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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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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2-21
公告日期2008-02-21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0
原告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 新疆源泰铝业有限公司 王文炎 武汉源泰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1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7年至2002年期间,原众和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第三被告王文炎恶意串通,相继签订了《认股协议书》、《合同书》、《备忘录》、《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等合同文本,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侵吞众和公司巨额资产之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本公司认为以上合同依法应无效。第一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新疆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王文炎、第四被告武汉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取得的资金1000万元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应依法返还本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众和公司与第一被告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认股协议书》、《合同书》、《备忘录》、《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无效;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众和公司资金1000万元,返还土地、房屋、机器、运输设备等财产(价值5012万元)。
判决内容本公司近日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将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 年7 月4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一终字第4 号,裁定撤回上诉。 公司经过与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等相关各方友好协商,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书》。公司拟以持有的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4435 万股股权,置换武汉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新疆源泰铝业有限公司部分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差额由欠付方以现金支付。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12-24
原告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五元实业发展中心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就新疆五元实业发展中心拒绝支付欠款一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对方主管部门协调,该案中止诉讼协商解决。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6
公告日期2006-03-16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5-01-17
原告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5年1月17日就新疆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偿还借款一事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与该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该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该公司已按协议分期还款。目前已归还借款500万元。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20
公告日期2001-04-20
案件名称逾期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 
被告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信实业银行向我公司提出的1300万元逾期贷款的诉讼.
判决内容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下达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信实业银行贷款1300万元及利息.
判决日期2000-08-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年4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由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4日、6月30日、8月 31 日各归还本金65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及到期利息。4月2 日本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归还中信 银行本金650万元及截止2001年3月21日的全部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2001-04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0-19
公告日期2000-10-19
案件名称行政处罚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乌鲁木齐海关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62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9年4月,公司将保税料件氧化铝2693号,未经海关许可移作它用,案值546万元。 当事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1条第4项规定, 根据同条对其违法乱纪行为决定罚款416万元,另补交所漏税款2079381.62元。因公司对乌鲁木齐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2000年10月19日,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乌鲁木齐海关,请求1、撤消(2000)乌关违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由海关赔偿扣押财产期间的损失226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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