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A(004528)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000284 | ||||||||
基金代码 | 004528 | ||||||||
公告日期 | 2018-03-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2705号文准予募集。《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7年5月23日正式生效。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 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 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和《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的修订 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盛通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修订对照表》,《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 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 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29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1:《〈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依 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 为订立基金 合 同 的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40=条 第 40条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 释义。 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 产定义。 补充摆 动定价机制 定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新增: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第 25=条 补充申 购与赎回的 原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 19=条 补充基 金规模控制 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23=条 补充短 期赎回费的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19=条 第 19条 第 24条 补充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第 24=条 补充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款项 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 第 21=条 明确对 巨额赎回情 形下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 一份额持有 人采取延期 赎回的条件 及 具 体 措 施。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18=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18条 第 16、40条 第 17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补充投 资交易比例 限制。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第 24=条 补充应 当暂停估值 的情形。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新增《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作为信 息披露的依 据。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26=条 第 27=条 补充定 期报告的内 容。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条 补充临 时报告的内 容。 附件2:《〈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依据条 款 说明 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长盛盛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长盛盛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 新 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作 为订立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18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除上述第(9)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9)、(14)、 (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18条 第 16、 40条 第17条 明确现 金类资产范 围。 补充投 资交易比例 限制。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24条 补充暂 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