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1 |
公告日期 | 2010-06-01 |
案件名称 |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
起诉日期 | 2010 |
原告方 | 段秀峰 |
被告方 |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76.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原告段秀峰起诉状及提供的相关证据,2006 年6 月29 日,段秀峰、山东格力电器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格力”)、三联集团、三联城建、三联商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段秀峰委托三联集团、三联城建开发彩石花园白领公寓项目;山东格力代段秀峰向三联集团、三联城建按照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总价值支付权益保证金977.6 万元;三联集团、三联城建负责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将该项目房屋按约定的交房标准交付原告使用;如三联集团、三联城建未按约定期限原告使用,逾期超过一年,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如原告解除合同,三联集团、三联城建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权益保障金,并按权益保证金50%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三联商社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三联集团、三联城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权益保证金的义务,但截止目前三联集团、三联城建现仍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已经符合原告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因此,原告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令解除各方签订的协议书(编号:格力三联001 号),三联集团、三联城建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权益保障金977.6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8.8 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联商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济南中院已受理此案,根据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10 年7 月12 日9:00 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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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9 |
公告日期 | 2010-05-19 |
案件名称 | 物业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 |
原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 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4 月,公司就所拥有的济南西门店部分物业面积被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占用事项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将违法占用的物业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公司 |
判决内容 | 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10 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金三杯酒家于判决生效日起10 日将占有、使用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恢复原状(即封堵擅自增设的北门),并将该处房屋面积返还三联商社;
2、金三杯酒家于判决书生效日起10 日内拆除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北门承重柱上方的“金三杯酒家”标牌;逾期不拆除的,本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金三杯酒家负担;
3、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 元,由金三杯酒家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三、针对金三杯酒家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4 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已依法取得“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建筑物的所有权,上诉人金三杯酒家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占用、改造我公司名下建筑物专有部分,构成侵权事实成立,济南中院予以确认。金三杯酒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占用涉案标的物的合法性,其主张理由济南中院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日期 | 2010-05-17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占物业面积分为三处,历下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分别立案。三联物业在三起案件中均为被告之一,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物业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以及“本案在济南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历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 年6 月,历下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联物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分别下发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历民初字第708-1、709-1、710-1 号),驳回三联物业提出的异议。
三联物业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提级至济南中院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2009】济中立终字第488-490号共三份《民事裁定书》及历下法院下发的【2009】历民初字第708-710号共三份开庭通知。依照以上民事裁定及开庭通知,上述三起公司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用诉讼案件将于2009 年10 月12 日下午在历下法院开庭。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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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9 |
公告日期 | 2010-05-19 |
案件名称 | 物业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 |
原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4 月,公司就所拥有的济南西门店部分物业面积被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占用事项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将违法占用的物业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公司 |
判决内容 | 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被三联物业长期占用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08 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物业将占用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恢复原状并返还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三联商社要求三联集团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 元由三联商社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10 年5 月17 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2010】济民一终字182 号-184号三份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针对公司就三联物业长期无偿占用公司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一案所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3 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持有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三联物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具备腾房条件,其占用我公司房屋于法无据,应予腾退。我公司主张三联物业中心腾交涉案房屋的理由及证据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欠当,应予纠正。综上,判定如下:被上诉人三联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楼房地下二层房屋北区腾空并返还我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 元,由被上诉人三联物业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10-05-17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占物业面积分为三处,历下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分别立案。三联物业在三起案件中均为被告之一,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物业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以及“本案在济南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历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 年6 月,历下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联物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分别下发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历民初字第708-1、709-1、710-1 号),驳回三联物业提出的异议。
三联物业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提级至济南中院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2009】济中立终字第488-490号共三份《民事裁定书》及历下法院下发的【2009】历民初字第708-710号共三份开庭通知。依照以上民事裁定及开庭通知,上述三起公司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用诉讼案件将于2009 年10 月12 日下午在历下法院开庭。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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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19 |
公告日期 | 2010-05-19 |
案件名称 | 物业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 |
原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汇泉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 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9 年4 月,公司就所拥有的济南西门店部分物业面积被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占用事项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将违法占用的物业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公司 |
判决内容 | 针对三联商社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依据(2009)历民初字第709 号民事判决书,历下法院判决如下:
1、汇泉饭店于判决书生效起10 日内拆除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的“汇泉饭店”、“Huiquan Hotel”的中英文标识;逾期不拆除的,本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汇泉饭店负担;
2、驳回三联商社关于要求汇泉饭店、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将济南西门店地上一层南区、西南区恢复原状并还返回的诉讼请求;
