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常州化纤与建行常州分行143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建行常州分行要求对常州化纤银行存款1430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209-1 号],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常州分行”)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建行常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常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常州中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44.69 万元。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
2008 年6 月16 日,常州中院委托江苏盛佳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进行拍卖。2008年7 月8 日,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以302 万元竞得上述股权。常州中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归买受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应在30 日内到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三、在办理上述股权过户手续过程中,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的查封。
2008 年7 月31日常州中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投资至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的318 万美元股权。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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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28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被告方 | 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接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041-1 号],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民事判决书[(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041 号],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通分行”)与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借款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南通中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华通公司偿还中行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6957500.05 元、至2008 年1 月28 日的利息419392.42 元,合计37376892.47 元,之后的利息以37376892.47元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40%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如华通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中行南通分行有权对华通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华源公司对华通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中行南通分行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完全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履行之付款义务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91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49391 元,由华通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6-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民事裁定:
冻结被告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9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2008 年6 月25 日华通公司因对判决书中的利息计算有异义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
受理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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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08 |
原告方 | 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 |
被告方 | 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源地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所属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抵押借款450 万元逾期,本公司和天津华源地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08 年5 月8 日诉讼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8 年10 月13 日依法判决安徽飞达公司归还本金450 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所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债权时,本公司和天津华源对原告不足受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10-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11 月20 日,法院向本公司发出立案执行通知书。 |
受理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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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威”)向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计550 万元未还,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1 月20 日,二中院依法判决格林威归还本金550 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11-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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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09 |
公告日期 | 2008-09-0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3-11 |
原告方 | 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于2006 年9 月8 日与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7 年3 月7 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未能到期还本付息,五星信用社于2008 年3 月11 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经审理于2008 年5 月22 日作出(2008)常民二初字第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 万元并偿付利息、逾期息651000 元,华源股份公司对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财产保全等费用计49008 元由常州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5-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8 月20 日达成执行协议,将常州合成分公司拍卖机器设备的部分所得先归还贷款75 万元。
常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谭墅狄干塘1 号的登记在建024755 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13812 平方米)以999.3 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
二、上述房产的相关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按规定自行办理,被执行人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应予以协助。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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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9-03 |
公告日期 | 2008-09-0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被告方 | 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通中民二初字第0101 号],因本公司(以下称为“华源公司”)之子公司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一、华通公司给付建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700 万元;
二、华通公司给付建行开发区支行利息损失(自2007 年6 月15 日至2008年6 月14 日,按月息6.0225‰计付;2008 年6 月15 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率按月息9.03375‰计付);
三、华源公司、大生公司(华通公司另一股东方)为华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1604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36604 元,由华通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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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被告方 | 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近日接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蚌民二初字第32 号],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07 年6 月21 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47840.59 元或冻结、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47840.59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当的财产。
2007 年7 月11 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07)蚌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07)蚌民二初字第39 号公告,查封了华皖碳纤维公司合计14.22 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0.88 万平方米厂房及0.50 万平方米办公用房。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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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常州化纤公司于2005 年4 月、6 月、8 月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共贷款5500 万元,借款均以作落在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因借款到期未还被诉诸法院。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0 月27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民事判决:
