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以前年度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经济纠纷(公司已在2004 年至2007 年度报告中披露),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84 号裁决书裁定,对公司要求对方支付人民币3.3 亿元违约金、165.05 万元财产保全费以及为本案所发生的560 万元律师费等仲裁请求未予以支持。要求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约人民币113 万元。 |
判决内容 | 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384 号裁决书裁定,对公司要求对方支付人民币3.3 亿元违约金、165.05 万元财产保全费以及为本案所发生的560 万元律师费等仲裁请求未予以支持。要求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用约人民币113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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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5 |
公告日期 | 2008-04-15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8-05 |
原告方 |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3 年9 月(时名为上海茉织华份有限公司)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毛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为本公司受让三毛集团所持有的20,604,915 股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毛股份”)股份,受让价格为每股4.15 元。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人民币4000 万元股权转让诚意金于2003 年12 月31 日汇入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本公司帐户内(户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该帐户由本公司、三毛集团、甘肃省财政厅三方共同监管)。而三毛集团在协议签订后没有按协议的要求将股权转让材料上报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审批,使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及时完成。至2005 年年初,三毛股份的资产质量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三毛集团所持有的拟转让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已于2004 年9 月被司法冻结,三毛集团已违反了协议中的保证(协议明确规定拟转让股份所享有的权益将始终没有瑕疵,且转让股份不会存在被查封、冻结或设置了担保权利的情况。)为此本公司于2005 年1 月20 日致函三毛集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三毛集团接函后曾表示继续履行协议的愿望,不同意解除协议。但鉴于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和基础已不存在,(如前述,资产质量状况发生变化,拟转让股份部分被司法冻结等)为此本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于2005 年9 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2、确认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本公司帐户中的4000 万元及利息等款项归属本公司,本公司对该款项拥有独自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各项权利,并判令三毛集团配合本公司将款项返还给本公司。2006 年6 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达〔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3 号裁决书,裁决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2006 年甘肃省公安厅以原三毛股份部分高管经济犯罪为由,对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帐户上的4000 万元人民币进行司法冻结。 |
判决内容 | 近日,本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上述《转股协议》已解除。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甘肃省公安厅以原三毛股份部分高管经济犯罪为由,对本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分行帐户上的4000 万元人民币进行司法冻结。(公司2006 年年报中已有披露)
2007 年11 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兰法刑二经字第007号刑事裁定书,以判决原三毛股份董事邓辉(邓辉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本公司也不了解邓辉的任何情况)挪用资金罪为名,张冠李戴将本公司上述存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的4000 万元及利息扣划至三毛股份。本公司对这样的判决裁定感到震惊,已经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诉及反映问题,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肃性,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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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9 |
公告日期 | 2006-11-09 |
案件名称 | 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4-28 |
原告方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11日,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将资产人民币1亿元整存入本公司在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账户,之后民生银行经办操作将账户内资金汇划进行理财投资,期限为一年,已到期。在上述协议中,民生银行声明并承诺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委托资产托管工作;应严格按协议规定对委托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进行监管,对违反协议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闽发证券提出警告并书面报告本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协议,不挪用本公司的受托资产,不将受托资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同时协议规定民生银行对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发现闽发证券的投资运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闽发证券并同时向本公司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监督闽发证券改正有关投资运作;根据监管需要随时到闽发证券开户营业部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资金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有义务安全完整地保管受托资产;不得动用或处分受托资产;监督闽发证券的投资运作,以及督促其在受托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向本公司支付受托资产本金和投资收益;但民生银行至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人民币壹亿元,目前法院已受理。 |
判决内容 |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8 号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浙江华盛服饰有限公司开设在第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水电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客户姓名“华盛服饰”、资金帐号00004211725501)内的资金以及下挂证券帐户B880925432 内的证券均属于原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权对上述资金及证券行使资金提取、证券买卖、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等所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权利。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到2006年8月18日下午15:00收盘为止,公司所拥有该账户的市值已达人民币1.43亿元以上,目前该账户内的所有股票与资金均已到公司帐上,到帐日市值为1.57亿元人民币。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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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31 |
公告日期 | 2005-01-31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4年11月1日,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茉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中安科技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东方控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权收购的议案。
近期,本公司获悉: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协议规定将所持有的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15.56%股权过户至东方控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名下,反而将该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导致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至今无法履行。
根据转股协议第13.2条规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因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本公司已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行提起仲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上海分行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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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0 |
公告日期 | 2004-08-10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迅捷国际印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发证券水清南路营业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迅捷印务于2003年11月6日在广发证券水清南路营业部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并于2003年11月11日在该帐户内存入一亿元人民币。之后公司未对该帐户进行资金的划拨或进行证券交易,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对该帐户资金进行操作或进行证券交易,但经公司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发现该帐户存在37900股股票,公司也曾多次要求该证券营业部出具公司资金帐户余额等相关资料,但一直未果。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冻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壹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资产的保全措施,冻结期自2004年2月5日至2004年8月5日。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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