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518.2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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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46.148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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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2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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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88.2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4-02-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吉之光”)、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4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12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1)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2)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4.4716%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吉之光2009、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95.42万元、792.8万元、1,318.86万元、1874.67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1.05%、1.31%、2.01%和2.54%;与德方纳米2011年、2012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2.4万元、24.82万元,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0.03%和0.03%。因此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2.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3-01-25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定价政策为: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之光”) 签订了2013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公司董事会就《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 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武永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 0票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为:
关联交易类别:采购原材料
按产品或劳务细分:发光显示器件
关联人:吉之光
预计 2013 年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800 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的总:1929.79万元
二、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
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
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与吉之光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4,169,913.04 元、3,954,203.42 元、7,928,038.64 元和 13,188,600.00 元 ,占年度采购比例分别为 0.95%、 1.05%、1.31%和 2.01%,交易金额很低,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非常低。因此,上述关联交易基本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8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1-17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定价政策为: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之光”)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城鑫”)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1)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5%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3)电芯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煜城鑫生产的电芯在高低温性能、倍率性能及循环寿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有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煜城鑫37.23%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及技术支持,煜城鑫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对公司的影响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5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1-17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定价政策为: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之光”)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城鑫”)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1)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5%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3)电芯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煜城鑫生产的电芯在高低温性能、倍率性能及循环寿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有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煜城鑫37.23%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及技术支持,煜城鑫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对公司的影响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20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1-17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定价政策为: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在无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上述关联方并承诺,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将以最低价格供货。 |
交易简介 |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之光”)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与深圳煜城鑫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城鑫”) 签订了2012年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采购框架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目的 (1)正极材料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德方纳米生产的纳米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在材料粒径的均一性、批次稳定性、导电性、所制成电池大功率充放电特性和超低(-40℃)充放电性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德方纳米5%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和技术支持,德方纳米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3)电芯是公司生产动力锂电池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煜城鑫生产的电芯在高低温性能、倍率性能及循环寿命等方面较其他同类产品更具有优势;且由于公司参股煜城鑫37.23%的股权,可优先获得其产品及技术支持,煜城鑫同时承诺将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以最低价格优先供货。以上,有助于公司在原材料获取上更加便捷、优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2、对公司的影响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00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2-01-17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
交易简介 |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1318.86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11-09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或者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2010年8月5日,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0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议案》,于2010年8月5日签署《采购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关联交易的影响
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
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09.98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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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8-06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或者,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6年8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当年8月12日签署《采购框架协议》。该合同约定在双方发生业务期间一直保持有效。
关联交易的影响
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395.42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10-08-06 |
甲公司 | 拓邦股份 |
乙公司 | 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
定价依据 |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或者,以成本加成或协议方式定价 |
交易简介 |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6年8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当年8月12日签署《采购框架协议》。该合同约定在双方发生业务期间一直保持有效。
关联交易的影响
鉴于发光显示器件不属于公司主要原器件,每批次采购数量少,需要供应商的及时有效配合,公司向主要经营数码管等发光显示器件的吉之光采购该类原材料。在统一的应付款条件下,吉之光能够及时保质的向公司交付产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受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性交易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
交易类别 | 购买或销售商品 |
交易金额 | 440.65万元 |
货币代码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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