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7 |
公告日期 | 2010-05-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被告方 |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04 年10 月共为本公司提供了担保累计为人民币30990 万元;此外,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从启动剩余债券融资角度,向本公司提出将本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 号的六楼房产进行抵押,并同意在建设银行获得债券资金后拿出六楼房产抵押相对应的资金。基于这两大因素,并在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下,本公司以6 楼房产计2247.2 平方米,向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据此将本公司6 楼房产作为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贷款的抵押物之一。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爆发流动性资金危机后,本公司为规避抵押风险,避免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力履行偿债责任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鉴于六楼房产存在权属限制无法进行正式买卖过户的现状,经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高于帐面净值的价格向本公司预付了六楼房产全部购房款,本公司承诺在该房产具备正式出售条件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正式出售过户给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承诺,如因其原因造成本公司六楼被强制拍卖抵债,其已预付给本公司的购房款,全部作为向本公司支付的房屋补偿金。
2008 年9 月30 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与本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对三名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处置本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用于偿还237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保全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曾向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诉讼通知,预测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影响不大。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10 号判决情况如下: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本金、逾期利息、复利,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可以与本公司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 号6 层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抵押物行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370 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了关于该房产的相关协议,并已获得了资金,保全了资产,基本释放了担保风险,查封公司涉案房产。
本案仍正在审理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1 月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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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4 |
公告日期 | 2010-04-14 |
案件名称 | 股东会议决议确认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 |
原告方 | 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
住址: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3 号
被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288 号
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 号
(二)诉讼起因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均系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本公司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参加了股东会,并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十八名管理骨干以现金方式向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此次也同比例增资(具体增资方案详见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09-50],刊登于2009 年12 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原告诉称:“两被告根据股东会决议于2009 年12 月28 日到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但是事后,原告得知,两被告提交股东会表决的会议内容与被告向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并不一致,致使原告因为重大误解做出了投票表决,并且用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内容骗取了寿光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第一被告的企业注册变更登记”。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发来的(2010)潍商初字第18 号传票,本公司涉及股东会议决议确认纠纷被起诉。 |
受理法院 | 潍坊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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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
公告日期 | 2010-03-26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盐城市宇王机械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670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在200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盐城市宇王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涉及本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因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1 月10 日受理了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破产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10 月12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5)苏民二终字第042 号),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0-12 |
执行情况 | 宇王公司于2005年2 月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 年1 月10 日受理了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江苏高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2008 年4 月,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破产案终结,江苏高院于6 月18 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未做出裁决,宣布另择期开庭再审。
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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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
公告日期 | 2009-07-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6-04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 |
被告方 | 南昌凯马柴油机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借款纠纷案,2007 年上半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昌凯马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柴”)及本公司,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上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南柴及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980 万元及相应利息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南柴及本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1521202.5 元,如帐上存款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受华源集团流动性资金危机和债务重组的影响,南柴及本公司暂时无法归还上述款项。本公司及南柴正在与华源集团债权委员会协商解决事宜。 |
判决内容 | 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南柴及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3980 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南柴及本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1521202.5 元,如帐上存款不足,则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本公司正与“债委会”协调处理中。
本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昌北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冻结了本公司的部分银行帐号。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昌北支行已签定了债务重组的相关协议,6 月16 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裁定书》,终结了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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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
公告日期 | 2009-07-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8-15 |
原告方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5.9787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8 年8 月15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偿还截至起诉日止人民币5059786.85 元的借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浦东新区法院于2008 年9 月17日下达民事调解书,要求华源地毯偿还5059786.85 元借款及相关费用,一年之内分批偿还。现公司正积极与华源地毯及其控股单位协商还款事宜。
2009 年5 月末,华源地毯公司已向公司偿还了所有借款,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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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2 |
公告日期 | 2008-08-02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 |