1. 被告常州化纤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4997842.02 元和利息。
2. 原告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对被告常州化纤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内的270644.3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前项判决中确定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日期 | 2007-10-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常执字第235、239 号],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06 年8 月向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常州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本公司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土地[常国(2004)0016523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经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089.65 万元。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土地[常国(2004)0016523 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2008年7 月10 日,常州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662 万元人民币竞得上述房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大仓路65 号的房产(不包含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070557-00070567 号,登记面积50287.95 平方米]归买受人常州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常州中院委托常州市中天拍卖有限公司、江苏盛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3898 万元。
常州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将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内的(常国(2004)第0016523 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价3898 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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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7-04 |
原告方 | 常州机械进出口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常州机械进出口公司在2006 年9 月22 日,为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500 万元借款作担保,与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担保日期为2006 年9 月22 日至2007 年3 月1 日。本公司为同项贷款提供了反担保。后因常州合成分公司未能履行还款,常州机械进出口公司在2007 年6月7 日承担连带责任代偿还贷500 万元,同时拥有追偿权利,其遂于7 月4 日状告本公司。同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截止报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8 年6 月2 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二初字第161 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5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07 年6 月8 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 元由分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6-0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8 月20 日达成执行协议,将常州合成分公司拍卖机器设备的部分所得归还贷款95 万元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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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贷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常州商业银行 常州中行 常州工行等 |
被告方 | 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于2006 年1 月16 日起,先后被常州商业银行、常州中行、常州工行等多家债权银行向常州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后因公司正在重组当中,相关法院裁定审理中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3 月16 日,常州蕾迪斯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破字第4-1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由法院组建的清算组已进驻常州蕾迪斯,目前清算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本公司于2007 年度对此银行贷款担保余额47204 万元按70%预计或有负债34128万元。由于常州蕾迪斯的清偿能力有限,上述债权银行转向本公司主张债权,2007 年12 月起,开始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进行处置。其中,(1)中行常州分行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拍卖本公司所持有的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71.36%股权和安徽飞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58.06%股权,经2008年6 月6 日拍卖获款800 万元,其中750 万元代偿常州蕾迪斯的中行常州分行贷款,50 万元归还常州中行先期垫付的委托审计、评估费用。(2)2008 年6 月13 日,常州中院应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要求,下达(2006)常执字第235、2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本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的(常国(2004)0016523 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2008 年8 月8 日,常州中院裁定:应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898 万元的上述资产作价3898 万元代偿常州蕾迪斯的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贷款。(3)2008 年6月16 日,江苏高院应申请执行人中行常州分行要求,下达(2006)苏执字第0009-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2004)0016523 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位于常州市大仓路65 号的房产(不包含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0287.95 平方米]予以拍卖。2008 年7 月22 日,江苏高院下达(2006)苏执字第009-8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中行常州分行要求,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华泰拍卖公司、江苏衡天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常州化纤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大仓路65 号的房产,2008 年7 月10 日,常州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2662 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拍卖所得作为本公司代偿常州蕾迪斯的中行常州分行贷款。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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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10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2 月、3 月、4 月,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与交行常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1900 万,公司为此借款担保,由于企业经营恶化,且已有两笔贷款到期,交行于2007 年9 月10 日向常化纤及华源股份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向江苏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8 年1月21 日常州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判决:化纤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10 日内向常州分行归还借款1900 万,同时偿付利息1136284.88 元(暂定至2008 年1 月21 日),华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01-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7 月22 日,江苏高院应江苏银行申请下达(2007)苏执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保全在先的另案执行申请人中行常州分行委托江苏华泰拍卖公司竞拍两次流拍,现以6560 万元人民币抵偿给江苏银行常州分行。本案审理、执行终结。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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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2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分别于2005 年9 月2 日、9 月16 日、9 月29 日、10 月13日,与农行常州城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 万元、1800 万元、1500 万元、160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6 年8 月20 日、2006 年3 月10 日、2006 年9 月27 日、2006 年5 月10 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6 年1 月12 日,农行常州城区支行以本公司陷于重大诉讼之中为由,诉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前收回贷款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10 日进行终结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常州化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城区农行归还借款5400 万元并偿付利息(其中3600 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06 年1 月21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417%上浮50%计算、1800万元的借款自2006 年1 月21 日起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00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华源股份公司对常州化纤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财产保全等费用合计565140 元由常州化纤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20 日,常州市人民法院发出(2008)常执字第210、217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享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扬州华源彩虹针织有限公司91.18%股权、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318 万美元的投资权益。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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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7-04 |
