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6-06-23 |
公告日期 | 2006-06-23 |
方案进度 | 停止实施 |
发行方式 | N/A |
发行规模 | 88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880万张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5-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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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0%,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1.5%,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 |
付息说明 | 发行人每年以现金支付利息一次。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
每位可转债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分”。
在可转债到期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到期转债”)。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5%,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作为初始转股价格。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I=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I=(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I=(Po+Ak)/(1+n+k);
派息: PI= Po-D
其中:Po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I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因公司分立、合并、减资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根据可转债持有人在前述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股东权益变化前后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
转换期条款 | 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满6个月后至本转债到期日止。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为可转债的回售期。回售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公司。持有人在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回售期内,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附加回售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①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为20%以下(含20%),并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审议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A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由董事会决定修正幅度;②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
备注 | 20050809:有效期延期至本议案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 | 3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天士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天士力”股份数乘以3 元(即每股配售3 元),再按1,000 元1 手转换成手数,不足1 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
预案公告日 | 2005-08-09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5-09-13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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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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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5-08-09 09: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