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8 |
公告日期 | 2010-06-0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2-24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3 月19 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600 万元,期限一年。同时,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集团)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简称:华源针织)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 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
因此,民生银行于2009 年12 月2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00 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华源集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公司和华源集团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民生银行对华源针织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享有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2010 年6 月3 日,法院作出判决:1、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600 万元;2、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2010 年2 月21 日止的借款利息,并偿付自2010 年2 月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逾期利息;3、华源集团对上述第1、2 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有权向公司追偿;4、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1、2 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抵押合同载明的、华源针织抵押的机器设备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华源针织所有,不足部分由公司清偿;华源针织在民生银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9,519 元,由公司、华源集团、华源针织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10-06-0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于1 月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华源集团、华源针织价值人民币760 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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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7 |
公告日期 | 2010-05-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1-29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4 月14 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与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针织)签订《资金借款合同》,向华源针织发放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4 月14 日至2006 年4 月13 日。本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海丝佳丽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金公路7155 号房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该行以相关各方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0 年1 月29 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5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10 年4 月6 日,法院判决如下:
1、华源针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建行借款500万元及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华源针织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建行可以与丝佳丽协议,以上述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建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丝佳丽所有;丝佳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针织追索;
3、本公司对华源针织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针织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62,520 元,由建行负担7,300 元,本公司、华源针织和丝佳丽共同负担55,220 元。 |
判决日期 | 2010-04-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2 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该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相关各方的银行存款665 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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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5-07 |
公告日期 | 2010-05-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10-01-29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9 月1 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与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针织)签订《资金借款合同》,向华源针织发放6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9 月1 日至2006 年8 月31 日,并以其拥有的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14 组、东新村5 组、全心存8 组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该行以相关各方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0 年1 月29 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6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10 年4 月6 日,法院判决如下:
1、华源针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建行借款600万元及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华源针织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建行可以与华源针织协议,以上述三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建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华源针织所有;
3、本公司对华源针织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针织追偿。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2,868 元,由建行负担9,100 元,本公司和华源针织共同负担63,768 元。 |
判决日期 | 2010-04-0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2 月9 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该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相关各方的银行存款825 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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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7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支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3 月31 日至2005 年9 月30 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 年1 月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940.32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20,530 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06 年12 月19 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59.68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偿付上述债务。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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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6-07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
被告方 |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曾于2004年11月29日,为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借款4,050万元提供担保。现因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于2005年6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41,723,997.41元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将可能因此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2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龙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及受理费和保全费,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9-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案至本报告期末,未能执行。