3、驳回三联商社要求汇泉饭店、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的“汇泉饭店”、“HuiquanHotel”的中英文标识恢复为“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商场”中英文标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 元,公司负担2950 元,汇泉饭店负担50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针对汇泉饭店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2 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持有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汇泉饭店主张理由欠当,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一审中认定的汇泉饭店在“三联大厦”墙体所立的“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已于诉讼期间拆除,故原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拆除上述标识,恢复原样,已不具备实体内容,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判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的判决。此外,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 元由上诉人汇泉饭店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10-05-17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占物业面积分为三处,历下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分别立案。三联物业在三起案件中均为被告之一,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物业协议中有仲裁条款”以及“本案在济南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历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 年6 月,历下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联物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分别下发三份《民事裁定书》(【2009】历民初字第708-1、709-1、710-1 号),驳回三联物业提出的异议。
三联物业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又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该案提级至济南中院审理。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2009】济中立终字第488-490号共三份《民事裁定书》及历下法院下发的【2009】历民初字第708-710号共三份开庭通知。依照以上民事裁定及开庭通知,上述三起公司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用诉讼案件将于2009 年10 月12 日下午在历下法院开庭。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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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9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被告方 | 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12 月8 日,兴业银行向三联配送发放4000 万元抵押贷款(抵押物为三联配送在济南市一幢房产的地下2-3 层以及地上1-6层,其评估价值为6535.96 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7 年6 月4 日。三联配送同时将本公司在前期出具给三联配送的4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兴业银行。前述贷款到期后,三联配送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遂起诉三联配送及本公司。兴业银行请求法院:(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三联配送和本公司承担兴业银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案将于2007 年11 月27 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近期,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判令三联配送和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 万元和财产保全费0.5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8-0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济民四商初字第94 号,判决如下:(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三联配送不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兴业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5)判令三联配送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 万元,驳回兴业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于近期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消(2007)历城民商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当中的“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条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08 年6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不合法撤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并在2008 年9 月2 日开庭重新审理。
兴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院,请求:1、撤消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本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由三联配送与公司承担一审财产保全费、二审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因上诉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山东省高院于2009 年1 月公开审理此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有三个:1、律师代理费问题;2、质押票据的质权行使问题;3、保全费问题。
经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南市中院(2008)济民四商初字第9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消济南市中院(2008)济民四商初字第9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在兴业银行未实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公司向兴业银行承担质押票据项下款项的兑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三联配送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由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9 年5 月6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市中院”)执行通知(2009)济中法执字第127 号,具体内容如下: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决书(2008)鲁商终字第404 号(详见公司于2009 年3 月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关于兴业银行诉讼进展公告》)已经生效,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要求公司在2009 年5 月6 日前自动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5 月6 日下午,济南市中院对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标的金额为4500 万元。截止2009 年5 月7 日上午 12:00,上市公司五个结算账户被查封,涉及本案被冻结金额133 万元,由于银联刷卡在途资金陆续进账,这个数字还将不断增加。
由于此事关系公司生存,情况危急,公司已将此事紧急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在此案执行程序中,经济南市中院调解,公司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暂缓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首先启动对借款人三联配送抵押房产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款先行偿还相关借款,不足部分再由公司按照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承担质押票据项下款项的兑付责任。目前,公司已将300 万元保证金汇入济南市中院专门账户,作为执行上述和解程序的保证金,经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截至 7 月16 日,济南市中院已将公司前期因此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进行了解封。
2009 年8 月27 日,公司部分结算账户突然被济南市中院重新查封,经与济南市中院和兴业银行济南分行沟通,原因是因拍卖程序无法继续,经兴业银行申请济南市中院开始重新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截止2009 年8 月27 日下午5 时,公司共因此案被查封银行结算账户5 个,冻结资金58 万元。
8 月28 日,公司接济南市中院(2009)济中法执字第127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公司位于趵突泉北路12 号地上1-2 层房产全部予以查封,期限两年,自2009 年8 月28 日至2011 年8 月27 日。被查封房产为公司核心门店济南西门店的经营场所。
2009 年10 月29 日,济南市中院在公司账户中41,422,631.63 元资金被划扣至济南市中院账户后,解除了对公司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为尽量避免该案的强制执行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在济南市中院的主持下,正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就该案执行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执行和解方案。
2010 年2 月,公司获悉被扣划资金已划至兴业银行帐户中。
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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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30 |
公告日期 | 2010-04-30 |
案件名称 | 商标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779479”号“三联”商标合同纠纷起诉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一案,已于2009 年5 月14 日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司在得知三联集团实施了上述放弃“三联”商标所用权的行为后,曾要求三联集团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但三联集团一直置之不理。公司为保护自身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1 、判令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2、判令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3、判令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审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定于2009 年7 月17 日上午9:00 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市中院”)受理该案件后,三联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济南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在山东省省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审理。济南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三联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下发《民事裁定书》(【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1 号),驳回三联集团对本案提出的异议。
原定开庭日期为2009 年7 月17 日,该案目前由于被告三联集团提起管辖权异议,不再按原定开庭日期开庭。
目前已完成相关异议程序,山东高院已裁定驳回三联集团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案将仍由济南中院进行审理,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09 年9 月22 日。
该案尚未判决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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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4 |
公告日期 | 2009-08-2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3 |
原告方 |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营部 |