原告方 |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1.8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 年至2004 年间,向本公司泰国纺织项目提供纺织设备,本公司欠付该公司设备款计601.85 万元至今未清。原告于2008 年7 月4 日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并诉请财产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 年7 月9 日以(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9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7072275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浦东新区法院于2008 年7 月11 日执行并出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本公司实际被查封的财产为本公司在华源集团地毯有限公司的25%股权(1000 万元),冻结期限自2008 年7 月11 日起至2010 年7 月10 日止。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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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2-18 |
原告方 | 建设银行阜阳市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前为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向建行阜阳市分行借款35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今因安徽锦辉制药公司已逾期借款3450 万元,被建行阜阳分行于2008 年2 月18 日告上法庭 |
判决内容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 年4 月15 日判决,安徽锦辉制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0 万元及利息733889.04 元(利息计算至2007年12 月31 日,之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安件受理、财产保全等费用计224469.45 元由安徽锦辉制药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4-1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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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
公告日期 | 2008-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 |
原告方 | 江苏银行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于2005 年4 月15 日、9 月21 日及11 月18 日与常州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金额2500 万元,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后因银行提前收贷未果(只收回6.94 万元),银行于2006 年1 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06 年2 月27 日主持调解,由常州合成在2006 年4 月前归还贷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及分公司无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常州中院应江苏银行申请,于2006 年8 月3 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公司及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常州中院于2008 年5 月16 日依法裁定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至2008 年8 月20 日,江苏银行与常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信用社、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谭墅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债权人,就常州合成分公司机器设备拍卖得款1130 万元的分配问题达成执行协议,江苏银行从中分得813.09 万元,其中归还贷款760.09 万元,余53 万元为退还前期支付的费用。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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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3 |
公告日期 | 2008-08-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城区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城区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常州化纤与农行常州城区支行和工行常州城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查封常州化纤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04>0016523 号,面积270644.3 平方米)及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本公司接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210、217 号],因本公司之分公司常州化纤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区支行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本公司在扬州华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享有的98%的股权,在扬州华源彩虹针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享有的91.18%的股权,在南通华通化纤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享有的318万美元的投资收益。常州中院委托常州常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勤业三村198 号的1665.49 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84006 号,含576 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766.8 万元。2008年7 月11 日,常州中院委托常州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766.8 万元,2008 年7 月30 日,拍卖未成交。常州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7 月30 日建议常州中院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2008 年8 月8 日,经申请执行人农行城区支行、工行新区支行和被执行人本公司协商一致,确定上述房产不再拍卖,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766.8 万元的80%的价格即613.44 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工行新区支行,工行新区支行补偿给农行城区支行90 万元。
常州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房地产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经协商达成处分上述房地产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并依法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勤业三村198 号的1665.49 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房权证字第0084006 号,含576 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613.44 万元抵偿给工行新区支行。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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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3 |
公告日期 | 2008-08-2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3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于2005 年4 月15 日至2005 年8 月1 日期间与工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订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总额2800 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6 年1 月13 日工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为提前收贷诉讼法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年1 月14 日受理后接江苏高院紧急通知,暂缓了本案的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8 年4 月10 日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2006)常民二初字第3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常州化纤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归还本金2800万元及偿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05 年12 月21 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如化纤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工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华源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0,530 元由本公司和常州化纤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8-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8 日常州中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常州中院委托常州中南汇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常州化纤公司的部分资产(生产线设备及存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212.89 万元,又委托常州市武进拍卖有限公司、常州恒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7 月25 日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拍卖。2008 年8 月6 日,常州中院作出(2008)常执字218-4 号至218-11号裁定书,裁定上述资产归常州市新北区加保民用废品收购站、扬州市广陵区春义闲置设备经营部等10 家单位以最高价拍得,拍得价款总计2352 万元。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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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22 |
公告日期 | 2008-07-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常州化纤与建行常州分行267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建行常州分行要求对常州化纤银行存款2670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常执字第209-1 号],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常州分行”)与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建行常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向常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常州中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44.69 万元。常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
