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5-04-05 |
公告日期 | 2005-04-05 |
方案进度 | 停止实施 |
发行方式 | 优先配售,网上定价和网下配售 |
发行规模 | 350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3500万张 |
发行费用 | 0.00元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5-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利率类型 | 累进利率 |
利率(%) | 1 |
付息频率 | Y1 |
初始转股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 | 0元 |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 | 0.0000 |
上网发行数量(张) | 0张 |
上网发行超额认购倍数 | 0.0000 |
分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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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说明 | 第一年为1.0%,第二年为1.4%, 第三年为1.8%, 第四年为2.2%, 第五年为2.7%。 |
付息说明 | 可转债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期为自公司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付息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 付息登记日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公司可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为非交易日, 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为准。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 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 |
初始转股价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1%~5%, 具体上浮幅度由公司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1+0.1%~5%)。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本次发行后, 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息转股价不作调整。
其中: P0为初始转股价, 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 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及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 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公允原则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
转换期条款 |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满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
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一般回售条款: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两年之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公司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可转债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本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回售条件可跨年度计算,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本回售权。
时点无条件回售条款:在公司可转债到期之前的5个交易日内,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的110%(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 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 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能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当期转股价格15%(含15%)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当修正幅度超过15%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离修正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行使此有条件修正条款的权利每12个月(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得超过一次。 |
有效申购数量(手) | 0手 |
有效申购户数 | 0户 |
中签率(%) | 0% |
利差(%) | 0% |
老股东配售价格 | 0元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老股东配售户数 | 0户 |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 | 0张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部向原流通股东优先配售,每股优先配售比例精确到“角”,余额及原流通股东放弃部分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预案公告日 | 2005-03-01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2005-04-05 |
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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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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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否 |
发布日期 | 2005-03-01 08:25:38 |
可转债发行 公告日期:2004-05-11 |
公告日期 | 2004-05-11 |
方案进度 | 实施 |
发行方式 | 定向配售,网上定价 |
发行规模 | 135000万元 |
发行数量 | 1350万张 |
发行费用 | 23,000,000.00元 |
面值 | 100元 |
货币名称 | 人民币元 |
发行年度 | 2000-12-31 |
债券期限 | 5年 |
起息日 | 2000-02-25 |
到期日 | 2005-02-24 |
上市日期 | 2000-03-16 |
利率类型 | 固定利率 |
利率(%) | 0.8 |
付息频率 | Y1 |
初始转股价格 | 10元 |
发行结果公告日 | 2000-03-07 |
上网发行申购代码 | 733009 |
上网发行申购名称 | 机场发债 |
上网发行申购价格 | 100元 |
上网发行配号总数 | 15618127.0000 |
上网发行日期 | 2000-03-02 |
上网发行数量(张) | 7358470张 |
分销商 |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公司 福建省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  |
利率说明 | 票面利率为0.8% |
付息说明 |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机场转债持有人(以登记机构提供的名册为准)均有权获得当年的机场转债利息。若付息登记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登记名册为准。本公司将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以及已转股的机场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的机场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百分位。
本公司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按上述办法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机场转债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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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转股价条款 |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按此办法,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础为9.73元。根据本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初始转股价格定为每股10元,溢价幅度为2.77%。对应于机场转债每张100元的面值,初始转股比率为10。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
转股价格调整条款 | 转股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四章第5条第2款之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含因机场转债转换增加的股本)、配股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为:
(一)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二)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三)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公司将于2003年12月25日(股权登记日)实施的2003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红股3股,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场转债(100009)”的转股价格将由初始转股价每股人民币10元调整为7.69元,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以及转股代码“机场转股(181009)”恢复交易时间均为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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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期条款 | 转换期自2000年8月25日(含当日)起至2005年2月24日(含当日)止。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申请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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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有条件回售条款 | 持有人有权在2004年8月25日(“回售日”)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机场转债,每张机场转债的回售价格为面值的107.18%。
选择行使回售权的持有人,必须在“回售申请期”内向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交回售申请。回售申请期为从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内的本公司所有工作日。所有回售申请必须在2004年7月25日16点30分前送达本公司。申请回售的机场转债面值总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
届时持有人回售的具体程序按上交所的规定办理。
本公司将在2004年5月25日的前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回售公告。
本公司在刊登回售公告前及回售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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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
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机场转债的存续期间降低转股价格,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当下述3项条件均满足时,本公司董事会可直接行使本项权力而无需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a、在机场转债的存续期间,当任何1个月本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80%时;
b、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该次降低转股价格的幅度不超过20%,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降低前一个月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c、在机场转债的存续期间,本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本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超过1次。
在本公司董事会无权直接行使本项权力时,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降低转股价格,则本项权力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行使。
本公司降低转股价格前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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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次赎回款发放日为2004年4月30日 |
有效申购数量(手) | 15618127手 |
有效申购户数 | 103144户 |
中签率(%) | 4.7115% |
老股东配售代码 | 700009 |
老股东配售简称 | 机场配债 |
老股东配售价格 | 100元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母 | 1 |
老股东配售比例分子 | 2 |
老股东配售户数 | 92746户 |
向老股东配售数量(张) | 6141530张 |
老股东配售日期 | 2000-02-25 |
老股东配售缴款日 | 2000-02-25 |
老股东配售股权登记日 | 2000-02-24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条款 | 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售的机场转债最高数量为,以截止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持有的股份数每100股可配售2张转债,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为1手的整数倍。例如,某投资者持有800股,按上述比例计算,可配售面值1600元的机场转债(16张),经四舍五入后该投资者实际可获配售面值2000元的机场转债(2手)。同理,若投资者可配售面值1400元的机场转债(14张),经四舍五入后该投资者实际可获配售面值1000元的机场转债(1手);若投资者可配售面值600元的机场转债(6张),经四舍五入后该投资者实际可获配售面值1000元的机场转债(1手);若投资者可配售面值500元的机场转债(5张),经四舍五入后该投资者实际可获配售面值1000元的机场转债(1手);若投资者可配售面值400元的机场转债(4张),经四舍五入后该投资者实际可获配售的机场转债数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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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公告日 | 1999-05-29 |
股东大会公告日 | 1999-07-01 |
发行公告日 | 2000-02-23 |
上市公告日 | 2000-03-11 |
主承销商 |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推荐人 |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是否有效 | 是 |
发布日期 | 2001-09-26 11: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