本公司分别支付1,100 万元和2,947.7 万元,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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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19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山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4 月19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山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5000 万元贷款。其中,第一笔2500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 年4月至2005 年9 月8 日;第二笔2500 万元的借款期限为2005 年4 月至2006 年1 月8日。上述第一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 年9 月1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1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5,000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上述两笔借款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16,730 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 年9 月22 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 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 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偿付上述债务。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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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16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24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确定本公司原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6 年2 月24 日。2005 年9 月16 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 年3 月24 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4 月至2006 年3 月8 日。2005 年9 月16 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1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550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2005 年9 月21 日起至2006 年2 月24 日止的期内利息及自2006 年2 月25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3、无锡生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3,530 元由本公司和无锡生命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9 年8 月27 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450 万元。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 年9 月22 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 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 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09 年10 月19 日,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750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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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17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25 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17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3 月31 日至2005 年9 月30 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6 年1 月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17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587.78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90,530 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06 年12 月19 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12.22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偿付上述债务。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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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19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15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3 月25 日至2005 年12 月15 日。2005 年9 月19 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1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该行可以姜堰房地产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
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对第3 项抵押物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15,236 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 年9 月22 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 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 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09 年10 月19 日,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750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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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2-10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 |
被告方 | 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31 日,本公司与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愿为华源步云自2005 年4 月1 日至2006 年3 月31 日止,向农行奉化支行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500 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835 万元,并分别于2007 年2 月至3 月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
农行奉化支行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华源步云归还农行奉化支行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归还日止的利息;并要求华源步云承担农行奉化支行的律师代理费和案件诉讼费用.要求本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 年5 月26 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2 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案件受理费3.7 万元由华源步云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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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2-10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 |
被告方 | 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7 月3 日,本公司与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愿为华源步云自2006 年7 月3 日至2007 年7 月2 日止,向农行奉化支行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475 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2,640 万元,并分别于2007 年7 月至9 月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
农行奉化支行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华源步云归还农行奉化支行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归还日止的利息;并要求华源步云承担农行奉化支行的律师代理费和案件诉讼费用.要求本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 年5 月26 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 年12 月31 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③案件受理费9.1 万元由华源步云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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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2-10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 |
被告方 | 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2 日,华源步云与农行奉化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华源步云以位于奉化市塘下的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农行奉化支行申请自2005 年3 月2 日至2007 年3 月1 日止借款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000 万元。农行奉化支行在约定期限内,分四次向华源步云发放人民币贷款合计1,000 万元,并均于2007 年2 月15 日到期。但贷款到期后,全部贷款均未按期归还。
农行奉化支行向法院诉讼请求:要求华源步云归还农行奉化支行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归还日止的利息;并要求华源步云承担农行奉化支行的律师代理费和案件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8 年2 月25 日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①华源步云与2008 年3 月25 日之前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②华源步云支付原告律师费3 万元;③如华源步云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华源步云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案件受理费4.3 万元由华源步云负担。
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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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9 |
原告方 | 江苏昆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
被告方 | 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5 月,江苏昆山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前身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商行向昆山华源发放贷款600 万元,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昆山华源未能向农商行偿还借款,农商行于2006 年9 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 年6 月20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昆山华源厂房内所有资产交农商行抵偿债务。
