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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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9-23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时,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3年9月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将于2014年9月23日到期。根据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金融服务合作协议》8.2款中规定的“在有效期满之日前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展期协议”,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续签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有效期仍为1年。根据协议约定,浙能财务公司将继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持有浙能财务公司91%的股权,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41.9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款金额人民币30,4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76%;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款余额人民币15,0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8%。
二、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较大的压力,浙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国银监会和浙江银监局的严格监管,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浙能财务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同时,为规范与浙能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避免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制定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在以往的合作中,双方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定价政策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不会影响本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本公司可充分利用浙能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9-19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建立广泛而密切的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浙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关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30)。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在原《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到期前与浙能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有效期仍为1年。详见本公司201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08)。
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2014年9月17日,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明州高速向浙能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浙能财务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为明州高速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借款合同的签订构成了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款金额人民币30,400万元(含本次关联交易),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76%;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款余额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次关联交易),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78%。
二、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较大的压力。明州高速本次借款全部用于置换银行到期贷款。该关联交易拓宽了明州高速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控制贷款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符合明州高速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3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6-13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建立广泛而密切的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浙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关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30)。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拟在原《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到期前与浙能财务公司续签该协议,有效期仍为1年。详见本公司2014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4-008)。
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2014年6月10日,本公司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本公司向浙能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1,9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持有浙能财务公司91%的股权,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41.9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借款合同的签订构成了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累计关联交易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3,900万元(含本次关联交易),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
二、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将用于本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拓宽了本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控制贷款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19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3-29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存款时,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浙能财务贷款时,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浙能财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优惠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浙能财务能够给予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除利息外,浙能财
交易简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9月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签订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一年,将于2014年9月23日到期。浙能财务按照《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服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按照《金融服务合作协议》8.2款中规定的“在有效期满之日前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展期协议”,公司拟在《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到期前与浙能财务续签该协议,有效期仍为1年。根据协议约定,浙能财务将继续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浙能财务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8亿元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二、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较大的压力。浙能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能财务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国银监会和浙江银监局的严格监管,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浙能财务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同时,为规范与浙能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浙能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本公司制定了《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公司拟与浙能财务续签《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定价政策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不会影响本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本公司可充分利用浙能财务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80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2-20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
交易简介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2013年12月1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明州高速向浙能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较大的压力。明州高速本次借款全部用于置换银行到期贷款。该关联交易拓宽了明州高速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控制贷款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符合明州高速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2-07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交易简介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2013年12月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明州高速向浙能财务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浙能财务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为明州高速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借款合同的签订构成了关联交易。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6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10-31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在船舶托管期间,浙能通利支付给本公司管理包干费每年84万元,船员包干费每年400万元,合同总价为每年人民币484万元整。
交易简介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通利”或“委托方”)拟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就浙能通利所属船舶“新华盛海”轮托管关联交易事项签订《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浙能通利是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煤运”)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团及下属公司合计持有浙能煤运87.20%股权,浙能煤运持有浙能通利60%的股权。 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海运集团51%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通利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过去12个月内向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该关联交易金额为13,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02%。。
交易类别其他事项
交易金额484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9-27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
交易简介为建立广泛而密切的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3-030)。