2008 年6 月16 日,常州中院委托江苏盛佳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进行拍卖。2008年7 月8 日,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以302 万元竞得上述股权。常州中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归买受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应在30 日内到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三、在办理上述股权过户手续过程中,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扬州华源有限公司98%股权的查封。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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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19 |
公告日期 | 2008-06-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2006)苏执字第0009-6 号],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常州中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06 年5 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江苏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内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常国用(2004)第0016523 号,登记面积270644.3 平方米]、位于常州市大仓路65 号的房产(不包含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070557-00070567 号,登记面积50287.95 平方米]予以拍卖。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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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1-07 |
原告方 | 安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格林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4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2 年10 月17 日、2002 年11 月26 日,本公司指定由华源格林威与安丘市国资局分别签订关于山东安丘蓝天纸业集团12.85%、87.1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规定日期内付清全部转让金,2003 年4 月本公司又从格林威公司受让山东蓝天90%股权。时隔4 年之后,安丘市国资局以没有实现双方框架协议中关于将蓝天纸业进入造纸行业的核心企业,以及在2003 年度和2005 年度内各增加10 万吨生产能力的承诺为由,称华源股份公司和格林威公司单方违约而在2006 年11 月7 日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诸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计4944 万元。 |
判决内容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4 月30 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格林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格林威与第三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被告格林威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所占蓝天纸业7.92%的股权返还给原告;
四、第三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占蓝天纸业92.08%的股权返还给被告格林威,再由被告格林威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
判决日期 | 2007-04-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年11月8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潍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东蓝天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车辆,冻结期限为6个月(2006年11月8日开始)。
2007 年8 月30 日,公司与安丘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华源蓝天纸业有限公司就退还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山东蓝天将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位于安丘市兴安路和潍安路的两块合计面积3463 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房产和其他所有地上附着物抵偿给公司。 |
受理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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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 |
被告方 | 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29.142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化纤”)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徽行合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近日接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合民二初字第119 号],因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安徽华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化纤”)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徽行合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民事判决:
1. 被告安徽化纤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行合肥分行归还借款本金9291422.02 元及利息251308.89 元;
2. 在被告安徽化纤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徽行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安徽化纤所有的房地权(肥东他字第004700 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以被告安徽化纤所有的房地权(肥东他字第004700 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不足以清偿原告徽行合肥分行上述债权时,被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徽行合肥分行未足额受偿部分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被告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化纤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599 元,由被告安徽化纤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7-12-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被告安徽华源化纤不服判决,已于2008 年1月22 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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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吴中支行 |
被告方 | 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自2002 年6 月1 日至2005 年3 月12 日之间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保证。2005 年3 月12 日,苏州华源公司两笔借款计1900 万元于合同到期日未能偿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交行吴中支行诉诸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于2005年8 月17 日据调解协议代苏州华源公司向交行吴中支行支付欠款400 万元,后因公司无能力履行协议代偿剩余欠款,被苏州中院以封冻变卖本公司所持英威达(上海)纤维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收取欠款及利息计1730.06 万元,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公司向吴中支行代偿本金及利息总计2130.06 万元。本公司享有依法向苏州华源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 |
受理法院 |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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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2-18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自2002 年6 月1 日至2005 年3 月12 日之间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保证。2005 年3 月12 日,苏州华源公司两笔借款计1900 万元合同到期日未能偿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交行吴中支行诉诸于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5年8 月17 日据调解协议代苏州华源公司向交行吴中支行支付欠款400 万元,后因公司无能力履行协议代偿剩余欠款,被苏州中院以封冻变卖本公司所持英威达(上海)纤维公司股权,强制执行收取欠款及利息计1730.06 万元,本公司为苏州华源公司向吴中支行代偿本金及利息总计2130.06 万元。本公司享有依法向苏州华源公司追偿损失的权利,遂于2006 年12 月18 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又于2007 年9 月10 日向苏州中院提出执行申请。 |
判决内容 | 2007 年3 月20 日苏州中院判决苏州华源公司向本公司偿还本金1873.64 万元、利息256.42 万元,合计2130.06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3-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1 月,经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源公司达成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后,公司向苏州中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苏州中院发出(2007)苏中执字第55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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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7-20 |
原告方 | 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 年8 月30 日与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不锈钢膜分离系统设备买卖合同,总价836 万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2005 年6 月25 日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截至2006 年4月30 日本公司已支付货款605.2 万元,余238 万元未付。2006 年7 月20 日凯能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特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本公司相应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8 月28日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计5.02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后因本公司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2007 年3 月8 日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1.23 万元未果,于是查封了本公司位于上海金桥地区的房产(职工宿舍)3 套,账面价值37 万元。2007 年4 月公司将出售的其中一套房产所得43.2 万元归还给凯能公司,余下的二套房产于2007 年10 月30 日已经法院拍卖,成交总价101.50 万。 |