2008 年10 月,公司已支付100 万元,尚余500 万元未支付。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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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被告方 | 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8月,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二建)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华源因未履行付款义务等原因,被安徽二建诉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2008年5月,法院以(2007)六民一初字第47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安徽二建与六安华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六安华源支付工程款2,719余万元,本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8-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六安华源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09 年6 月29 日,双方达成协议,上述欠付工程款作价1,495 万元,以及后续收尾欠付工程款作价195 万元,合计1,690 万元,在六安华源一次性付清后,安徽二建交付工程使用权。目前已支付1,450 万元,尚余240 万元未支付。
目前已支付116 万元,尚余2,603 万元未支付。 |
受理法院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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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1-23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雅鹿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曾于2006 年9 月27 日与雅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雅鹿集团”)、江苏雅鹿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鹿股份”)对账确认后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书》。该协议确认了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所欠本公司的债务总额,并约定由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以现金及部分资产折价分期清偿。该协议签订后,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虽陆续偿还了大部分债务,但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对此,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23 日将雅鹿集团和雅鹿股份列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欠款3,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近日,公司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苏中民二初字第0336号】。该判决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认为本公司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不充分,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09 年8 月10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
判决日期 | 2009-08-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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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4-09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六安支行 |
被告方 | 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10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向农行六安皋城支行借款500 万元,期限一年,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部分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未归还。农行六安支行因承接农行六安皋城支行该笔债权,于2009 年4 月9 日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该法院受理后,于2009 年6 月1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六安华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31万元及该款自2006 年10 月26 日起至本清时止的相关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六安华源和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9-06-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未执行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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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本公司与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本公司以常州东方印染分公司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中净资产出资6,872 万元,占东方宝隆76.33%股权,超过净资产部分作为东方宝隆对本公司的负债;常州宝隆亦以其持有评估价值2,13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占东方宝隆23.67%股权。
2008 年9 月19 日,本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本公司向常州宝隆以6,870 万元的价格转让东方宝隆76.33%股权,并约定本公司对东方宝隆债权为12,330 万元,常州宝隆为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 年1 月,东方宝隆76.33%的股权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部过户到常州宝隆名下。
今年,东方宝隆在与常州市土地收储中心协商原东方分公司土地收购时获知,该宗土地上存在两处控规面积达47 亩的“文保建筑”, 致使该宗47 亩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而无法建设、收储和开发,土地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且东方宝隆对47 亩土地另需建造围墙、变压器、水电、门卫等设施,也将给东方宝隆带来损失。
由于常州宝隆系股权受让方,也是东方宝隆对本公司12,330 万元债务偿还的担保人,因此两方一致行动作为原告,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常州宝隆受让原东方分公司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属双方重大误解,误解部分土地为正常的非文保土地,故致原告重大损失,请求核减东方宝隆对本公司的债务额1,300 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1 日,公司披露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宝隆”)和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宝隆”)作为原告,共同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事项,案由详细事项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9-035。
近日,本公司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常民二初字第85 号】,对原告请求核减东方宝隆对本公司债务额1,300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确认常州宝隆与本公司于2008 年9 月1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二条第2.4 款本公司对东方宝隆的债权额为11,030 万元(12,330 万元-1,300 万元=11,030 万元);案件受理费99,800 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9 年11 月,法院作出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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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16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3 月24 日,该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4 月至2006 年3 月8 日。2005 年9 月16 日,原告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1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
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
2、要求本公司偿付2005 年9 月21 日起至2006 年3 月8 日止的期内利息及自2006 年3 月9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3、无锡生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3,530 元由本公司和无锡生命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 年9 月22 日查封了本公司投资于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9635.4 万元占90%的股权和位于常州延陵东路65 号(1-2-103-25)房地产。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2009 年10 月19 日,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750 万元。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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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0 |
公告日期 | 2010-03-30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21 |
原告方 |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
被告方 | 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于2008 年1 月21 日起诉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源)拖欠建设工程款80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6 月14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昆山华源偿还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800 万元。由于昆山华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法院再次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昆山华源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的房屋建筑物及权证号为(2007)12007118076、面积80,0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9 年8月11 日经公开拍卖,上述资产以2,690 万元成交,法院暂扣用于分配清偿昆山华源涉诉债务。截止本财务报告报出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亦未能获取到债务清偿的具体情况。 |
受理法院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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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1-20 |