根据《金融服务合作协议》,2013年9月2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明州高速向浙能财务公司借款13,5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的人民币固定利率,期限为12个月。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浙能财务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为明州高速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借款合同的签订构成了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明州高速过去12个月内与浙能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13,50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02%。
交易类别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交易金额135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8-30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定价依据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息;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优惠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浙能财务公司能够给予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
交易简介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建立广泛而密切的金融业务合作关系,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司”)与本公司拟就双方合作关联交易事项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浙能财务公司为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6亿元; 浙能财务公司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8亿元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定价政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浙能财务公司存款时,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浙能财务公司贷款时,贷款利率在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优惠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浙能财务公司能够给予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除利息外,浙能财务公司不收取其他费用。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浙能财务公司拟与本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一)《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浙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结算服务、财务顾问业务等。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在浙能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6亿元; 浙能财务公司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8亿元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二)协议生效条件:经浙能财务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之日前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展期协议。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企业融资及融资成本存在较大的压力。浙能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能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中国银监会和浙江银监局的严格监管,同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浙能财务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的风险内控手段。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公司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定价政策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不会影响本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本公司可充分利用浙能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交易类别提供或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0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3-16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1)交易价格。 实际运价=基准运价+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基准运价在依据本协议签署各具体煤炭运输合同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以当季度上海航运交易所(180CST 上海港口人民币燃油价格)挂牌收市价平均值为测算依据,挂牌收市价平均值较基准运价每上升到一定金额时,则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随之作相应调整。
交易简介一、《煤炭运输框架协议》基本情况
  近期,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协议收购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51%股权,并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运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富兴”)是浙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已连续多年为其提供煤炭运输服务,且是本公司最大客户之一,按照2012年本公司与浙能富兴签署的三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编号:2012-FXYS-006),2013年、2014年本公司将继续为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成为浙能集团控股子公司以后,继续为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即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为关联方浙能富兴提供煤炭运输服务。2013年,预计浙能富兴需本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1200万吨的煤炭运输服务,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6.3亿元人民币。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3年3月14日,浙能富兴(以下简称“甲方”)与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关联交易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了《煤炭运输框架协议》。
  (一)煤炭运输服务的主要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包括国内沿海运输和国际运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价格公允、平等互利及交易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定价标准的原则,签署本协议。
  2、甲乙双方进一步明确: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的三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编号:2012-FXYS-006)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将继续履行。根据前述《煤炭运输合同》约定,合同年运量为680万吨,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3、甲乙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的一年期《煤炭运输合同》(合同编号:2012-FXYS-014)已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续签该合同,合同年运量由220万吨调整至520万吨左右及合同期限变更为二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4、2013年,预计甲方需乙方为其提供不超过1200万吨的煤炭运输服务,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6.3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事项的定价、计量原则和方法
  1、交易事项的定价及计量原则。甲乙双方商定,遵循长期以来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般商业交易的价格及数量为本次交易的定价、计量原则。价格根据不同航线结合航运市场的趋势以每一年度确定每条航线的基本价格,并根据运输成本的变化合理调整附加费用。
  2、定价和计量的方法:(1)交易价格。实际运价=基准运价+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基准运价在依据本协议签署各具体煤炭运输合同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以当季度上海航运交易所(180CST上海港口人民币燃油价格)挂牌收市价平均值为测算依据,挂牌收市价平均值较基准运价每上升到一定金额时,则燃油附加费(或浮动运价)随之作相应调整。(2)煤炭运输数量。对运煤船舶所载煤炭的重量,承运人会同装货港的注册水尺计量员在装货港通过水尺计量的方式进行计量,并以该计量结果作为结算每一船次运费的依据。到港后,承运人会同港口作业人员通过水尺计量的方式对该船舶所运载的煤炭的重量重新进行计量。如托运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有权聘请一家独立的检验机构对煤炭进行重新计量,并以该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三)授权事项
  在本框架协议的范畴内,甲乙双方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在各自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具体的运输合同。
  (四)服务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展期协议。
  (五)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生效。
交易类别提供或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63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3-27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实际,拟继续为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总额在 43,000 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担保的期限为 3 年,并将该事项提交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股东大会批准该担保事项,则授权公司经营班子代表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支持海运集团的发展,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繁荣。
2.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海运集团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证海运集团筹措生产经营及其发展所需资金,降低债权风险,促进海运集团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易类别担保和抵押
交易金额43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3-24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宁波海运希铁隆工业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对希铁隆公司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期限3年。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希铁隆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及补充流动资金。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拟对希铁隆公司总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期限3年。主要是为希铁隆公司筹集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希铁隆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证希铁隆公司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降低债权风险,促进该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交易类别担保和抵押
交易金额2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9-03-24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定价依据
交易简介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实际,拟对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总额在43,0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进行担保,担保的期限为3年。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支持海运集团的发展,从而促进控股股东与本公司的共同繁荣。
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为海运集团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证海运集团筹措生产经营及其发展所需资金,降低债权风险,促进海运集团的良性发展,与海运集团形成互保关系,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交易类别担保和抵押
交易金额43000万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1-06-30
甲公司宁波海运
乙公司浙江省电力燃料总公司
定价依据收入百分比70.31%,影响公司毛利70.31%,交易额百分比70.31%
交易简介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收取运费:运输电煤
交易类别提供或接受劳务
交易金额87218200元
货币代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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