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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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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
原告方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1.6153 万元
案件描述华录公司称代理本公司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发生经济纠纷,导致华录公司发生经济损失。诉讼请求:华录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公司给付华录公司垫付的代理进出口货款损失3,216,153.29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自华录公司对外付款之日起至本公司付清款时止的银行货款利息和代理手续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华录公司向大连中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大连中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开开集团银行存款共计3000 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2008 年3 月公司获悉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开开实业”3,000 万股,占总股本12.35%、查封期限为2008年4 月19 日至2010 年4 月18 日。 日前,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 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12 月20 日前给付原告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证垫款310 万美元(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折合等值人民币予以支付)。二、原告华录电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980 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150520 元人民币,合计298500 元人民币,免交(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日前公司获悉,调解书已经三方当事人签收。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171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现已支付人民币2121.02 万元(按实际付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310 万美元折合等值人民币)。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我公司曾于2005 年4 月11 日向你公司作出承诺,由于在“张晨事件”中,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将在你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的一个月内,将你公司所支付的上述款项如数支付给你公司。 日前,开开集团已按承诺将上述款项如数支付给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大民合初字第171-3 号,解除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开开集团持有“开开实业”3000 万股股权的查封。 该案已审结。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27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3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于2005年1 月27 日向深中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320 万元。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自己的财产向深中院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5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00 元由上海开开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50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人民币3320万元为限)。 目前,深中院查封了本公司位于上海万航渡路888 号5 层、6 层、7 层、8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05年2 月1 日至2007年1月31日。该房产已经抵押,非经深中院允许,不得予以作任何处分。 因上海开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与保全标的等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 万元作为解封担保,2005 年9 月12 日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第155 号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公司位于上海万航渡路888 号5 层、6 层、7 层、8 层的房产的查封,冻结上海开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解封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 万元。 2005 年12 月8 日,本公司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本案涉及开具给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总金额为6,660 万元的7 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事由如下: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6年1月6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目前,深中院已正式受理本公司2006年1月6日向深中院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 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7 年1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5-1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查封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 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 号民事裁定书,事由如下: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认为本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公司不服上述两裁定,已向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无效;2、判定被告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和被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大道支行签订的《权力质押合同》无效。 日前,接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03 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年4 月11日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17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与本公司发生票据纠纷,于2005年1月17日向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以自己的财产向深中院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本公司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 目前,深中院已冻结了本公司所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股(股份性质为非国有股,证券代码:000779,股票简称:"三毛派神"),不包括红股、配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 号民事裁定书,事由如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5 年12 月14 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7 年1 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3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719、721 号570.86 平方米的房产(以人民币5,000 万元为限)。解除对公司所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 股的冻结。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 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 号民事裁定书,事由如下: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认为本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公司不服上述两裁定,已向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日前,公司收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4 号民事裁定书,1、查封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31、1133 号房产。2、查封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68 号底层店面及华山路2 号主楼4 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 层房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药业西区公司)已向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1、请求依法撤销(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5-4 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关于查封雷允上药业西区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华山路2 号主楼4 层、裙楼二层北部、裙楼4 层房产的裁定。2、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 2005 年4 月11日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产权过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中创静安商业发展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公司持有的“中创大厦”建筑面积3,000 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截至2009 年1 月31 日账面原值2,729.10 万元,累计折旧805.07 万元,账面净值1,924.03 万元。虽然“中创大厦”项目的立项方屡次承诺同意办理公司参建面积的产权证,但至今未将该部分产权办理过户手续。长期以来,公司将该部分房产委托上海中创静安商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创静安”)出租,从2007 年12 月起,中创静安停止交付租金。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创静安将其南京西路819 号“中创大厦”3,000 平方米的产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诉讼标的管辖权限原因,移交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该诉讼仍在审理之中。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拟转让公司所持有中创大厦部分房产的议案》及《关联交易公告》和2008 年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拟转让公司所持有中创大厦部分房产的议案》。 2009 年6 月23 日,上述房产转让事项已获得静安区国资委的批准(《关于对<关于开开集团拟受让开开股份持有的中创大厦3000 平方米房产的请示>的批复国资委发[2009]76 号)。2009年6 月29 日,公司与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 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已收到开开集团受让款,该诉讼案件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接。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06
