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12 |
公告日期 | 2010-02-12 |
案件名称 | 债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5.9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在起诉状中宣称,2005 年6 月7 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在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主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了华融公司济南办事处。此主债权及从权利又经数次转让,最终转入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仍然存在,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468,122.89 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91,771.98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 年6 月16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9-06-16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 年12 月25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09)鲁商终字第222 号,判决:(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民四商初字103 号民事判决;(2)确认济南市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山东永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公司享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12-25 |
执行情况 | 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09 年7 月22 日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2010 年2 月9 日,公司与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济南中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公司支付5,800,000.00元了结以上债权。公司根据协议书,将该项损失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调整。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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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泉城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48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泉城支行诉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欠其借款2,484 万元和利息997 万元,合计3,481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履行完毕,此案已终结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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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0-11 |
公告日期 | 2006-10-1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34.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4月,我公司先后代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加上向我公司的借款共计1855.5万元;2000年12月,我公司为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济南市经贸总公司代付银行借款及其相关利息145.9万元;另外,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他用途两次向我公司借款共计33万元;以上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欠我公司款项为2034.4万元。
日前,我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我公司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765.8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日前,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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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9 |
公告日期 | 2006-05-1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22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其3223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其中(2005)济民四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23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对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4万元由我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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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19 |
公告日期 | 2006-05-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因本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其258 万元的借款及其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及担保方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
存款2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2005)济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泉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58万元。
二、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3.6万元由我公司、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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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2-15 |
公告日期 | 2005-12-15 |
案件名称 | 房地产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9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1998年9月8日与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以座落在济南市泉城路268号的7.8亩土地一宗(经评估,双方确认价值为2691万元人民币),置换本公司座落在济南市泉城路264号的总面积4968平方米的建筑物一座。
公司于2003年10月将济南市泉城路268号的7.8亩土地转让给子公司山东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了"将军广场大厦项目"。近日,该项目已建设完工并开始销售,其营业楼部分出租给济南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近日正式营业。
近日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追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解除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书》及与其相关的协议,要求本公司返还济南市泉城路268号的7.8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原地上建筑物并赔偿其违约金2691万元人民币。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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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06 |
公告日期 | 2005-07-06 |
案件名称 | 拆迁委托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 |
被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就位于济南市泉城路一座综合楼(济规管地字[95]43号规划用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委托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办理拆迁事宜,双方于1995年8月1日签订了《拆迁委托书》。除被拆迁人仍未回迁安置和部分过渡安置补偿费未发放外,其他拆迁事宜已办理完毕。
公司于1998年9月8日与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及《房产及地产买卖协议》,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以座落在济南市泉城路268号的7.8亩土地一宗(含济规管地字[95]43号规划用地3.3亩),置换公司座落在济南市泉城路264号的总面积4968平方米的建筑物一座。
后因部分被拆迁人回迁安置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与济南四海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及《房产及地产买卖协议》无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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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2 |
公告日期 | 2005-02-0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848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日前,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就与本公司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济南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仲裁庭调查。 |
判决内容 | 一、被申请人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所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贷款本金84810000.00元、利息7519823.07元(计算至2004年9月20日)及至偿还日的欠息。上述欠款,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付清;
二、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还清所欠申请人上述债务,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所约定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三、本案仲裁费用38057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04)济仲裁字第360号《裁决书》裁定以本公司原抵押房产(济房历他字第000067号、济房权证历字第000154号、000155号)13383.79平方米,抵偿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贷款本金8481万元及利息7519823.07元。 |
受理法院 | 济南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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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9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支行与山东永安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了7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其利息(月息千分之5.445)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借款到期后山东永安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偿还而被起诉,我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成为第二被告 |
判决内容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3)历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山东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0日前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31.8万元、因诉讼造成的损失费15万元;
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9.28万元由山东永安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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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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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行济南市解放路支行 |
被告方 | 山东省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2月29日中国建行济南市解放路支行与山东省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中国建行济南市解放路支行向山东省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山东省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偿还而被起诉,我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成为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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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 年7 月,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济民四初字第69 号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3-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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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1 |
公告日期 | 2004-04-21 |
案件名称 | 担保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 |
被告方 | 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21.066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日前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通知书》。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21日向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借款1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半)到期后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3210660.56元(计算至2002年11月30日,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加收罚息)。我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而负连带担保责任,该诉讼将于2003年2月28日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现有在建二期工程营业楼,作为济南交行给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抵押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大观园股份有限公司原设定的抵押物实施了诉讼保全措施。因上述抵押财产价值13004 万元,足以偿还所欠款项,预计对本公司不会形成损失。 |
受理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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