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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大宗商品(QDII-LOF)(1602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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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001984 | ||||||||
基金代码 | 160216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2 | ||||||||
标题 |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
信息全文 |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 新增内容如下: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0%。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2)-(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内容如下: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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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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