被告方 | 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联商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5.9629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3 月,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营部(下称“厦华电子”)以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拖欠货款765.96 万元为由提起诉讼。2008 年5 月,厦华电子追加诉讼,要求公司、山东三联商社、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08 年6 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近期,法院将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3 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08)历民初字第978 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三联家电配送中心、山东三联商社、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厦华电子671.92 万元,从2009 年3 月到2009 年8 月还清前述款项;2、如上述被告累计2 期以上不按期足额支付欠款,厦华电子可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全部货款;3、公司对上述欠款不承担连带责任;4、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厦华电子自行承担。
依据调解书,我公司的连带清偿风险已解除。公司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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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4 |
公告日期 | 2009-08-2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 |
原告方 | 济南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山东三联商社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于2008 年11 月份与山东三联商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3200 万元,三联集团及其另外两家关联方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山东三联商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2009 年3 月,济南商行以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及另两家关联方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约13500 万元。
2009 年4 月,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以三联集团曾于2001 年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注入约4 亿元资产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申请后,决定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5 月1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9)鲁商初字第8-1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及其两家关联方的存款人民币13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务。
2009 年5 月19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09 年6 月17 日在第三审判庭审理。2009 年5 月21 日,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 号的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的房产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历087632,面积为25514.2 平方米。
2009 年7 月9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 《民事裁定书》(【2009】鲁商初字第8-2 号)、《民事调解书》(【2009】鲁商初字第8 号)。依据该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公司获知济南市商业银行已于2009 年6 月30 日向山东省高院申请解除因济南商行案对本公司财产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在济南商行案中撤回了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依据调解书,济南市商行与其余四被告已达成相关还款协议。
依据该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法院根据济南市商业银行的申请,撤回了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解除了因济南商行案对本公司财产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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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7 |
公告日期 | 2008-08-2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5 |
原告方 | 济南嘉华事达电讯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通电讯有限公司 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三联商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9.33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5 月,济南嘉华事达电讯有限公司(下称“嘉华电讯”)以公司与山东三通电讯有限公司(下称“三通电讯”)、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商社等关联方拖欠货款199.33 万元为由提起诉讼。2008 年6 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2008 年7 月,法院判决如下:(1)公司与三通电讯支付嘉华电讯199.33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其余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8 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扣划公司资金220.00 万元。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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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4 |
公告日期 | 2007-04-14 |
案件名称 | 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三联商社 三联家电配送中心 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原告”)与公司商品买卖合同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2007 年3 月30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原告”)与公司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在原告与山东三联商社、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计640 万元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位于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 号[历087632] 号房产的1-3 层被依法查封。据查,公司未直接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系因代关联方收货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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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
公告日期 | 2006-11-17 |
案件名称 | 信息披露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范黎明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范黎明诉公司(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3,973.54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3,973.54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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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
公告日期 | 2006-11-17 |
案件名称 | 信息披露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张兆荣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张兆荣诉公司(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6,433.26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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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
公告日期 | 2006-11-17 |
案件名称 | 信息披露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阎保民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阎保民诉公司(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169434.47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169434.47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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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17 |
公告日期 | 2006-11-17 |
案件名称 | 信息披露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荣碧茵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荣碧茵诉公司(原郑百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4117.3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公司赔偿损失4117.3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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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案件名称 | 股份回购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38名回购股东中李香玲等6名公司原股东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1年2月22日,公司200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具体实施方案的有关议案,其中包括《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议案》等。重组方案中涉及对于选择反对重组方案,不同意将其所持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的股东,公司将以公平价值回购并注销其股份。
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尽快办理重组中所涉股份变动手续,并于2001年11月2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协助办理公司股份变动手续。
经公司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2001)郑法执字第7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郑法协执字第7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2003年6月24日根据公司董事会确认的数据,办理了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回购共涉及38个股东帐户,注销数量111,362股。
自2003年7月18日,上述38名回购股东中李香玲等6名公司原股东以公司回购侵权为由陆续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由金水区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合并公开审理。该6名股东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及登记公司返还其所持的但已被公司回购注销的全部股票,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则要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述6名股东的起诉。该案诉讼标的共涉及公司股份15600股。 |
判决内容 | 200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及122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该6名股东已被公司回购股份的50%,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580元由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4-06-11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4月13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378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李香玲等6人所持公司流通股予以回购和办理注销手续,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李香玲等6人不构成侵权,终审判决如下:
1、撤消金水法院(2003)金民二初字第1068号、1202号、1203号、1204号、1205号及1223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李香玲等6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该6人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4-13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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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5 |
公告日期 | 2005-04-15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2 |
原告方 | 杨广毅 |
被告方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3年12月份,公司股民杨广毅以公司在资产、债务重组办理其所持公司20,900股股票的50%过户手续侵权,将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其已被公司过户的股票或者赔偿因公司办理其所持公司股票50%过户手续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公司则认为公司资产、债务重组中所涉及股份过户手续的办理是依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的,合理合法,要求法院驳回该股民的起诉。该案已于2003年12月22日在郑州进行了公开审理。 |
判决内容 | 2004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判决。该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重组中涉及的权利人处分其财产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达方式已予以认定,并确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按该判决执行。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杨广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年4月13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2004)郑民四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及登记公司将杨广毅所持公司流通股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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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9 |
公告日期 | 2005-03-29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人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现"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人以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为由起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案。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郑百文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合法有效; 2、确认郑百文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3、判令被告履行上述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股东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意思表示的结果,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变动的有关手续。 |
判决内容 | 郑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
二、确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
三、公司和公司董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 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9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郑法执字第702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即日内履行(2001)郑经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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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1 |
公告日期 | 2001-12-21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05-09 |
原告方 |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货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5月9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2000年10月15日一审开庭,原告诉称:多年来双方一直存在购销冷柜业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3万元,被告辩称: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不欠此款,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核对往来帐项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62527.01元及滞纳金(自2000年6月22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滞纳金。
诉讼费18171元,其他诉讼费用3634元,共计21805元,原告承担1805元,被告承担20000元。 |
判决日期 | 2001-09-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为:该判决生效十日内偿付冰熊公司货款1362527.01元及滞纳金 自2000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一审诉讼费21805元,郑百文承担20000元,冰熊公司承担1805元,二审诉讼费用18171元,由郑州百文承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12-18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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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5 |
公告日期 | 2001-05-25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12-03 |
原告方 |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家电分公司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家电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货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3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涉讼标的额435万元。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给付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货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五元,于2001年6月15日前还一百五十元,剩余货款于2001年10月30日前每月分次偿还。
二、如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未能付清欠款,则需向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加付违约金十万元。
三、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对被告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家电分公司的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 |
判决日期 | 2001-05-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5 |
公告日期 | 2001-04-25 |
案件名称 | 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白云山投资发展公司 |
被告方 | 海南金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依合同办理股权过户过程中, 得知因广州白云山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称白云山公司)起诉金国公司, 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金国公司已转让本公司但尚未过户的605万股白云山股票。2000年5月,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如下诉讼请求:
一、驳回广州白云山投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公司)对605 万股白云山A2权股票的权利请求;
二、确认本公司与海南金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国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责令金国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 |
判决内容 | 2001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诉讼参与人白云山公司、 金国公司
以及本公司先后分别领取《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了白云山公司对605 万股
A2权股票的权利请求,同时也确认了本公司与金国公司《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
判决日期 | 2001-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诉讼参与人在上诉有效期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生效后本公司与金国公司将继续履行原
签订的《转让合同》等系列法律文件,以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
受理法院 |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9 |
公告日期 | 2001-04-19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家电分公司 郑州百文(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诉家电分公司、郑州百文(集团)货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公司偿还151.7万元货款. |
判决日期 | 1999-01-03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接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 〗青经终字第350号),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郑百文、原审被告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给付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
二、上诉人郑州百文、原审被告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于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前,给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三元五角一分的退货增值税发票;
三、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给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开具到税务部门办理金额为七十一万七千零九元四角二分的折让冲红增值税发票;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一十七元、保全费一万二千五百六十三元,由青岛海尔冷柜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零七百一十七元,由上诉人负担。
五、其他损失,三方互不追究。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4-16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青岛四方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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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10-18 |