公告日期 | 2010-01-2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2-24 |
原告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7 月24 日,民生银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借款1,900 万元,期限一年。同时,本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押股权为本公司持有的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3,100 万股权),并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兰宝)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1,900 万元,本公司至今未能还款。
因此,民生银行于2009 年12 月24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900 万元及相关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华源兰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本公司和华源兰宝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民生银行对本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享有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于1 月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查封、扣押本公司、华源兰宝价值人民币2,520 万元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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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5 |
公告日期 | 2009-12-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9-15 |
原告方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6 月11 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 年6 月11 日至2005 年6 月10 日。该笔借款发生逾期后,原告以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05 年9 月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000 万元借款和提前偿付25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2005 年7 月6,本公司以所持有的上海香榭丽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质押,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3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 年7 月6 日至2005年11 月5 日。2005 年9 月15 日,原告以本公司其他的借款出现逾期现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30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3,000 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自2007 年11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该行可以本公司提供质押的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74.87%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3,500 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3,500 万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4、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310,530 元由本公司和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述诉案发生后,法院于2005 年9 月20 日查封了本公司名下坐落于商城路660 号2001室等房产。第二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05 年9 月20 日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中山北路1958 号7-9 层以及11、12、14 层房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诉讼案后, 已于2006 年3 月2 日对上述诉讼作出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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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1-27 |
公告日期 | 2009-11-27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
被告方 | 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6 月11 日,上海银行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鸿仪)签订《借款合同》,向上海鸿仪发放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 年6 月11 日至2005 年6 月10 日止,本公司为上海鸿仪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上海鸿仪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该行于2005 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 年3 月2 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2005 年12 月13 日,上海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下称:中国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行将包括本案2,000 万在内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债权转让同时,相关全部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中国信达。之后,上海鸿仪关联公司分批偿还中国信达借款本金400 万元。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准许上海银行退出本案诉讼,中国信达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同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 |
判决内容 | 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本公司对上海鸿仪尚欠中国信达的借款本金1,600 万元、自2004 年9 月23 日起至2005 年9 月20 日止的借款利息1,187,956.66 元以及自2005 年9 月21 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0,530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3 月2 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上海鸿仪关联公司分批偿还中国信达借款本金400 万元。
2009 年9 月10 日,法院准许上海银行退出本案诉讼,中国信达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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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0-11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1 月17 日,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常州分行签订800 万元借款合同,期限为10 个月。后因东方印染分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利息,2005 年10 月11 日该分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
判决内容 | 目前该案已作出判决,责令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诉讼等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该法院受理后,于2005 年11 月1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东方印染分公司和本公司银行存款800 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
公司已支付本金,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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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3-18 |
原告方 | 安徽省恒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2 月30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在其实施整体搬迁改造时,协助该房产公司取得位于六安市区的老厂区264.63 亩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公司为此预付4,000 万元拆迁补偿款,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宗土地于2006 年1 月25 日挂牌,安徽恒润因最终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要求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款后,安徽恒润于2006 年3 月18 日将六安华源和本公司作为被告,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息,并承担损失。 |
判决内容 | 2007 年4 月18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六安华源返还安徽恒润预付的拆迁补偿款、利息及违约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六安华源和本公司各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7-04-1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根据原告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 年3 月29 日、6 月13 日作出裁定,查封六安华源上述土地、120万元银行存款和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
2007 年4 月29 日,有关三方签署和解协议,除诉讼阶段归还的1,100 万元,在2007 年度公司又已归还1,575 万元,安徽恒润相应解除了对本公司持有雅鹿实业1,000万元股权的查封;目前尚有1,325 万元债务未清偿。
在2008 年度公司归还850 万元。目前。公司对安徽恒润尚余部分本金、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没有清偿。
安徽恒润因六安华源和本公司没有归还所欠债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所持有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隆)股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8 日作出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东方宝隆30%股权。
因本公司与安徽省恒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润)借款纠纷,安徽恒润冻结本公司持有东方宝隆30%股权,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8-064。鉴于本公司业已和安徽恒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徽恒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2008 年9 月17 日,法院出具(2007)皖执字第0010-2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东方宝隆30%股权的冻结。