公告日期2010-03-06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6-01-06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因与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6年1月6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目前,深中院已正式受理本公司2006年1月6日向深中院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日前,公司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55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00 元由上海开开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认为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22
公告日期2010-02-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与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兴业嘉宾支行向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人股51,283,344股中相当于价值人民币10,200,000元的股权,兴业嘉宾支行已向深中院提供商业银行担保函作为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中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00,000元的境内法人股股权。 深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5 年12 月14 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上述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 本公司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本案涉及开具给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总金额为1,000 万元的2 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具体详见2005 年12 月24日《上海证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深中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2号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2006 年3 月18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3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0 万元的境内法人股的冻结。 2007 年7 月公司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5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20 万元的境内法人股股权(具体详见2007 年7 月5 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公司公告)。现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兰州三毛价值人民币1,020 万元的境内法人股股权,期限:2008 年7 月3 日至2010 年7 月2 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公告了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2005 年10 月22 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的公司公告),后又公告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5 号民事裁定书(详见2007 年7 月5 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刊登的公司公告)。 日前,公司接到深中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02-6 号民事裁定书, 深中院在审理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前为: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以涉案票据效力目前存在争议,且票据追索权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同一诉由,应另案处理为由向深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及诉讼请求。 深中院裁定,准许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2005 年4 月11 日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由于在“张晨事件”中,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开开集团现已履行承诺,该案与公司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该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8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8.3775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3 年10 至11 月出资USD842.7628 万元从百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受让大唐箱包服饰(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75%股权并同比例增资,折股本USD784.5921 万元。另一方股东——百联公司原认缴资本金及增资部分资本金中有USD158.37751万元至今未到位。由于百联公司始终未履行增资缴款义务,2007 年8 月公司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2008年2 月18 日二中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86 号作出民事判决:公司与百联公司签订的合 资经营合同终止履行。此后,经依法公告送达。
判决日期2008-0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公告日期2008-04-3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10
原告方彭申生 
被告方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河南省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增资扩股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援生”),于1998 年11 月为河南省固始中粮麻纺(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固始支行借款140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保证期限二年。该项债权随着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现已转给自然人彭申生。彭申生于2005 年1O 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开援生偿还借款14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9 月信阳中院(2005)信中法民初字第78 号作出民事裁定,因主债务人中粮麻纺向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彭申生亦申报了债权,本案须以中粮麻纺破产案件审理为依据,而该破产案件审理未终结,故裁定本案中止。
受理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8
公告日期2006-03-18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2005-12-14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兴业银行深圳嘉宾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认为所涉商业承兑汇票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票据。并于2005 年12 月14 日向深中院提出中止案件诉讼申请及提起确认上述票据无效的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公告日期2005-12-24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于2004年12月9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光大银行上海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2张,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2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公告日期2005-12-24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6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与中深彩公司串通,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于2004年10月18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招行曹家渡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7张,总金额为人民币666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6660万元的7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24
公告日期2005-12-24
案件名称票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与中深彩公司串通,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于2004年10月13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6张,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6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8
公告日期2005-06-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7.9712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9月8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根据赢运国贸的申请,开出总计金额美金5,049,842.90元的信用证,雷允上药业提供最高额美金500万元的信用证开证担保。承兑期满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了全部信用证款项,赢运国贸累计归还本金美金2,870,130.90元,尚欠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本金美元2,179,712元。
判决内容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赢运国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美金2,179,712元并支付相应罚息; 2、被告雷允上药业对被告赢运国贸的上述述债务在美金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雷允上药业在履行上述判决第2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赢运国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1,76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353元、其余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9,667元由被告赢运国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18
公告日期2005-06-1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赢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1.0927 万元
案件描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起诉赢运国贸及开开实业借款合同纠纷。2004年8月10日起,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根据赢运国贸的申请,开出总计金额美金4,596,522.20元的信用证,开开实业提供最高额美金500万元的信用证开证担保。承兑期满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垫付了全部信用证款项,赢运国贸累计归还本金美金1,685,595.55元,尚欠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本金美元2,910,926.65元。
