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9 |
公告日期 | 2008-03-29 |
案件名称 | 民间借贷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王贵仁 |
被告方 | 上海大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1 月就王贵仁起诉上海大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及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败诉。本案涉及金额1,582,650.44 元,现已执行完毕。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维持原判,公司败诉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11 |
执行情况 | 本案涉及金额1,582,650.44 元,现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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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9 |
公告日期 | 2004-08-19 |
案件名称 | 欠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界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公司占55%股份)在1997年为上海天益工贸公司进行票据担保人民币300万元的经济案件,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截止至2004年6月20日,上海天益工贸公司共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447万元,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对其中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沪二中经初字(883)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处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对为上海天益工贸公司进行票据担保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不服判决,向高院提出申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于200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本金和利息人民币135万元。
二、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如期归还135万元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免除其对上海天益工贸公司的其余连带保证责任。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已于2004年8月13日将135万元归还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此次债务重组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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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2 |
公告日期 | 2004-08-12 |
案件名称 | 购销合同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昌泰毛纺实业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天益工贸公司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0.9439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昌泰毛纺实业公司诉上海天益工贸公司、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2000)沪一申执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上海昌泰毛纺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天益工贸公司、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沪高经终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需支付人民币4909438.8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6561.48元,财产保全费27520元,另支付案件受理费5484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上海昌泰毛纺实业公司和被执行人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就履行本案执行情况达成协议:即被执行人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以“糜老大精品内衣”、“刘伶醉新贵宾38度”、“禧健牌阿拉斯加鱼油”等各类货物一批全额抵偿本案债务。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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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0 |
公告日期 | 2001-12-20 |
案件名称 | 票据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出具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不成功所引起的票据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470万元及相关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0-12-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支付原告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470万元及1997年7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9646元。
经法院协调,被告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支付原告厦门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期票款470万元,利息30万元,案件受理费59646元,三项共计支付人民币5059646元。付款方式:2001年12月支付人民币130万元,2002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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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5-17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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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1 |
公告日期 | 2001-03-21 |
案件名称 | 经济案例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公司为上海天益工贸公司担保800万元的经济案例.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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