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 2018年 3月 31 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 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 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可以通 过 可 以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400-820-0860)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4日 附件: 1、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2、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第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2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增加: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于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扣除于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第二十三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3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在自由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自由开放期的,自由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自由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自由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如受限开放期内出现该情形的,按照 本部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 5 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七 部分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4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金:45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 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 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八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8)、(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6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六条 7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金:450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可转债投 第十八条 8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 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 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 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3个月 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 (8)、(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并调整相应条款序号: 3、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