判决内容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赢运国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美金2,910,926.65元并支付相应罚息; 2、被告开开实业对被告赢运国贸的上述述债务在美金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开开实业在履行上述判决第2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赢运国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3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2,847元,由原告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负担诉讼费人民币3,143元、其余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2,041元由被告赢运国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4-08-11
原告方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 
被告方固始县电业局 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固始县电业局提供贷款担保。该项贷款系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固始县支行向电业局提供。2004 年8 月11 日省建投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郑中院于2005 年2 月2 日[(2004)郑民四初字第157 号]作出判决:电业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省建投返还本息共计12,929,548.35 元,开开援生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5-02-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3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曾于2004 年10 月19 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近日,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至今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 年1 月31 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03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曾于2004 年4 月2 日和2004 年7 月16 日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2 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1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由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两笔贷款作抵押担保。由于在上述合同履行期 间,第一被告突发经营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事件,从而导致原告的上述贷款产生极大的风险,而被告也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原告于2005 年3 月3 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2 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归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万元;第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3-03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9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曾于2003 年1 月30 日至2004 年12 月21 日期间分别与被告签订了9 笔借款合同,总计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930 万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了经营负责人张 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事件,从而导致原告的上述贷款产生极大的风险,而被告却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上述借款。原告于2005 年3 月3 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9 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3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6
公告日期2005-03-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31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 
被告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曾于2004 年9 月16 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近日,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至今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 年1 月31 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8
公告日期2004-04-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起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要求国嘉实业归还2002年5月31日到期的3,000万元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由开开实业担保1,000万元、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000万元〗,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开开实业作为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被告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偿付自2001年5月3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874,936.38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874,936.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被告开开实业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291,645.46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10,291,645.46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开开实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 4.被告长江投资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在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期内利息人民币583,290.92元、及自200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以人民币20,583,290.92元为基数计付的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江投资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709元,由被告国嘉实业、开开实业和长江投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法院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54.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根据前述判决之规定,我公司于日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国嘉实业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我公司人民币10999903.64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61元,共计人民币11065764.64元。该院于2003年7月29日以(2003)沪二中执字第528号案件立案受理。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承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经济担保后果全部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此,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于 2003 年7 月中旬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8
公告日期2004-04-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5-08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已于2002年4月10日宣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02年6月20日归还的贷款1000万元在2002年4月15日提前到期,要求国嘉实业归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需履行相应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杨浦支行偿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8,097.67元及自2002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208,097.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担保人本公司对国嘉实业上述两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在履行全部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1,324元,共计人民币112,138元,由国嘉实业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法院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8日以(2003)沪二中执字第74号案件立案受理。我公司于2003年2月12日收到该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承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经济担保后果全部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此,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于 2003 年7 月中旬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8
公告日期2004-04-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已于2002年3月26日通知宣布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02年10月25日归还的贷款2500万元立即到期,要求国嘉实业归还2500万元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国嘉实业如果不能偿还上述款项,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需履行相应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宝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 2.国嘉实业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宝山支行偿付计算至2002年3月2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4,531.25元及自2002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5,424,53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3.担保人本公司对国嘉实业上述两项规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进行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7,531元,共计人民币264,552元,由国嘉实业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法院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8日以(2003)沪二中执字第75号案件立案受理。我公司于2003年2月12日收到该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承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的经济担保后果全部由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此,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义务已于 2003 年7 月中旬全部履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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