2009 年公司归还最后300 万元,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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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常州东风纺织印染设备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未付清购买设备款,常州东风纺织印染设备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57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承担东方分公司应支付原告方欠款131 万元,及诉讼费2.4 万元。(2006)常民二初字第57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部分东方印染分公司设备,净值合计1,051 万元。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支付58 万元,余款未付。
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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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付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常州金运物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7.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购买煤炭款未付,常州金运物资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28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分公司应支付377 万元货款及利息25 万元、诉讼费5.2 万元。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付170 万元,余款未付。
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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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
公告日期 | 2009-08-31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南立贸易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欠坏布款未还,上海南立贸易有限公司将东方印染分公司、及本公司诉至法院。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常州市中级法院以(2006)常民二初字第293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公司应支付243 万元及3.6 万元诉讼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付120 万元,余款未付。
截止目前,东方印染分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本案终结。 |
受理法院 | 常州市中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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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
公告日期 | 2009-04-3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12 |
原告方 | 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9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4 月,华源兰宝依据ST 源发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其持有的上海华源兰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兰宝进出口”)70%股权以评估价值1,595 万元,全部投入到合资公司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宝润毛纺名下。2007 年5 月15 日,该等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宝润毛纺作为兰宝进出口控股股东接管了该公司。
宝润毛纺在民事诉状书中称:2007 年12 月,宝润毛纺发现兰宝进出口账面记载的“应收出口退税”资产项目存在重大损失情况。股权转让时,兰宝进出口当期财务报表载明的“应收出口退税”金额为2,365 万元,而事实上实际未批准退税的金额高达1,201 万元;且在2008年8 月,兰宝进出口因在2006 年11 月至2007 年2 月期间违法办理出口退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处以追回已退税44 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出口货物未退税视同内销处理,需要补缴税收174 万元,因此合计造成兰宝进出口资产损失1,419 万元,相应股权价值损失为995 万元。
宝润毛纺认为:股权转让时兰宝进出口账面记载的资产金额是双方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依据,华源兰宝应当对包括“应收出口退税”在内的各项资产的真实有效性承担法定担保义务。现因华源兰宝管理过错原因导致兰宝进出口股东权益严重缩水,宝润毛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华源兰宝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宝润毛纺要求法院判定华源兰宝赔偿出口退税损失995 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于2009 年2 月17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11 号】。双方协议如下:
原告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损失未批准退税12,011,438.04 元、因违法退税被上海浦东新区国税局追回退税440,237.81 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需补缴增值税1,796,825.25 元,三项合计14,248,501.10 元,由被告浙江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于2009 年5月17 日前按股权转让比例70%赔偿原告总计9,974,000.00 元。
本案受理费81,448.00 元,减半收取40,724.00 元,由原告负担。
目前,华源兰宝赔偿资金已全部支付。 |
受理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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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8 |
公告日期 | 2009-04-0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5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1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发)多次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累计达5,915 万元。因国贸发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 年5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法院受理后,于2007 年7 月1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国贸发返还该笔借款。目前已查封国贸发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物业华源国际大厦和国贸发持有价值2,614 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法院曾对华源国际大厦内属于国贸发的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未成交。2009 年3月2 日,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国贸发将其持有的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4.02%股权以2,614 万元抵偿给华源进出口;国贸发将华源国际大厦内属于自身全部房产以2,196 万元抵偿给华源进出口;对于本案剩余债务1,105 万元,因国贸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华源进出口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7)沪一中执字第774 号、(2009)沪一中执回复字第14 号】,法院认为:本案国贸发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华源进出口要求终结本案执行,与法不悖,应予准许,遂裁定本案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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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财产权属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02 |
原告方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华源发展与两家银行签订6 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1.39 亿元。上工申贝为华源发展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分别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了6 份保证合同。2006 年2 月24 日,上工申贝与华源发展签订《反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华源发展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及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为上工申贝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并约定“华源发展不得在未经上工申贝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股权”。
由于华源发展未按约偿还前述贷款,两家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工申贝承担本金及利息1.4 亿余元的保证责任。近日,华源发展将其用于反担保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07-049)。上工申贝认为此举违反了《反担保协议》的约定,侵犯其的合法权益。
上工申贝请求法院:判令华源发展把其持有的新余华源95%股权转让给新余国资委的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华源发展和新余国资委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3 月27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终结,分别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法院准予上工申贝撤回对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同时在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与上工申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双方确认于2006 年2 月24 日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终止履行。
二、本公司确认以其持有的股权为上工申贝的下列保证提供反担保:
1、本公司以其持有的下列股权为上工申贝提供反担保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的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权、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
2、反担保的债权上工申贝为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四笔借款提供保证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为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于2004 年9 月29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保证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3、反担保的范围上述《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当上工申贝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本公司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4,444.50 元,由双方各半承担。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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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1 |