受理法院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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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1-27 |
原告方 |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3.1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4 年11 月1 日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由华能公司为本公司在泰国的子公司提供2*20T/H 吨锅炉+1*3000KW 汽轮发电机组及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安装调试以及部分主材的采购和合同外设备的安装工程,总价423.13 万元。上述工程已于2005 年4 月完工,但本公司迄今仅支付工程款计90 万元。2006 年11 月27 日华能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于2007 年2 月1 日判决本公司向华能公司支付工程款333.13 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4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2-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公司正在陆续还款之中。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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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11-22 |
原告方 | 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9.6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3 年7 月30 日与江苏苏青水处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树脂买卖合同,总价1332 万元,苏青公司于2004 年5 月13 日全部交货,华源股份公司自2003 年9 月12 日至2006 年3 月共支付货款1042.4 万元,余款289.6 万元未付。2006 年11 月22 日苏青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2 月27 日法院判决本公司向苏青公司支付货款289.6 万元,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承担5.86 万元诉讼费用。 |
判决日期 | 2006-12-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无锡市中院于2007 年3 月21 日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向法院申报财产。现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安排陆续还款。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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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东迪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格林威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9.6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原告山东迪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1 月5 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公司在泰国的30000 吨/年柠檬酸项目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以公司拖欠工程款359.63 万元为由上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尽快偿还欠款,并诉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源格林威有限责任公司代位行使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于2007 年4 月13 日开庭审理,并于审理当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所欠工程款359.63 万元,由格林威公司以其持有的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经相关部门评估后作价抵付原告,不足部份由公司在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或以相应资产抵付。报告期内,公司已将格林威公司持有的兖州枫叶纸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作价28 万元人民币和公司获取的山东蓝天的相关土地、房产经评估作价324 万元人民币抵付欠款。不足部份,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2007)任民二初字第759-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原告给予豁免。本案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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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5-08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支行 |
被告方 | 无锡织染分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无锡织染分公司于2006 年12 月27 日与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支行签订短期贷款合同,贷款990 万元,期限自2006 年12 月27 日至2007 年11 月27 日。合同履行期间,无锡支行以公司发生多起重大诉讼严重危及其贷款安全为由提前收贷,无锡分公司则认为该贷款使用正常并按时付息而未予提前还贷,于是无锡支行在5 月8 日将此告上了法庭。 |
判决内容 | 2007 年6 月19 日法院开庭审理,7 月10 日发出(2007)锡民二初字第13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无锡织染分公司和本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990 万元和利息7.41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7-07-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原告诉求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无锡织染分公司及本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020 万元或查封、扣压等值资产。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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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浦东发展银行无锡支行 |
被告方 | 无锡织染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无锡织染分公司于2007 年1 月15 日与交行无锡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990万元,期限自2007 年1 月15 日至2007 年4 月16 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985 万元。后因无锡织染分公司于贷款到期日未能归还本金,被无锡交行诉诸法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6 月5 日受理。后因无锡织染分公司提出异义,此案移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7 年9 月27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民事调解,要求无锡织染分公司于2007 年11 月27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985 万元并利息以及支付律师代理费18 万元,并由华源股份公司和常州华源蕾迪斯破产管理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无锡织染分公司到期无能力还款,2008 年1 月10 日,无锡中院发出(2008)锡执字第23 号《民事裁书》和《执行令》,裁定无锡织染分公司、华源股份公司,常州华源蕾迪斯破产管理人应于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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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蚌埠分行 |
被告方 | 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4 月19 日,安徽华皖碳纤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维1770 万元,华皖公司以自有的房产蚌埠市朝阳路70 号2 栋、3 栋房产和朝阳路70 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合同项下的债务1200 万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蚌埠珠绒公司、上海华源股份为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由于华皖公司逾期未支付利息,交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蚌埠中级人民法院2008 年3 月14 日判决华皖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交行本金1770 万元及利息,华皖碳纤维公司欠款在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时,珠绒公司和华源公司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03-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蚌埠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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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7 |
公告日期 | 2007-09-1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纤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常州化纤与交行常州分行2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交行常州分行要求对常州化纤银行存款2000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冻结常州化纤、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2000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的财产为常州化纤位于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A09 土地上的全部房屋、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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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3-23 |
公告日期 | 2007-03-23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常州国际经济技术公司 |
被告方 | 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申请人常州国际经济技术公司因被申请人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迪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蕾迪斯破产还债。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人民币2.08亿元,美元0.36亿元,该部分连带责任担保也可能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
判决内容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蕾迪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宣告蕾迪斯破产还债。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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