原告方 | 常州新区兴源物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515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在200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常州新区兴源物资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源行星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及本公司一案中,常州新区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上诉至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经该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本报告期内该案诉讼无进展。 |
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16 日,无锡中院恢复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1 月2 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裁定((2009)苏民二终字第0197号),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 年8 月常州新区兴源物资有限公司再次诉至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年1 月无锡中院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裁定该案件中止诉讼。本报告期内该案诉讼无进展。
常州新区兴源物资有限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 年10月28 日,原告撤回上诉。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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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2 |
公告日期 | 2008-08-02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 |
被告方 | 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 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9.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73.53%的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于2007 年9 月10 日与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交行上海市西支行向华源地毯公司发放贷款559.9 万元,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担保,期限至2007 年12 月10 日止。该货款到期后华源地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于2008 年1 月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华源地毯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59.9 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现华源地毯公司正与银行沟通协商相关事宜。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法院判令华源地毯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59.9 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本报告期内,由于调解未果,2008 年5 月法院下达了强制执行书,要求华源地毯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现华源地毯公司正与银行沟通处理,法院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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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2 |
公告日期 | 2008-08-0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兖州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华源山拖有限公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在2007 年报中披露了为山东华源山拖有限公司担保借款诉讼案,此项贷款本金为2150 万元,本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于2006 年10 月代为清偿了华源山拖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兖州支行500 万元款项及诉讼费用556265 元。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尚有本金995 万元及欠息100 余万元未支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华源山拖公司经营不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31 日宣告华源山拖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公司已经向华源山拖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优先抵押债权17136949.79 元。本公司将积极处理华源山拖公司提供反抵押的部分设备厂房,以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及相关债务。目前华源山拖公司破产程序尚未结束,本报告期内该案诉讼无进展。 |
受理法院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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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2-26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 |
被告方 | 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9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2 年7 月12 日对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向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5885万元贷款供了担保,期限截至2005 年9 月21 日止。合同到期后,无锡生命科技公司归还了部分本金,至2005 年12 月尚欠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支行贷款本金4995 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支行于2006 年2 月26 日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得到支持,判令无锡生命科技公司清偿所欠余款,本公司对此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 年7 月31 日,无锡生命科技公司以拍卖名下土地所获得的款项清偿了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支行的余款,本案了结,本公司无资产损失。 |
判决内容 | 判令无锡生命科技公司清偿所欠余款,本公司对此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7 月31 日,无锡生命科技公司以拍卖名下土地所获得的款项清偿了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支行的余款,本案了结,本公司无资产损失。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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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30 |
公告日期 | 2007-11-30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8-06 |
原告方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被告方 |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毛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合同号(2001)进出银(沪信合)字第017号】。合同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8000万元出口卖方信贷贷款,期限50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合同期已到,本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06年8月3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二中执字第00545 号”民事裁定书,因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本公司一般借款纠纷案,裁定如下:1、冻
结、划拨本公司与担保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本公司与上海三毛为贷款互保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本金2400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冻结、划拨本公司及上海三毛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11 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610 万元、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民事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公司与上海三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担保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已于日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上海三毛承诺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民币2400万元和全部利息,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计人民币267,710万元和法院可能收取的其他执行费用。
权利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6 月26 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沪铁中执字第17 号”立案,要求本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已确定的应向权利人履行的义务,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69988.5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强制执行。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上海光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 号第10 层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已作出评估报告,该房产建筑面积为960.75 平方米,评估值为人民币1582 万元。另,该院于近日查封冻结了本公司所持有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35%的股权和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99%的股权。
本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 号第10 层的办公房产,将于2007 年9 月24 日下午,由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因本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引发的人民币2400 万元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 号第10 层的办公房产(建筑面积960.75 平方米),于2007 年9月24 日下午,由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265.3 万元。本次拍卖因无人应拍,已流拍。2007年10 月12 日将进行第二次拍卖。
日前,本公司已与上海三毛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商定本公司欠上海三毛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26225196.5 元,本公司承诺于2007 年10 月31 日前归还300万元,11 月30 日前归还500 万元,12 月20 日前归还剩余款项。本公司如不按协议执行,上海三毛保留全额执行相关利息、加倍迟延履行金及其它违约金的权利。本公司已按照协议要求,支付了300 万元首期款,第二期款项将于2007 年11 月30 日支付。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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