原告方 | 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1 日,上海伟龙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伟龙)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本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公司委托光大银行借给本公司2,5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2005 年6 月6 日至2005 年12 月5 日。上述借款逾期后,上海伟龙于2006 年1 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付2,500 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经调解后法院于2006 年2 月7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本公司偿还本息。2006 年度本公司清偿700 万元借款,2007 年度剩余债务已全部清偿。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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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3 |
原告方 | 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1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4 年12 月到2005 年4 月间,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机械)向本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提供煤炭,货款总额为106 万元。因东方印染分公司仅支付15 万元货款后,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常州机械于2007 年3 月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
判决内容 | 该法院受理后,于2007 年6 月5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东方印染分公司偿还货款91 万及该价款的利息损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7-06-0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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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5 |
原告方 | 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22 日,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滨江)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浙江滨江于2005 年7 月6 日支付了800 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后因本公司重组,终止协议的履行。本公司于2006 年1 月分两次归还500 万元,尚欠300 万元。浙江滨江于2006 年5 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股权预付款3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
判决内容 | 2006 年7 月31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返还股权预付款300 万元和资金占用费42 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6-07-3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法院查封本公司五辆小型轿车,并全部进行了司法拍卖,所得款进行了部分清偿,目前尚有248 万元债务未清偿。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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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5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关联企业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59.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4 月,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为归还银行借款,向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进出口)借款1,459 万元。因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未及时归还借款,华源进出口于2007 年5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年7 月1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要求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共同返还该笔借款。目前,已查封本公司持有的价值1,459 万元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股权以及本公司关联企业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和上海丝佳丽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厂房。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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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3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1 月10 日,本公司与上海新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房产)签署《商品房预定协议》,约定本公司向新丰房产购买“水岸豪庭”15#房地产2000平方米,约定单价5000 元/平方米,首付预付款500 万元,在2001 年1 月20 日前付清,在本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后,对方出具了购房款收据,但一直未按合同交付该房产。本公司于2007 年3 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新丰房产交付“水岸豪庭”15#房地产,诉讼费由新丰房产承担。报告期内,公司收回新丰房产470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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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本公司与中化贸易(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贸易)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06 年12 月1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裁决书。2007 年4 月,中化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本公司向中化贸易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因本公司立即履行面临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并确认截止2007 年6 月26 日,本公司向中化贸易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9.51 万美元及人民币27 万元,双方同意按人民币100 万元结清。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债务。 |
判决内容 | 2006 年12 月1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裁决书。 |
判决日期 | 2006-12-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4 月,中化贸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本公司向中化贸易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因本公司立即履行面临困难,双方达成和解并确认截止2007 年6 月26 日,本公司向中化贸易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9.51 万美元及人民币27 万元,双方同意按人民币100 万元结清。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支付该笔债务。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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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9 |
公告日期 | 2007-09-29 |
案件名称 | 合同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1-25 |
原告方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539.7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储存在张家港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价值10,539.75万元(未扣除公司已收到的20%代理保证金)代理进口的化工原料被冒领事件,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就中东石化货物保管过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
判决内容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公司的请求,已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等值人民币的土地、建筑物、储油罐及其他设备。4月末,因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东石化之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对中东石化提起的被产清算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审理该诉讼案。 |
判决日期 | 2005-01-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5月末,张家港人民法院已就本公司所申报的债权举行了听证会。6月末,经过听证会本公司已取得案发后仍存放于中东石化的982.05吨DOP。
近日,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05)张民破字第1-2 号民事裁决书,现将该裁决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债务人中东石化以及中东石化原股东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召开的破产债权人代表协商,通过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定的主要原则是:同意以中东石化原登记的实缴注册资本为准,保留原股东在中东石化25%的股权;同意中东石化的涉案债权额以291,637,179.39 元为准,其他申报债权以11,904,506.24 万元为准;对涉案债权采取债转股或按20%在两年内分期清偿办法清偿,对其他小额债权采取债转股或按70%在两年内分期支付的办法清偿,对银行抵押债权采取抵押转贷方式清偿;对部分未决涉案债权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如法院确认其债权额的,应按其他涉案债权一样通过债转股或按20%分期支付的办法处置,在债权人所占重组后的中东石化75%股权份额中进行分配或清偿。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中止中东石化破产还债程序。该裁决书确认本公司涉案债权额为94,023,198.93 元。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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