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2 |
公告日期 | 2002-03-22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1-16 |
原告方 |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 重庆友基(集团)有限公司 涪陵中山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47.163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我公司与重庆黑马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友基(集团)有限公司、涪陵中山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标的金额8,471,630元。根据2003年3月31日签署的《债务确认协议书》我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德仲裁字2003第71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友基(集团)有限公司及涪陵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我公司欠款本金8,471,630元,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遂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受理执行,案号为(2003)渝一中他执字第917号,截止2003年12月31日,本案仍处于执行程序中。 |
受理法院 | 德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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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2 |
公告日期 | 2002-03-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1-16 |
原告方 |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四川省瑞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以借款纠纷为案由,以瑞鑫实业公司、德阳人保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瑞鑫实业公司立即偿还本公司借款本金9,400,000.00人民币元,赔偿损失1,107,450.00人民币元,判令德阳人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1)德经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如下:瑞鑫实业公司、德阳人保公司与本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瑞鑫实业公司于该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向本公司付款200,000.00人民币元, 余款于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前付2,800,000.00人民币元,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付6,400,000.00人民币元,并赔偿损失20,000.00人民币元. 德阳人保公司对瑞鑫实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7,010.00人民币元, 其他诉讼费14,250.00人民币元,合计71,260.00人民币元,由瑞鑫实业公司承担, 直接付给本公司.于该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时,瑞鑫实业公司业已支付了本公司200,000.00人民币元。 |
判决日期 | 2001-02-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1年11月27日,瑞鑫公司、成都大阳公司和本公司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成都大阳公司自愿代瑞鑫公司偿还未清偿款项,为保证上述欠款的偿还,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成都大阳公司位于成都市成科东路“幸福广场”大楼四楼计3500 平方米的房产。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止,瑞鑫公司已归还本公司上述欠款计人民币1,370 千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四川省瑞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偿还本公司人民币137万元,尚余人民币9,137,450元。我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与被执行人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大阳公司在协议签订时向我公司还款100万元,余款大阳公司以其所属房产作抵偿。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以(2001)德法执字第94-3号民事裁定书对前述内容予以确认。截止2003年12月31日,大阳公司已按裁定书向我公司还款100万元,房产过户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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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
公告日期 | 2001-04-07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1-24 |
原告方 |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以债务纠纷为案由, 以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公司为被告,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计600,000.00人民币
元,并赔偿损失计193,536.00人民币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德经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
成协议如下:被告欠本公司借款本金计600,000.00人民币元和支付的代理费计
15,000.00人民币元,应于2000年4月至7月,每月20日前各付120,000.00人民币元,8 月
20日前付135,000.00人民币元;被告如愈期付款, 本公司可就全部欠款余额向四川
省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告未按期付款,本公司于二零零零年四月二
十五日,就全部欠款余额向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判决日期 | 2000-03-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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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4-14 |
公告日期 | 1998-04-14 |
案件名称 | 存单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期间,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珞璜分理处(下称:珞璜 分理处)签订了七份委托存款协议书,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就与珞璜分理处委托存款事宜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以存单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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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重庆高院受理此案后,追加了实际用资人为本案第三人。经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下称:重庆建行)及用资人三方多次友好协商后,三方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签署了《和解协议》(下称:该等协议)。在该等协议中约定:
用资人在重庆高院下达同意公司撤诉的裁定两日内,用资人将人民币6100万元划付给公
司;用资人在重庆高院下达同意公司撤诉裁定的十五日内,将人民币3000万元偿还给公
司;用资人保证将有关余款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还清;可消除公司可能存在
的资金风险。用资人愿提供有效并经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并愿就资产依法办
理抵押或抵偿手续;上述还款利息按当时银行同期档次利息结算;重庆建行承担监督用
资人履行还款协议的义务。鉴此,公司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向重庆高院递交了《撤
诉申请书》,并于当日获得重庆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截至一九九八
年六月三十日止,按照该等协议的规定,已划还公司之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0.100万元。
余下款项的归还或有关义务将按该等协议的条款进行。目前已办理完毕余款的资产抵押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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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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