原告方 | 河南冰熊立式冷柜厂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河南冰熊立式冷柜厂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货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0月18日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涉讼标的额109万元。2000年11月3日一审开庭,原告辩称:95 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即有业务往来,98年元月被告最后一次付款后,原告帐面显示被告尚欠109万元。被告辩称,不欠此款项。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继续举证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判决被
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69548元。案件受理费 15480 元, 原告负担
8835元,被告负担6645元。 |
判决日期 | 2001-04-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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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1 |
公告日期 | 2001-03-31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郑州申达制冷家电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1.9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甘肃长风宝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郑州申达制冷家电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3月31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约定销售原告生产的“长风”牌家电产品。合同有效期为1997年3月31日至1999年3月31日。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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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合肥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50737.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三洋科龙冷柜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合肥分公司偿还货款560,221. 00元,违约金90,516.0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开庭审理,经双方调解结案,偿还原告货款280,000.00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09-22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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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百文(集团) |
被告方 | 郑州市华谊贸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23.5700 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百文诉郑州市华谊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97年4 月裁定被告偿还货款22,023.57元. |
判决内容 | 裁定被告偿还货款22,023.57元. |
判决日期 | 1997-0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但由于找不到被告,至今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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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百文(集团) |
被告方 | 郑州市紫荆山百货大楼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9855.2400 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百文诉郑州市紫荆山百货大楼货款纠纷,98年5 月判决被告偿还货款309,855.24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被告偿还货款309,855.24元. |
判决日期 | 1998-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但由于被告严重亏损,至今未偿还。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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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家电分公司 郑州百文(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23.5700 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家电分公司、 郑州百文(集团)货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判决公司偿还194.9万元货款。 原告已申
请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0-03-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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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 |
被告方 | 苏州巨润营销有限公司 苏州冷柜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23.5700 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百文家电分公司起诉苏州巨润营销有限公司、苏州冷柜厂.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1999年8月24日二审判决被告偿还162万元货款,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
二审判决日期 | 1999-08-24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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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唐山分公司 郑州百文(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3.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唐山分公司、 郑州百文(集团)货款纠纷,涉讼标的273.7万元。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偿付
原告货款273.7万元。原告已申请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0-10-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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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郑州百文(集团) |
被告方 | 创维电器发展公司 创维电器发展公司福州办事处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4.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百文(集团)诉创维电器发展公司、 创维电器发展公司福州办事处偿还154.7万元货款。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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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
公告日期 | 2001-03-20 |
案件名称 | 经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济南洗衣机厂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合肥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73071.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济南洗衣机厂诉郑州百文合肥分公司偿还货款615,802.00元,违约金 57,269.00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二审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12,110.01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0-27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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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01 |
公告日期 | 2001-03-01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2001-02-26 |
原告方 | 郑州油化集团福乐尔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地产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3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郑州油化集团福乐尔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地产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2月26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涉诉标的63,000.00元。原告诉称被告1997年初从原告处提走中洲洗衣粉2800件,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货款。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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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12 |
公告日期 | 2001-02-12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12-20 |
原告方 | 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五金分公司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五金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货款纠纷一案, 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涉讼标的额99万元。2000年12月20日一审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协议书,由被告销售品牌为“红心”“好运达”“特福”的家电产品。截止1999年11月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99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对原有协议进行了变更,双方是债务清偿纠纷,应承担同值货物的给付义务。现尚未判决. |
判决内容 | 现于2001年2月7日收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0) 闸经初字第 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五金分公司偿付原告上海赛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99万元,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五金分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1-02-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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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1-18 |
公告日期 | 2001-01-18 |
案件名称 | 承兑垫付货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0-08-12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 |
被告方 |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杭州
分公司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家
用电器经销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7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诉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杭州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家用电器经销部承兑垫付货款纠纷案,于2000年8月12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 |
判决内容 | 2000年11月30日一审开庭审理,判决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杭州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 共同归还原告承兑汇票垫付款
678万元;郑州百文上海家用电器经销部对上述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杭州分公司、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11-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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